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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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人员。,(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制药企业准入要求,一、制药企业准入要求,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二、几个基本概念,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处方药:必须凭借医师处方才能买到的药。,非处方药:不必须凭借医师处方就能买到的药。习惯称为OTC。,甲类非处方药:红底白字椭圆形标识。只能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社会药店、医疗机构药房零售的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绿底白字椭圆形标识。除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药房外,还可以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零售商业企业零售的非处方药。,二、几个基本概念,3.假药与劣药的区别,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二、几个基本概念,3.假药与劣药的区别,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几个基本概念,4.,什么是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二、几个基本概念,4.,什么是基本药物制度?,2009年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已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对于中药饮片部分,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二、几个基本概念,5.医保甲类和乙类的区别,医保目录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筛选的,甲乙类是按照疗效价格比确定的。,甲类:疗效确切且费用低廉,不需自付。各地均无权对医保甲类品种做调整。,乙类:基本有自付比例,具体由各地方定。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保乙类品种有调整权利,调入和调出总量控制在品种数量的15%以内。,二、几个基本概念,6.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出的技术规定。,国家药品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标准、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药品卫生标准、中国医院制剂规范等。,企业内部可制订高于法定标准的内控标准,一是更好地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均一、稳定;二是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符合法定标准规定;三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二、几个基本概念,1、主席国务院令:,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2011-06-2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08-03),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04-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08-1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02-28),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1992-10-14),三、药品管理法规,2,、部令局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05-0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2011-01-1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04-07),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2007-12-10),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2007-07-10),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2007-03-1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2007-03-03),三、药品管理法规,2,、部令局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2007-01-3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2006-03-15),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2005-11-2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2005-11-1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2004-08-0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2004-07-20),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1999-06-18),三、药品管理法规,3,、地方性法规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及物料供应商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GMP,、,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三、药品管理法规,4,、通知通告:,关于严格实施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25,号公告),关于严厉查处违法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企业的通报,(国食药监,安,2012139,号),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8,号),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区食药监,2009-02-09,),三、药品管理法规,(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1,、注册商标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2,、药品商品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三、药品管理法规,药品的几种标示,三、药品管理法规,(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5,、,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 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6,、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三、药品管理法规,(二),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2007-01-24),1,、药品名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必须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浅黑、灰黑、亮白、乳白等黑、白色号均可使用,但要与其背景形成强烈反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自,2006,年,6,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一)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份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二)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2006,年,6,月,1,日前批准使用的商品名称可以继续使用。,三、药品管理法规,(二),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2007-01-24),2,、商标的使用,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的未经注册的商标包括所有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药监市,2006216,号)明确规定,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三、药品管理法规,(二),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2007-01-24),3,、标签中适应症等内容的书写根据,规定,第十八条,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得仅注明“详见说明书”。注明的“主要内容”应当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用语一致,不得修改和扩大范围。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项目难以标出主要内容或者标出主要内容易引起误用的,可以仅注明“详见说明书”。药品标签印制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字体、字号和颜色应当一致,不得突出印制其中的部分内容。,三、药品管理法规,(二),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2007-01-24),4,、药品内标签有效期的标注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药品内标签应当标注有效期项。暂时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有效期确难以标注为“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属于该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第五条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由省局受理,报国家局审批。,三、药品管理法规,三、药品管理法规,(三),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2-09),为加强对我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现就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2,个月至,6,个月的,应于停产之日起,5,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见附件,1,),报其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应于停产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报其所在地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二、生产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特殊药品、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停产,2,个月以上的,应于停产后,5,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三、药品管理法规,三、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恢复生产前,20,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登记表,(附件,2,),报相应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由其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符合生产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后,应将前,3,批药品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停产时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须对其恢复生产的品种进行重点监督抽验;对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或恢复生产未按要求报告的,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五、上述要求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全部或单一生产线停产及恢复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停止制剂配制的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三),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2-09),(四)药品的广告管理,1,、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2,、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宣传。,3,、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研究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三、药品管理法规,(五)药品的召回管理,1,、定义,药品召回,是指本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2,、安全隐患药品主要包括,研发缺陷或生产不当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且该药品尚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药或劣药。但确认前本企业已实施药品召回的,应适用本制度。,三、药品管理法规,(五)药品的召回管理,3,、,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三、药品管理法规,(五)药品的召回管理,4,、药品安全隐患的评估,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危害导致的后果。,三、药品管理法规,(五)药品的召回管理,5,、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规格、流通数量和主要区域、产品包装标识等基本信息。,实施召回的原因: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符合,GMP,规定、生产是否批准一致等等。,调查评估结果: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主要使用人群和高危人 群,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危害是否可逆与一般潜伏期)。