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上传人:苏**** 文档编号:243535307 上传时间:2024-09-25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2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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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演示文档,路漫漫其悠远,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主要内容,1、建筑法的概念、立法目的,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3、建筑许可制度,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节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建筑法是调整人们在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三、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法。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二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立项批准,编制设计任务书,(1)项目立项与审查,(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地点的选择,(4)编制设计任务书及其审批,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3、进行施工安装,4、组织竣工验收,第三节建筑许可,一、建筑许可的概念,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观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建筑许可包括三种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时间与范围,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凡是建筑法适用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均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施工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两次,每次延期均为3个月。,三、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1、从业单位的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业单位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并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1)申请与审批,(2)动态管理,3、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建立起四种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第四节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建设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据合同条款,综合应用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控制、指导与协调,以保障工程建设的有序、顺畅进行,达到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和任务,1、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2、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建设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3、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4、工程监理单位不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一、概述,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和内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纵向、横向和施工现场三个方面的管理,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建筑生产的安全保障,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2)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2、工程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2)建筑工程设计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与义务,(1)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保证作业人员权利的行使,三、施工现场的管理,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3、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4、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第六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政府的质量监督制度,2、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2)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3)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二、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实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主体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3、认证机构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三、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1、竣工验收的程序,(1)施工单位作竣工预验,(2)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根据申请报告作现场初验,(4)组织正式验收,2、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秀,(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四、建筑工程保修制度,1、保修范围,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2、保修期限,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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