05《商业银行(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分析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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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赵洪进,9/28/2024,赵洪进,67,第一讲,2016,年商业银行(农信社)信贷业务风险分析,第二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贷款审查审批方法技巧与风险防范,第三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第四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担保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第五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第六讲 作业,-,当前本行贷款业务中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表现,学习内容,第五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一、不良贷款处理的基本原则,二、不良贷款处理的措施,三、不良贷款处理中的财产保全,四、不良贷款处理中的司法执行,五、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一、不良贷款处理的基本原则,不良贷款主要是指我行在经营中形成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我行不良贷款处理中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不良贷款处理中法律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开展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二)合规性原则,不良贷款处理中法律工作要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防范合规风险。,第五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一、不良贷款处理的基本原则,二、不良贷款处理的措施,三、不良贷款处理中的财产保全,四、不良贷款处理中的司法执行,五、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二、不良贷款处理的措施,不良贷款的处理措施,包括,直接扣收、通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刑事追偿、破产清偿、和解、以资抵债等方式。,当事行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实际状况审慎选择处理措施。,直接扣收,当事行可以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账户扣收到期贷款本息。,扣收是,当事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进行抵销。,(一)直接扣收的条件,1,我行与债务人之间互有债权,互有债务,具有相互对立性。,债务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有余额且为债务人所有的资金,不是第三人委托或托管的资金,如债务人开立的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就不是债务人的资产,不可直接扣划。,2,我行与债务人各自的债权均已到了清偿期,,即贷款已到期,债务人在我行的账户资金,无期限限制或已到期限,。,如定期存款账户,由于存在履行期间,行使抵销权受到“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或到期”的限制,,不能对上述账户任意行使抵销权,,只能待存款到期时才能行使抵销权,当事行在该定期存款到期前可以办理止付手续。,3,我行与债务人之间相互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即均为,金钱债权。,4,抵销债权须是合法的,且抵销没有违法。,无效的债权或者不成立的债权不能进行抵销,同时抵销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二)直接扣收抵销的程序,当事行在主张抵销时应当向债务人发送,通知函。,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三)直接扣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对债务人的直接扣收,可以导致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当事行与债务人就扣收抵销有约定的(如借款合同中有抵消约定)按照约定进行扣收抵销,不受前条直接扣收抵销条件的限制。,通知催收,通知债务人还款,,是当事行主张权利,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处理措施。,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当事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通知催收。当事行可以自行向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书催收,也可以委托律师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催收。,(一)发送催款通知书的基本要求,1,贷款逾期以后,,当事行应当根据情况在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2,“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应附有回执,,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和盖章,确保手续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二)通知催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行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当事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讼、仲裁等进一步的清收措施。,2,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寄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要在特快专递填单上尽可能详细注明催收通知的主要内容:,如哪笔债务,债务人、债权金额、催收的意思表示等内容,以达到对方一经签收即使未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也能产生主张权利的效果。,但要注意,应及时向邮局索要对方已签收的证明,防止因邮局的签收凭据只在一定期间内保留而丧失。,3,当事行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公证方式发送催收通知书。,公证催收的方式:,一种,是现场公证催收,就是债务人拒签的情况下,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员工或同居亲属在场;,另一种是,公证邮寄催收,主要适用于异地的债务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4,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当事行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三)律师函催收,当事行,可根据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催收。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违约本息。,当事行,采用律师函催收的,应当要求承办律师提供可作为催收证据的书面材料。,在准备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宜使用律师函催收。,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1,贷款已经到期或根据合同约定已经提前到期;,2,当事行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3,当事行能够向法院提供用于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的准确住址。,(二)申请支付令的一般程序,1,支付令的申请。,当事行决定采用支付令方式处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书,。,请求事项。,应写明要求债务人支付财物的名称和具体数量。,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内容主要从下述几方面进行叙述:,一是写明债权标的物是金钱还是有价证券;,二是说明当事行和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支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相互折抵计算的问题;,三是说明债务已到偿还期限,当事行曾向被申请人追讨,被申请人应当偿还,但被申请人却不予偿还的经过;,四是引用法律条文,作为提出申请的依据。,2,支付令的执行。,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提出异议,则支付令自动失效。当事行应及时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应当针对债务本身,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异议或仅表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2,申请支付令催讨债务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除外。因此,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对保证人的正常催收工作仍要继续进行。否则容易造成超过担保期限丧失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3,当事行应当结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和当地法院对支付令的认可程度,综合评估贷款逾期时间、还款意愿、法律成本、可能达到的效果等多种因素后决定是否采用申请支付令的形式处理。,4,当事行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不宜再申请支付令。,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处理,当事行在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发现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采用刑事手段处理。,(一)借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手段贷款,骗取的贷款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的,当事行可要求借款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借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将取得的贷款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当事行应向该借款单位要求对借款合同承担民事责任。,(三)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当事行可以向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的单位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四)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如有证据表明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当事行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当事行可以要求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五)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我行,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当事行可以要求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六)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当事行可以要求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一、不良贷款处理的基本原则,二、不良贷款处理的措施,三、不良贷款处理中的财产保全,四、不良贷款处理中的司法执行,五、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三、不良贷款处理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为保证贷款债权得以实现,当事行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行应审慎、准确提出保全申请,避免错误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条件,当事行发现实际控制着可用于偿债资产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出于恶意或非恶意地变卖、挥霍、转移、隐匿、毁损或抽逃可偿债资产的行为或可用于偿债资产因非人为的自然原因难以保存,如风雨侵蚀、日晒雨淋等使该物体发生质变,可能导致有关财产灭失或因被转移、隐匿等,不易找到而给执行带来困难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财产。,(二)财产保全的程序,1,、财产保全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事行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也可以在起诉以后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2,、担保,当事行提出财产保全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我行出具的银行保函。