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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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2007年6月20日,北京,合理配置资源新兴的服务产业,制造和金融业链条的延伸趋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市场经济结构重要,的,组成部分,1,一 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适用的困惑,(一)流转税的适用原则是界定交易行为,1,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 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应税,劳务,(二)脚踩两只船的融资租赁交易行为,1 多方位的市场功能:,融资服务 销售模式 理财工具 投资方式,管理机制 中介服务,2 两种机构属性、多种机构类型,3 包罗万象的租赁标的、灵活创新的业务组合,2,一 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适用的困惑,(二)脚踩两只船的融资租赁交易行为,4 难以界定的神奇交易,(1)是销售还是金融服务?,厂商分期付款 融资或经营租赁 银行或民间借贷,商业性融资 以物为载体的融资 货币性融资,(2)是商业机构还是金融机构?,物品典当 资产出售回租 资产抵押贷款,放弃使用权 使用权所有权分离 放弃处置收益,(3)是重交易形式还是重经济实质?,合同法 会计准则,三方两合同:融资租赁 转移所有权:融资租赁,两方一合同:租赁(租售) 不转移所有权:经营租赁,3,一 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适用的困惑,(三)过渡型税制,难以规避重复纳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是生产型增值税,买方购买设备已支付了销项增值税,买方购买的固定资产不抵扣销项税,对设备流通提供的运输、安装、融资等任何服务征收营业税都会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四)税负不公平、适用不明晰,1,同类业务,不同企业性质、不同资金来源税种适,用不同、税基确定不同、税率水平不一,2,租赁业务类型灵活、多变,不同业务模式的税收适用不明晰,4,二 财税部门积极关注、大力扶持,(一)突破金融业局限,明确税种适用,1 1995年国税函656号文明确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融资租赁”,2 2004年商务部、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放了,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企业审批,(二)减少重复纳税,缩小纳税基数,1,1999年财税字183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借款利息可包括在租赁物的实际成本中,从营业税纳税基数中扣除,2 2003年财税字16号文统一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金融租赁公司的纳税税基,利息支出可以扣除,3 2004年底,商务部、税务总局明确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营业税适用16号文,5,二 财税部门积极关注、大力扶持,(三)明确征管方式,按资质适用税种,1 2000年国税函514号和909号文明确规定:,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 2004年以来积极支持融资租赁立法工作,明确了流转税不应重复纳税的原则,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题研究,6,三 税制改革、面临规范,(一)在设备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况下,为促进设备流通,减少重负纳税,促进投资和服务链条的延伸。我国财税部门做出有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营业税,并按全部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含利息支出)的差额为基数纳营业税。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在现行税制下的唯一合理可行的选择,(二)从流转税征管政策来讲,流转税只能简化征管,不能实施优惠,实施流转税优惠,有违于公平竞争原则,(三)近三分之一省份,开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四)文件规定有悖于立法初衷,不利于有资质的企业,但业界尚未引起普遍重视、不了解增值税的运作机制,7,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目前东北和中部六省先后开始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这是是我国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的重大举措!是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逐步过渡的重要标志,融资租赁业务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和行业,已有近三分之一省份。已出台的政策规定文件规定有悖于立法初衷,不利于有资质的企业,也有些不明确、不尽人意的地方。在这些省份,适用增值税抵扣会对客户和租赁公司带来什么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尚未引起业界普遍重视。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也还不了解增值税的运作机制,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与适用营业税试做一个粗浅的效果比较分析,难免有误,仅供业界和财税部门研究参考,8,(一),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1 假设条件:,制造商进项增值税34,设备销售价300,开增值税票51。融资租赁公司设备买价(含增值税)351,租期三年。客户三年新增销售1000,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差额纳税,税率5%,设备售价351,收租金411,利息支出36,纳税基数24。