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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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行政强制法解读,1,立法背景,一、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发展,(一)历史现状,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支持强大的行政权,历史上,立法权和司法权统一在行政权之下直到清末,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强制具有极强的效率,改革开放后,依法行政成为政府的主导理念,2,2、行政诉讼法颁布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方式,名称有200多种,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制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3,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的:查封、封存、封闭、关闭、限制或禁止使用场所、设备、设施,扣押财物的:扣押、暂扣、扣留,冻结存款的:冻结、暂停支付、扣留(邮政法),其他:登记保存、限价、冻结价格、扑杀、销毁、限购、拒绝入内、拒绝采访等,4,3、没有法律救济途径规定,侵权途径只能通过信访解决,5,(二)建立法律救济途径,1、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诉讼,6,2、1999年行政复议法第6条“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7,(三)国家赔偿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基本形成,8,二、法律实施前的法律法规行政强制的状况,1、72部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行政法律中,有42部没有上位法依据,其中有27部规定了查封、扣押,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设立行政强制,3、地方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强制,9,简读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七十一条,10,概述,(一)种类,行政强制:没有立法界定的概念,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总称,行政强制措施: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履行,11,(二)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12,(三)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13,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14,(一)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15,(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检查、调查、监管等涉及进入公民住宅、生产经营场所;自然灾害、传染病暴发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金融监管和技术性监管等,16,(二)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强制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17,(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 ;,18,(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19,(三)特殊程序,依据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一般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0,(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21,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2,(一)执行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1)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23,(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24,(二) 执行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照规定强制执行,2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6,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7,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28,(三)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29,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0,行政强制法三个亮点,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31,与1996年出台的旨在遏制“乱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针对“乱审批”的行政许可法目的一致,行政强制法是“治乱滥、软”,是一部“控权法”,32,该法有三个亮点:,1、应用法律保留,2、落实比例原则,3、遵循正当程序,33,亮点一:应用法律保留,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34,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控权法”,首先是对行政强制设定的控制,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强制权,避免拥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过滥,消除类如“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的混乱现象,35,行政强制法是通过应用法律保留来实现对行政权设定的控制。,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4项(即“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6,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即“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第3项(即“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37,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既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又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该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也强调了法律保留该法第13条内容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从而排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强制的可能,38,亮点二:落实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的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在其德国行政法学一书中最早明确地提出比例原则,即“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39,对比例原则的内涵,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性原则三个子原则。,其中,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必须有助于达成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能达到法律目的各种方式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故此原则也称为“最小侵害原则”;,40,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避免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相对人权益的过度损害,故也称“均衡性原则”,41,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该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比例原则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称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42,行政强制法落实了比例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因为与非强制手段相比,行政强制往往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带去较多的危害,该条的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43,此外,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些针对行政机关的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对于相对人的身心损害达到最小,或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不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代价,都是应用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44,亮点三:遵循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即正当法律程序,来源于英国成文法,其内涵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影响。,在英国行政法上,经过法院解释的自然正义原则有着确定的内涵,它包含了两项基本的程序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45,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最初仅适用于司法程序,后来被移植到行政程序之中。正当程序之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法律理念经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继受与传承,后来载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46,正当程序的内涵经诸多判例、学说的阐释与发扬,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听取申辩、公职人员的回避、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以及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都成为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正当程序正是通过这些具体制度设计,实现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47,正当程序和法定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互补性。正当程序主要适用于没有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的情形,正当程序还是检验、衡量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准据。,注重程序正义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48,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更是缺乏。其实,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在法治体系中占有与实体同等重要的地位,程序正义可能不能直接达到实体的正义,但是它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实体的正义,49,正当程序的精神已经融入行政强制法的某些章节和条款。,该法第三、四章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50,其中属于第三章的第18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下列规定”的第5项要求行政机关“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该条第6项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第四章的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1,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52,此外,属于第二章的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遵循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正当程序公众参与,53,全面认识行政强制法,1、立法过程,2、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3、种类及设定,4、行政机构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6、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54,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起草,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拟稿起草,1999年,人大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稿起草,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地19次会议一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地30次会议二审,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地10次会议三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地20次会议四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地21次会议通过,55,立法过程解析,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2、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利配置的调整或重构。