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PPT 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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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个人所得税的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1,1.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征税的争议问题,工资、薪金所得(5%-45%),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20%),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2,参考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核实个人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确定其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如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征税;如果是独立个人提供有偿劳务,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围。,3,2.股权转换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所得税处理。,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4,例:如某企业将“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500万元转增资本200万元,某个人股东占公司股份10%,那么该个人股东应缴纳50010%20%10万元个人所得税,还是应缴纳2001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呢?,该企业在将500万元“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时,只增加了实收资本200万元,另外300万元转入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而资本公积是属于全体股东共有的,因此对于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部分是不应该作为每位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即该企业个人股东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10%20%4万元。,5,3.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005319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就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国税发2008115号文规定,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应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就代扣代缴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6,如某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某个人股东以原值10万元、评估价值15万元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企业股份10%。一年后,该个人股东以20万元转让其全部股权。原政策下,该个人股东投资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转让股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20%2万元。而在新政策下,该个人股东在投资和转让股权两个环节时就得分别缴纳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7,4.单位欠发职工工资一次性补发应当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果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否则,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8,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要注意的是: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2000,9,5.企业为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某企业王某2010年3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500元,企业为其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做法如下:,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500-2000)15-125400(元)。,借:应付职工薪酬 5900,贷:库存现金 5500,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400,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900,贷:应付职工薪酬5900,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00,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00,10,做法错误有两处:,(1)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收入,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应先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上例正确计算应为: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125)(1-15)3970.59(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70.5915-125=470.59(元)。错误作法造成少纳个人所得税70.59元(470.59-40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11,上例正确做法应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5500,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5500,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5500,贷:应付职工薪酬 5500,借:营业外支出 470.59,贷: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470.59,12,6.企业发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怎样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13,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4,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国税函2006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15,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第033号),其中第二条主要涉及的就是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16,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17,误餐补贴、饭补、免费午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文)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18,免费旅游(一)政策依据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9,生活补助费(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20,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21,出差伙食补助费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6313,号,住房补贴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2,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国税发【1995】115号,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23,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关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24,8.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5,9.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267号,26,10.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某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28,(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29,11.董事津贴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董事会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计算。,30,12.视同股利分配,五种情形要缴个税,一、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可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上挂了一笔该公司股东王某向公司的借款。王某于2008年3月21日从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孩子出国留学,年底未归还,凭证后附有王某手写的借据。根据税法规定,王某从公司所借的5万元非生产经营用款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将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延伸至投资者家庭成员。文件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2,二、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福利费中列支82万元为投资者购买住房,则要视同投资者取得82万元的股息、红利,应缴纳16.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4,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5,四、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36,国税发1 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37,五、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例如,某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甲股利10万元,虽然只提取并没有支付,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要求,企业将10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甲的个人名下时,即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38,13.员工重奖和实物分红的纳税争议问题,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40,14.补贴津贴和福利免税的争议问题,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41,国家规定的税前优惠扣除项目汇集如下:,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四金);,5.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42,6.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7.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8.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9.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10.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43,增值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44,1.,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45,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注: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46,2.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争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文件规定:按照国税函发1995656号文件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48,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争议问题,(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9,(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50,4.增值税税负无差异点分析,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无差异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然而,由于各个行业简易征收率、销项税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适用抵扣税率有所不同,税负无差异点在各个企业也是不同的。,51,举例来说,2009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进货成本)也是17%。设“税负无差异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无差异”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1+R)17%117%(1+R)3%,R21.43%。