,3,、起诉,当事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不良贷款处理适用仲裁程序的,当事行应按照申请仲裁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连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员会转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5,、财产保全效力维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当事行可主张就该替代物、赔偿款受偿,但应当及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法院冻结债务人或保证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行应及时向保全法院办理延期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防止因超过保全期限导致偿债资产流失。,(三)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1,、债务人财产调查,当事行应事先做好债务人和保证人财产调查工作,要灵活采用多种措施,查找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供清偿贷款债权的财产。,当事行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及股东、注册资本情况,到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或保证人车辆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屋、林业、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不动产情况,到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查询债务人知识产权情况。请求法院到企业开户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法院实行协助调查令制度的,当事行可以通过请求法院颁发协助调查令的方式查找债务人和保证人财产。,2,、不动产的保全,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行可以请求执行法院查封,变价受偿。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债务人与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当事行应当请求法院分别进行查封并办理查封登记。,债务人和保证人,全部或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或其分割部分进行预查封。,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有关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当事行可以向法院主张就政府退还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土地出让金受偿。,当事行在保全或执行中发现有关部门恶意将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注销,或因其他过错导致抵押权落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或判令其赔偿损失。,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供执行财产或抵押财产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后裁定予以处理,就转让所得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受偿。,对登记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名下的房屋,当事行可以请求执行法院查封,变价受偿。查封房屋的同时应当同时查封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债务人与他人的除外。,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当事行可以请求执行法院进行预查封,待产权登记后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变价:,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其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2,)债务人和保证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3,)债务人和保证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债务人和保证人时,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债务人和保证人,而法院、放贷债权行认为登记为虚假时,当事行须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另案中已被法院查封的,当事行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对该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先查封依法解除的,轮候查封将自动转为查封。,债务人和保证人名下有在建工程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对在建工程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变价受偿。申请查封在建工程,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3,、股权投资权益与收益的保全,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冻结,并在执行阶段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禁止债务人或保证人提取,禁止有关企业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支付,并请求裁定有关企业直接向债权行支付。,对债务人和保证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债务人和保证人提取,禁止有关企业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支付。到期后当事行可以在执行阶段请求法院从有关企业提取。,有关企业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债务人和保证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当事行可以要求该企业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4,、租赁物及租金收益的保全,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管理、使用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就租赁物变价受偿,或裁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可以请求法院直接执行租金收益受偿。在对租赁物变现时,应当注意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避免因此导致买卖无效。,5,、共有财产的保全,查找到的财产系债务人与他人共有,其份额不能确定导致难以执行的,当事行可以代位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确认债务人的共有份额,就该共有份额申请强制执行。,6,、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转让程序中财产的保全,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如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且对此没有过错,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如当事行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出卖财产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保全或执行该财产。,债务人和保证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事行在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条件下,可以申请保全或执行该财产。,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或保证人保留所有权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如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当事行可以申请保全或执行该款项。,债务人和保证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当事行可在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条件下,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法院解除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行可以申请保全或执行债务人和保证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7,、债务人到期债权的保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当事行可以对该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执行程序中,当事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为法院支持,当事行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另行对该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8,、担保物权的保全,当事行对法院在另案中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如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完成的清偿或者分配。,第五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一、不良贷款处理的基本原则,二、不良贷款处理的措施,三、不良贷款处理中的财产保全,四、不良贷款处理中的司法执行,五、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的其他法律问题,四、不良贷款处理中的司法执行,(一)司法执行的申请,对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行应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超时限导致债权落空。,当事行取得以下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予履行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法院生效的支付令;,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因机构调整导致当事行名称变更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机构调整的相关证明材料,1,、执行管辖,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因执行法院缺乏执行力度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当事行或其上级行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提级执行。,2,、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申请执行的数额,申请执行的数额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本金、利息以及因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的,当事行应合理确定申请执行金额。,4,、申请执行的费用,当事行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允许缓交申请执行费的,应积极争取缓交,待实际执行回财产后,从执行回财产中扣收。执行收回财产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先冲销垫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减少诉讼费用垫付。,(二)执行标的的确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车辆、设备、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动产;房产、地产、林产、种植物等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享有的债权;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及相应的股息、红利;其他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当事行在申请执行时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以下财产不能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生活费用、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予以执行。,2,、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4,、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5,、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6,、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及其营业场所、运钞车;,7,、国家机关的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及办公用房、车辆等办公必需品;,8,、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9,、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管理,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0,、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1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2,、证券交易保证金;,13,、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三)恢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当事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新的财产线索,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在债务人是法人的情形,多个债权人均对债务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且其多数财产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被法院冻结、扣押,当事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如债务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或在其他情形下,执行法院对法人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也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债务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债务人在另案中被执行,其大部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当事行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依据。