,召回分级,三、药品管理法规,召回定级,依 据,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三、药品管理法规,(五)药品的召回管理,6,、六种必召药品,药品分析测试结果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对患者产生危害的;,集中出现药品不良事件的,如,PPA,事件;,药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如欣弗事件;,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缺陷,影响用药安全的,如标注“运动员慎用”;,因安全原因撤市,需要收回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其他原因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三、药品管理法规,(五)药品的召回管理,7,、召回时限,召回环节,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启动召回后,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1,日,3,日,7,日,报告召回进展情况,每日,3,日,7,日,三、药品管理法规,(五)药品的召回管理,8,、召回药品的处理,如:外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经重新检验,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后,进行返工;药品浓度、纯度等内在质量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应在,FDA,的监督下进行销毁。,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三、药品管理法规,主动召回工作流程,是,由公司对收集的药品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公司药品召回工作小组决定是否召回,制订召回计划,向市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启动召回,召回情况调查评估,召回情况总结报告,召回药品的处理,召回效果评价,提交、备案,组织、评估,提交、备案,组织、评估,提交、备案,提交、备案,组织、评估,责令召回工作流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发责令召回通知书,公司药品召回工作小组下令组织召回,制订召回计划,向市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启动召回,召回情况调查评估,召回情况总结报告,召回药品的处理,召回效果评价,提交、备案,组织、评估,提交、备案,组织、评估,提交、备案,提交、备案,组织、评估,(五)药品的召回管理,8,、罚则,(一)生产部分,:(共,7,条),No.29,:对违规生产的药品,在药监部门确认安全隐患前,企业已主动召回消除或减轻危害的,可从轻或减轻;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No.30,、,No.31,:企业自行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或,FDA,责令要求召回药品,而拒绝召回的:处以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药品批准文号,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三、药品管理法规,(五)药品的召回管理,8,、罚则,(一)生产部分,:(共,7,条),No.32,、,No.33,、,No.34,:,未在规定时间(,No.16),通知停止销售使用的;,未按要求(,No.19,24,28),采取改正措施进行召回的;,未按规定(,No.22,)处理召回药品的。这三种情形将予以警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No.35,:,未按规定,(No.5,10),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ADR,监测系统的;,拒绝协助调查,(No.11),;,未按规定,(No.17,18,21,23),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召回进展情况、总结报告的;,变更召回计划,未报备案的。这四种情形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药品管理法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兴奋剂,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四、特殊药品的管理,我公司使用的麻醉药品有,3,种,包括:,1,、阿片(尿通卡克乃其片原料);,2,、罂粟壳(祖卡木颗粒和温肾苏拉甫片原料)。,我公司使用的精神药品有,3,种,均为第二类,包括:,1,、咖啡因(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去痛片原料);,2,、艾司唑仑又名舒乐安定(艾司唑仑片原料);,3,、苯巴比妥(去痛片原料),。,四、特殊药品的管理,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制定、调整和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用计划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的生产、需用计划进行审查,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根据医疗需求和供应情况,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如需调整本年度需用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进行审查并汇总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需用计划。,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因生产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还应当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如需调整本年度需用计划和生产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首次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用于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即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生产和储存。,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仓库必须位于库区建筑群之内,不靠外墙,仓库采用无窗建筑形式,整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抗撞击能力,入口采用钢制保险库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以及制剂应当在药品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存放。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建立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仓库保管人员凭专用单据办理领发手续,详细记录领发料和出入库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入仓库,必须由双方当场签字、检查验收。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电视监控中心(室),统一管理监控系统与防火防盗自动报警设施。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保证正常运行。生产区、生产车间、仓库出入口以及仓库内部等关键部位应当安装摄像装置,监控生产的主要活动并记录。仓库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第十八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出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区域的人员、物品与车辆实行安全检查。,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库房与车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交接制度。制剂车间应当坚持,“,领料不停产,停产不领料,”,的原则,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中间体、成品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要在车间暂存的,要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专库(柜)。生产过程中要按需发料,成品及时入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以及生产车间暂存库(柜)要建立专用账册,详细记录领发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必须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必须同时两人以上方可进入车间的生产岗位,不允许一人单独上岗操作。生产工序交接应当实行两人复核制。,第二十一条专库、生产车间暂存库(柜)以及留样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取样、留样、退样管理制度。检验部门要严格履行领取登记手续,按需取样,精确称重计数,做好记录,并由检验部门与被取样部门双方签字。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样品(留样)以及可回收利用的残渣残液。退回的样品要称重计数,登记消耗和退回的数量,由交接双方签字。,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反映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要求的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第三十四条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目的:,加强对罂粟壳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和医疗配方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对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所需罂粟壳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特殊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罂粟壳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含罂粟壳中成药的研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购用罂粟壳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或互相调剂,因故需要将罂粟壳调出,应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指定的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负责销售。,严禁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四、特殊药品的管理,(三)咖啡因管理规定,目的:,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第十九条,咖啡因的购销活动中不得使用现金交易。,第二十条,购用咖啡因的单位不得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因故需要将咖啡因调,出,应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可由本地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负责销售。,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四)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盐酸伪麻黄碱,被列入,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第一类,,商品编号,2939420010,。,苯乙酸,【,商品编号,2916340010】,、,醋酸酐(乙酸酐),【,商品编号,2915240000】,、,高锰酸钾,【,商品编号,2841610000】,、,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商品编号,2922431000】,被列入,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第二类,。,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四)易制毒化学品,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一、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二、严格审核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查。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四)易制毒化学品,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三、严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准入关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境内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四、继续严控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原料药审批量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继续严格按照国家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的要求,对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原料药年审批量应控制在近三年购用量平均值以下。近三年未连续生产的,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中对已有一年以上未生产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再次生产的有关规定办理,即企业应当签订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合同,并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确认无误后,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申请。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核查的,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审批。,四、特殊药品的管理,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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