,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52,5.商场收取的促销费是否缴增值税的争议问题,2010年10月,甲商场决定举行服装促销活动,并向其29家服装供货方发出要约,要约明确,促销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进场费、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及折扣折让等,由所有参与促销活动的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分摊。此次活动共有18家服装供货方应邀参加。促销活动结束,共发生促销费用23万元。根据当初要约中确定的分摊方法,商场将其中的21.6万元在18家供货方之间分别进行了分摊,自己也负担了1.4万元。,53,对商场向供货方分摊并收取的21.6万元促销费用,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甲商场为各服装供货方提供了广告、展示、组织及管理等服务,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54,6.销售货物遭索赔已缴增值税能否退的争议问题,某公司接到一笔订单,为客户生产一种新材料,合同价款150万元。客户在使用该材料后,产品质量未能达标,检查结果是原材料的质量出了问题。为此,客户向该公司索赔。双方于2010年2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公司向客户赔偿170万元,包括货款150万元,连带损失20万元。,问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申请退回?,55,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70万元的赔偿对应的就是货款150万元和连带损失20万元,这150万元货款应该理解为“退货”.,56,7.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1.购回的花草、树木如果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等)中栽培,为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那么上述购进花草、树木的进项税就不可以抵扣。,2.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则不属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中列举的项目,如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57,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方向来看有两种处理形式: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用于其他福利部门及个人消费。,1.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生产经营,直接用于美化生产、经营场所,应该属于用于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2.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如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的,则符合新条例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58,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超过期限怎么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59,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此政策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只能作为财务上的记账凭证,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物价款一并计入货物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60,9.以个人名义汇货款能否开具专用发票的争议问题,某公司有客户通过个人账户给该公司汇来货款,并要求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可否开具?,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该公司不能拒绝给客户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61,10.企业购置的哪些车辆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购入属于不征收消费税的车辆,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2,11.自建房屋购买的照明灯具的发票是否属于抵扣进项税额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和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上述公司购进的灯具及其维修和更换,无论其载体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3,12.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给予相应的补偿开票问题,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64,13.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5,14.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共用水表,对于统一支付的水电费进行进项税抵扣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66,15.总分机构移送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争议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67,如果“移送”的固定资产是为了销售,那么这时的“固定资产”就应视同 “货物”,计算缴纳流转税。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不动产,那么总公司在“转移”时应确认收入,开发票并计提营业税。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机械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第四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68,16.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进行投资,对于评估增值的部分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争议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营业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70,1.物业管理公司代收费用的的纳税争议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的代收费用的内容:归纳起来,其无非包括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维修基金、房租等。物业管理公司代收费用完全属于一种代理服务性质,其本身不含有货物流转或其他增值税法定应税劳务的性质。即使当这种代理服务在不另外收取手续费时,很有可能在代收代付中形成一定的价差,也仍然是一种变相的提供代理服务的“手续费”,而绝不是所谓商品流转的增值。应申报营业税。,7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17号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上述相关费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其代收的费用本身不计征营业税,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现实情况中,物业管理公司在代收取费用时(例如水电费)的价格一般比实付有关部门的价格要高,从而行成“价差”,这实际上只是一种“变相”的代理手续费,申报营业税时应将“价差”视同代理手续费申报。,72,2.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纳税争议问题,资产转让中流转税的处理。(1)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该缴纳消费税。(2)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99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73,(3)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例外的是,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74,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42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75,3.装饰工程清包工适用范围的纳税争议问题,财税2006114号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76,4.营业税兼营核算的纳税争议问题,某公司是从事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约5000万元。公司于2009年1月初与某企业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开始兼营建安工程业务。该建安合同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合同注明设备款400万元(注:外购机器设备),劳务款600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度1月预收款300万元。该工程所需的机器设备全部外购,并直接运到作业现场,经简单组合后,安装到工程中。该公司建筑工程与生产销售的货物分开核算。公司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并预计工程作业将于2009年内全部完成。截至到2009年1月31日止,该工程尚未缴纳任何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上述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业务,公司2009年应申报缴纳何种税收?税法依据是什么?,77,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78,本例中,该公司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具有建筑业资质,与某企业签订的是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质上从事的也是建筑业营业税劳务,也不存在“销售自产货物”例外情形,因此,按税法规定此业务只能是缴纳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单位主要是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开核算的目的还同时要求建筑业务中使用物资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79,5.无形资产、不动产差额征税的纳税争议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80,对于折扣折让的营业额扣除: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81,6.合作建房”营业税纳税争议问题,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82,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下,合作建房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缴税;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83,(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税;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84,采取“成立合营企业”的方式,合作建房双方分别按下列具体情况执行:,(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根据“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甲方不缴纳营业税;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缴税。,(二)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双方分得房屋后各自销售的,按“销售不动产”征税。,85,(三)房屋建成后如果甲方提取固定利润或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则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合营企业取得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86,其他税收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87,1.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列支纳税争议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88,(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89,2.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摊依据的纳税争议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取得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房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三,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四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90,1、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限额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对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的计算问题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9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文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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