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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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讲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1、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具有平等性和从属性(不同于民事关系中的劳务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不同于劳动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2、,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3,、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一定的劳动关系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反映了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规定而形成,体现了国家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尽管都在劳动法调整范畴内,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而是相对不确定的。,(,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案例分析,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焦点: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要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同时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据劳动法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从年满16周岁开始;,(2)同时产生;,(3)只能由本人依法行使;,(4)某些工种对未成年人和妇女有所限制;,(5)一般只订立一个劳动法律关系。,案例分析,王某于1998年到某公司工作,2003年因患精神疾病住院2个月,出院后,病情时好时坏,公司根据其特殊情况,在其医疗期满后又给予适当延长了医疗期,直至2009年5月,王某一直是断断续续到单位签到,但没有从事具体工作。2009年7月,王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单位借此机会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的母亲对此不满,她认为,王某患的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疾病,对于精神病人,国家有规定,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故王母以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本案涉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问题,劳动者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劳动者年龄、健康条件、智力状况(精神状态、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和行为自由。,(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和民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样,都是同时产生的。,(2)法人在劳动法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职能机构或代理人实现的。,案例分析,根据某市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购置和承包经营规章,的规定,公司的出租车实行“谁出资谁承包”的原则,王某出资给公司购买夏利车一辆,并与公司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在承包期内对夏利车享有经营权;出租车的营运收入在按期缴纳国家规定税费和公司管理费后,由王某支配;出租车的油费、维修费、司机工资福利等由王某负担;出租车的营运过程要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王某聘请的代班司机必须报公司审查和备案。,王某经公司审查和备案,聘用了外地进城务工的农民高某为其夜间开车,并以王某的名义与高某签订了代班开车合同。后来,因王某拖欠高某工资而发生争议,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王某按合同支付其工资。在仲裁过程中,就王某与公司、高某与王某、高某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定性和高某工资由谁支付的问题,发生了意见分歧,。,(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职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2、法人的权利与义务,法人的权利即劳动者的义务;法人的义务即劳动者的权利。,(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是,劳动法律事实。,2、劳动法中法律事实的特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限于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可以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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