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尼斯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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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约翰菲尼斯的自然法学,1,小组分工,背景,具体,思想,2,我眼中的的约翰菲尼斯,3,菲尼斯生平介绍,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1940年7月出生于澳大利亚的阿德莱德(Adelaide,Australia),1961年获得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的LL.B学位(21岁),1962年,作为南澳大利亚的Rhodes学者进入牛津大学的大学法学院(22岁),1965年凭借一篇关于司法权力理念的博士论文(其中特别提及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获得哲学博士。至此之后成为牛津大学法学院法律与法哲学讲师。,现任于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与美国圣母大学法学教授,是目前健在的主要发哲学家之一。,4,菲尼斯IS WHO?,新自然法学代表人之一,他的学说被认为是20世纪80年代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主要著作有自然法和自然权利(1982年版),5,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二战,二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末,20世纪60年代以后,6,二派,新自然法学派分为,神学的,自然法学和,非神学的,自然法学,神学的自然法学即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学,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达班等,。,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主要有,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7,菲尼斯的新自然法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此书的诞生源于哈特的邀约。,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是菲尼斯的第一本专著,其出版标志着菲尼斯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他的新自然法学得理论。它菲尼斯的最重要的代表作,没有之一。,菲尼斯师从于哈特,是哈特指导的博士。1961年,哈特法律的概念的出版标志着实证主义被赋予崭新的面貌。但是,哈特未因此压制自然法理论的发展,恰恰相反,他拟定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这一书名,并邀请菲尼斯来撰写。,8,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菲尼斯提出以基本善为主体的自然理论。,本书一共分为3编,共13章,86节。,C:UserslenovoDesktopINCLUDEPICTURE 2.doc,菲尼斯在论述他的自然法学思想内容详尽,体例清晰,逻辑严密。,但是,作为一个唯心主义者,,不可避免的,是形而上学的理论哲学。,9,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菲尼斯尤其关注理论的实践意义与价值,并由此将理论建立在恰当的基础上,于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开篇,菲尼斯提出:某些人类的善(human goods)只有通过人类法律制度以及只有这些制度方能满足的实践理性要求才能实现。本文旨在确定这些福祉以及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ableness)的必要条件,从而表面这些制度为什么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才得以正当化,并指出它们(经常)存在的不足。P3,10,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一部分,菲尼斯主要介绍了新自然法学理论的方法论背景与理论渊源。,科学主义的理论背景 ,科学本身的确定性、准确性与实用性令人们逐渐接受并信奉科学,科学主义遂成为一时之选。在此意义发展起来的实证分析法学对自然法学派进行抨击。,接着菲尼斯对这种描述性的社会科学的反思。,11,菲尼斯申言,除非理论家本身参与了,对那些真正有利于人类从而确实,为实践理性所需要的事物之评价和理解,,否则他就无法对社会事实进行理论性的描述与分析。,人类如果不能理解行为的意义,,就无法人事行为本身。,12,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一部分,菲尼斯提出以基本善为主题的自然理论。,他所阐述的自然法的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一组关于人类兴盛的基本形式而有待追求和实现的善的一组基本实践原则;第二,一组实践理性的基本方法论要求,它们区别合理的实践思维与错误的实践思维,并且在考虑所有的要求之后,就能得出标准以区别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第三,一组普遍的道德标准。P23,自然法无历史但自然法理论是有历史的。P24,13,菲尼斯对实证分析法学派的回应,菲尼斯指出,实证分析法学派对自然法学方法论的存在误读。实证主义误读了自然法的有效性概念、自然法的授权理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自然法有关人类团结之目标的立场,菲尼斯之所以要费尽心思对分析分析法学派的误解进行回应,一方面体现了他试图建立起自然法学派与实证分析法学派对话的平台,这或许可以看出新自然法学派的思想折中的倾向,不再与实证分析法学派剑拔弩张。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新自然法学派区别于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特点,关注自然法的实践意义,不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并且,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这或许是菲尼斯师从哈特无法避免不受其影响的一个佐证。,14,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基本的善,菲尼斯将基本的善作为其论述的逻辑起点。,详尽的清单。他认为基本的善包括七个方面:生命、知识、游戏、美感、社交、实践理智性、宗教。,15,基本的善,菲尼斯基本的善其逻辑起点是什么?也就是他凭什么可以将上述基本善视为人类行为目的。菲尼斯认为,基本的善是不证自明的。人类凭借自然“倾向”追寻之。区别于以往将自然法逻辑起点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从而避免的颇受诟病的问题,即从实然到应然的推理,从事实到价值,从现实状态到自然法状态的推理逻辑。菲尼斯从“人类趋向”出发退出人类基本的善的七个方面,“趋向”本身也是主观、形而上学的不证自明的存在。也就避免了实证分析法学一直以来对自然法的抨击。,16,详尽无遗的清单,菲尼斯凭什么认为他提出的清单上七个方面是详尽无遗的呢?这七个方面基于什么原因可以包括所有的人类追求?,他提出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不可通约”。所谓的“不可通约”是指如果两个事物之间没有正面的价值联系,他们就是不可通约的。也就是说价值是不可比较的。,“不可通约”也是不证自明的。用菲尼斯自己的话说,因为基本的善是无需进一步理由的理由,是第一性原则。根据这个原因,所以它们是不可通约的,因为如果它们是可以通约的,那么它们之间就是同类,或可以化约为它们能够被计算的先在的某些东西。如果它们是同类,那么它们相互之间就不能构成不同种类的东西。如果它们可以化约为某些先在的东西,它们就不是第一性原则。,他认为他所提出的所有的善是详尽的,不可增加其他的善,并且每种善都是不可穷尽的。,矢量,17,菲尼斯对亚里士多德的继承与创新,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论很大程度上继承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理论一脉相承,尽管他自己也在强调他是在自己是在复原亚里士多德被误解的自然法理论,但是也有一定的背离。亚里士多德主张自然法中有一个最高的“善”。,菲尼斯所主张七种善是不可通约的,其中包括了不可比较性。也正是因为这样,才符合社会的多元化、人类目的的多元化、世界的多元化等。,从另一个方面体现新自然法学派区别于传统自然法学派的一个特点是,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18,新自然法学派,1、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2、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3、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19,谢谢观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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