,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4、学者和实物界对该法涉及的重大问题有较多争论,56,1、十年起草 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起草工作,2002年4月形成行政强制法(草案),2、两度搁议,3、五次审议,4、2011年6月30日通过,57,立法审议的主要问题,一审稿:(2005年12月),1、确立体系:七章(第3、4章各设三节),2、确定调整范围,3、确定强制种类方式,4、确定设定权,5、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6、确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58,二审稿:(2007年10月),1、增加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封顶”,3、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财务,4、增加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5、增设不得在夜间、节假日强执和采取断水、电、热、气迫使履行的规定,59,三审稿:(2009年8月),1、增加设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论证评估程序,2、确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不得委托,3、增设查询企业账簿交易记录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保守其商业秘密的规定,4、增设查扣不及与生活必需品和错执返还赔偿的规定,5、增加执行协议的内容(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6、取消进入住宅、营业场所特别程序,7、减少对法规设定权的限制(“且”改为“或者”),60,四审稿,:(2011年4月),1、恢复对法规设定权的限制(“或者”改为“且”),2、增加行政法规的授权设定权,3、赋予城管等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相应强制权,4、限制了代履行的范围、方式,5、增设在五种情形下应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6、增设延长查扣冻应及时告知和说明理由的规定,61,五审,:(2011年6月),1、进一步增加公民对设定权的参与:可向设定机关提出意见,有关机关应研究论证反馈。,2、删去“申请法院强执,法院裁定强执的,由法院执行”的规定。,3、增设“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法律责任。,4、确立违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赔偿的专门条款,62,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目地:,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典,63,行政强制法排除适用下述行政强制行为,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64,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先教育,后强制;达到目的,不强制),65,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66,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67,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68,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9,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配置,行政处罚设定权:,国务院: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部委:设定警告、罚款,地方人大: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地方政府:设定警告、罚款,70,行政许可设定权:,国务院:所有临时、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除外,部委:不许,地方人大:除资格、资质、企业、组织设立登记极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以外,地方政府:临时许可,71,行政强制法设定权,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行政强制,72,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扣押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7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般规定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74,3、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75,4、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76,具体程序,1、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2、认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查封、扣押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务;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押期一般不得超过30日;解除及时;造成损失补偿等),4、冻结(法定机关实施;存汇款限30日),77,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一般原则:,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申诉,决定、交付或送达,中止与终结,协议执行,不得夜间或节假日执行;不得以停水、电、热、气等迫使当事人履行,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78,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1)罚款或滞纳金封顶(不大于原数额),(2)执行罚款超30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可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封、扣押财务,79,(3)划拨由法定行政机关决定后通知金融机构实施,(4)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交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80,3、代履行,(1)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2)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81,(3)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4)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5)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8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83,3、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4、法院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84,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听取双方意见,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85,6、情况紧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五日内执行。,7、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86,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1)违法、野蛮行政强制的,(2)强制过程责任,(3)在强制过程中私分、变相私分、侵占、谋取私利,(4)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5)法院责任,87,2、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复议和诉讼;造成损失的,申请国家赔偿,88,案例1,医生入室捆绑就医 精神病院被判侵权,某日某人在家,某精神病医院4名医生闯入家中,将其捆绑带走入院。原来是其妻子要求精神病院收治。后诉讼精神病院,胜。,89,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问题,该人是否精神病人不重要。,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授予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精神病人的权力。,刑法第18条规定“对因精神病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治疗”,但是对于强制治疗的条件、期限及其决定机关,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实施。,90,公安部在全国设立了23家安康医院,强制治疗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决定精神病人在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是一种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1条规定,如果没有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规定,法规、规章等是不能规定的,更不能扩大规定。,91,在实践中,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92,案例2,当事人拒绝在扣押和查封决定书上签字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某人因违法被实施扣押和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该人拒绝签字,并扬言扣押和查封的物品价值若何。执法人员受到影响。,93,分析,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9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95,第18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96,(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97,行政强制法生效后,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在现场笔录上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就可依法查封和扣押,98,案例3,某执法单位暂扣了某单位的设备,并依法下达了罚款通知。但该单位一直拒不缴纳罚款,执法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审理,执行。,99,分析,本案涉及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方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执行难。在实践中,执行率低、执行的期限长,影响行政效率;法院审查过多,程序不规范;缴纳执行费,该法第55条规定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100,(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101,提交法院受理、审查的文件,涵盖了从作出行政决定到申请强制执行的全部过程。法院对提交的材料应进行审查,一是在五日内受理,不予受理的,机关可以申请救济;二是在七日内书面审查、裁定执行,或是在三十日内实质审查、裁定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机关可以申请救济。,102,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93条规定,“人们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103,行政强制执行(强调),第37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104,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38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105,谢谢,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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