增值税票由制造商开给承租人抵扣,融资租赁适用增值税,公司作为增值税抵扣主体,税率17%,增值税票由融资租赁公司在租金收入的销项税中抵扣,扣除营业税或增值税后,两种税收适用的租金收入相同,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9,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一)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2 税收适用效果比较,租赁公司适用营业税,注:,租赁公司在适用营业税时,负税为,24X5%=1.2,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价已支付增值税,51,,承租人将在租金内支付等值对价,营业税后租金收入等于,409.8-51=358.8,10,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一)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2 税收适用效果比较,租赁公司适用增值税,流通环节,外购买价,1,进项税额,2=1X17%,商品售价,3,销项税额,4=3X17%,应负税额,5=4-2,销售收入,6=3+4-5,制造商,200,34,300,51,17,334,租赁公司,300,51,370.84,63.04,12.04,421.84,客户,370.84,63.04,1000,170,106.96,1063.04,注:,根据假定条件,适用增值税,税后租金收入不变,仍应为,358.8,设:适用增值税时租金收入(商品售价)为,X,,租赁公司应付的增值税负为,Y,,则:解方程,X-,Y=358.8,X,=(358.851) /0.83,=,370.84。,可求出应收,租金为370.84,X,17%-51=,Y,11,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一)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3 效果比较说明,适用营业税时,租金411扣除设备价351,租息收入为60,扣除利息支出36和营业税1.2差额收入为22.8,适用增值税时,客户支付合计433.88,扣除设备351,租赁公司租息收入为70.84,比适用营业税时多10.84,但租赁公司通过出具增值税将税负转移给客户。租赁公司扣除利息支出36和应付增值税12.04,差额收入也为22.8,客户进项税额63.04比自己直接抵扣51增加12.04,在同样的新增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销项税不变,应付税款减少,销售收入增加,有利于租赁公司营销,12,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二),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1 假设条件,这种业务模式,符合会计准则经营租赁的界定,实际上是一种为满足客户表外融资的财务安排,假设条件与全额偿付的业务相同,为便于比较,适用营业税,租金及余值处置收入总额为411。适用增值税,租金和余值处置收入为370.84,假定适用营业税,租赁期内收取租金357,适用增值税,租期内收取租金为316.84,折现未超过设备价款351或312.04的90%,租赁期满,合同约定承租人可按54留购,也可以按60的租金续租一年,适用营业税,留购或再出租,按收入缴纳5%营业税。如适用增值税,按规定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13,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二)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2,税收适用效果比较,租赁公司适用营业税,14,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一)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2 税收适用效果比较,流通环节,外购买价,1,进项税额,2=1X17%,商品价,3,销项税,4=3X17%,应负税额,5=4-2,销售收入7=3+4-5,制造商,200,34,300,51,17,334,租赁公司,300,51,316.84,销售54,出租60,53.86,9.18,10.2,2.86,销售=12.04,出租=13.06,销售=421.84,出租=427.64,客户,316.84,留购54,租购60,53.86,9.8,10.2,1000,170,留购=106.96,租购=105.94,留购=1063.04,租购=1064.06,租赁公司适用增值税,15,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二)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3 效果比较说明,适用营业税时,按租期内的租金收入,加租赁期满,合同约定的余值,减购置成本(含利息支出,36,)后的差额纳税。即:(,357+54-351-36,),x5%=1.2,;租赁期满,承租人留购或租购,或出租给第三方,按全额纳税。如承租人留购,,租赁公司的所得税前收入为,411-351-36-3.9=20.1,租赁公司适用增值税时,进项税抵扣。承租人留购,租赁公司所得税前收入为,370.84+63.04-351-36-12.04=34.84.,这种财务安排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租赁公司的所得税前收益比适用营税增加,14.74,(,适用营业税新增,2.7,,适用增值税抵扣,12.04),租赁公司适用增值税,由于避免了重复纳税,开具增值税票,为承租人提供待扣除额,可以提高承租人的销售现金流入,对承租人更有吸引力,16,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三)融资性出售回租,1 税收适用效果比较,适用营业税,适用增值税,17,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三),融资性出售回租,2 效果比较说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 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2 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融资性出售回租业务税收适用效果,与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同,适用营业税,不利融资租赁公司于市场开拓,18,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四) 风险融资租赁(或有租金),1,假设条件,假定三年实际收到或有租金,分别为120、150、150;利息支出为36,平均每年12。设备购置成本351,平均每年117,按每期实际收到的租金, 减去每年分摊的购买成本和利息支出129,按其差额纳营业税。