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所得税汇算清缴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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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会,2011,年,3,月,16,日,1,汇算清缴的定义:,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2,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条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3,汇算清缴的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4,汇算清缴的期限,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列支或享受。,5,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提示:,2010,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众多企业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例如:,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等。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并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6,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7,应税收入的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8,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9,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10,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1,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12,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范围,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13,扣除项目的确认,税前扣除的原则,真实相关合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4,具体扣除项目,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15,职工福利费,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16,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17,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2,、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3,、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4,、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5,、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6,、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7,、工会建家活动;,l8,、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9,、慰问困难职工;,10,、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11,、设备、设施维修;,12,、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18,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19,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餐费,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可以包括:餐费;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赠送的礼品,赠送的礼品还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商务娱乐活动;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消费券、高尔夫会员卡等,。,2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2,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23,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24,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25,准备金支出,根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26,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以及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计提比例为,1,;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1,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区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按,20099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比例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27,租赁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28,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不得扣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确因环境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用品或安全生产用品等。,29,不得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30,其他,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3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3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4,谢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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