,第五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一、不良贷款处理的基本原则,二、不良贷款处理的措施,三、不良贷款处理中的财产保全,四、不良贷款处理中的司法执行,五、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五、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一)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当事行在不良贷款处理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证据。,1,、证据的收集,对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确因客观原因我行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行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当事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但应注意,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由法院决定。,当事行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2,、证据的种类,当事行一般应当收集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含补充协议)、借据、提款凭证等涉及债权成立及具体数额的相关证据资料;,2,)诉讼时效是否连续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处理通知单及与该贷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3,)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证明材料;,4,)抵押物或者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5,)债权债务变更材料;,6,)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说明;,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3,、证据的提交,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根据案情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二)变更、追加催收对象,当事行在诉讼中发现债务人或保证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变更、追加催收对象:,1,、债务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2,、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告或被执行人。,3,、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4,、债务人或保证人未依照法定程序分立为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追加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为被告。债务人或保证人未依照法定程序与其他企业合并或被兼并,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为被告。,5,、债务人或保证人无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当事行发现其股东(开办单位)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追加其股东(开办单位)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其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达不到有关规定确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6,、债务人或保证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其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债务人或保证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其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7,、债务人或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当事行有理由怀疑被执行人股东(开办单位)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8,、债务人或保证人未经清算即注销,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股东(开办单位)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债务,或做出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虚假陈述的,当事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法院不予变更或追加的,可以对其另行提起诉讼。,9,、债务人或保证人依法改制,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当事行应向法院申请变更新设立的企业为被告或被执行人。,10,、债务人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当事行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相应债务部分民事责任。债务人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当事行或者虽通知当事行,而当事行未予认可的,仍应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执行中发现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当事行可以申请追加新设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债务人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事行可以申请追加新设公司为被告或被执行人。,上述情形,当事行也可以对新设公司另行提起诉讼。,11,、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或无偿占有、接收遗产的第三人为被告或被执行人。,12,、不良贷款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财产不足的,当事行可以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债务人与其配偶已离婚,当事行仍可申请追加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三,),诉讼时效和权利除斥期间管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当事行应当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不良贷款建立诉讼时效和权利除斥期间管理机制。运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机制维持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有效性,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应尽量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争取不良贷款债权恢复诉讼时效,尽量不出现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对于有除斥期间的权利应在期间内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丧失。,不良贷款处理中的诉讼时效管理应当注意的事项,1,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如借款合同被撤销,返还已发放贷款资金、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3,当事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视为主张权利,能够导致时效中断。,4,当事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但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5,当事行可以要求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以中断诉讼时效。,6,当事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可认定对我行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7,当事行与债务人对账,债务人在对账凭证上签字盖章的,可认为时效中断。,8,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向当事行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可视为新的时效期间。,不良贷款处理中几种重要的除斥期间,1,合同法中的撤销权。,2,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3,当事行向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贷款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贷款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当事行在,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四)不良贷款债务人逃废债务行为的法律应对措施,1,、低价转让财产,不良贷款处理中,发现债务人或保证人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转让其财产,当事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并执行转让财产。,2,、债务人或抵押人转让已抵押财产,不良贷款处理中,发现债务人或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当事行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无效或直接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3,、转移执行财产,执行程序中,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当事行或买受人的,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可以请求执行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转移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破产逃债,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当事行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理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当事行可以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五)不良贷款处理的法律档案管理,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档案是不良贷款处理法律工作需要使用及处理中形成的各类文件的集合,是不良贷款处理法律工作的基础资料。各级行应当注意整理和保存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档案。,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债务人和担保人(如有)主体资格的法律文件;,2,债务人和担保人(如有)就不良贷款形成和提供担保的内部授权文件;,3,各类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及就不良贷款达成的任何书面意见;,4,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借据、催收通知等法律文件;,5,各类担保权属证明文件或登记证书;,6,不良贷款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7,贷款发放、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意见书;,8,债务人和担保人相关财产状况的文件、资料;,9,其他不良贷款处理法律工作需要使用的文件。,第一讲,2016,年商业银行(农信社)信贷业务风险分析,第二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贷款审查审批方法技巧与风险防范,第三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第四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担保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第五讲 商业银行(农信社)不良贷款处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第六讲 作业,-,当前本行贷款业务中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表现,学习内容,课程作业,请你回去后设计,当前本行贷款业务中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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