则:,第一年营业税为(120129)x0.05= 0.45;,第二年营业税为(150129)x0.05=1.05;,第三年营业税为(150129)x0.05=1.05,在或有租金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租金不确定,假定或有租金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租赁公司的每期租金收入的销项税,承租人的进项税按租期均摊确认,租赁期满所有权转移,19,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2 税收适用效果比较,适用营业税,(四) 风险融资租赁(或有租金),20,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流通环节,商品买价,1,待扣税额,2,商品售价,3,销项税,4=3X17%,应负税,5=3-2,销售收入,6=3+4-5,设备制造,200,34,300,51,17,334,租赁公司,300,34,8.5,8.5,120,150,150,20.4,25.5,25.5,(13.6),17,17,471,承租人,120,150,150,20.4,25.5,25.5,1000,170,98.6,1071.4,2,税收适用效果比较,适用增值税,(四),风险融资租赁(或有租金),21,四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效果比较(四),风险融资租赁(或有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在或有租金业务模式中,在租金确定方式和收入相同的情况下,适用营业税时,税负比适用增值税低(,20.41.65=18.75,),融资租赁公司适用增值税时,进项税,51,和实际负担的销项税,20.4,,可以通过开销项增值税票,将增值税负转移给承租人,扣除流转税后的收入为,420+71.4-20.4=471,比适用营业税扣除营业税后,420-1.65=418.35,多,52.65,,出租人由于扣项增加,收入亦相应增加,在或有租金业务模式中,在租金确定方式和收入相同的的情况下,租赁公司适用增值税时,承租人由于扣项额增加,可以获得增值税抵扣的好处,比承租人直接抵扣,收入现金流增加,有利于或有租金融资租赁业务的推广。,3 效果比较说明,22,五 几点建议,根据前面的比较分析,在不同形态的融资租赁业务中,适用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对租赁公司都是合理和有利的,理顺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种适用,避免了重复纳税的老问题,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和普及,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在新增销项税中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按514号文的规定,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外商投资、或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及或金融租赁公司均适用营业税,不能适用增值税。暂行办法的这一规定,显然与财税部门的立法本意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规定目的不相符,23,五 几点建议,办法规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均视为销售行为,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根据客户需求,出资购买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的投资机构,向客户直接提供的是设备,不是货币,是以物为载体的设备投资服务。其交易行为应该是界定为适用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在企业设备投资可以实行增值税抵扣,与其相关的运输、安装、装修等劳务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方和设备的提供者,将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适用增值税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设备购置逐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情况下,融资租赁业务也应该相应逐步适用增值税抵扣政策。逐步改变目前按企业资质适用不同流转税,而不是按应税行为确定税种适用的局面。对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抵扣政策提出建议如下:,24,五 几点建议,(一)财税部门应该明确规定:在办法规定的地区和行业,“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交易,租期一年以上,不论租赁期满、所有权是否转移,一律适用扩大增值税抵扣政策。”,避免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将短期出租服务合同套用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去适用增值税抵扣政策,避免缴纳租金全额的营业税,造成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过度滥用。,(二)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设备租售的,应视为销售。但应明确规定:,“对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适用增值税。”,以利于公平同类应税行为的税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三)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以外,或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承租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仍然按现行政策适用营业税,按利差纳税,25,结束语,增值税税制改革是一件大事,也同样是关系到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大事,本文仅从几个主要的融资租赁业态,对融资租赁公司适用营业税,还是适用增值税作了些出粗浅的分析比较,尚未从租赁资产计量、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分析适用增值税可能产生的影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非常灵活、不断创新,急需业界专家与财税部门密切沟通、制订出更合理、更明确、更便于征管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早日实现增值税的全面转型!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抛砖引玉,匆匆草就,错误难免,希请见谅!,26,联系电话:,01085226255(租赁业委员会),01088861653(委员会秘书处),电子邮箱:,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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