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民法典宣讲关注民生要点学习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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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 解 读,民法典,目,录,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03,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02,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01,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04,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一部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01,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02,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03,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04,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五大基本原则,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第三部分,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编纂工作专班,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工作思路,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各分编编纂,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工作,更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再次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请各地方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听取意见。,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7,编,1260,条,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总 则 编,第一编,总 则 编,总 则 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10,章,204,条,总 则 编,基本规定,总 则 编,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总 则 编,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总 则 编,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总 则 编,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物 权 编,第二编,物权编,物 权 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20,章,258,条,5,分编,物权编,通 则,物权编,所有权,物权编,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物权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物权编,占 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合 同 编,第三编,合同编,合 同 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29,章,526,条,3,分编,合同编,通 则,合同编,通 则,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合同编,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合同编,典型合同,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合同编,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人 格 权 编,第四编,人格权编,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6,章,51,条,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人格权编,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人格权编,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人格权编,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人格权编,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婚姻家庭编,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5,章,79,条,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婚姻家庭编,结 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家庭编,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婚姻家庭编,离 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婚姻家庭编,收 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继 承 编,第六编,继承编,继 承 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4,章,45,条,继承编,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继承编,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继承编,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继承编,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侵权责任编,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10,章,95,条,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权责任编,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草案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侵权责任编,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草案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侵权责任编,各种具体侵权责任,附 则,第八编,附 则,草案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草案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汇报人,:,XXX,汇报,时间:,20XX,学 习 解 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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