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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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考试内容:,1,、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3,、了解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4,、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2,1993年5月1日实施。,一、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3,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1、 “三同时”,对于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根据矿山安全法的第七条规定,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设计和竣工验收,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过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除此之外,矿山设计的一些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具体是: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4,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矿井安全出口适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山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撤离安全通道,其数量和空间应满足安全要求。,矿山运输是保证矿山开采和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5,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熟悉),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且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在开采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对作业场所的有毒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对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矿山企业要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6,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掌握),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发现危害安全的行为时,正确地行使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矿山安全法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矿山企业的工会所应行使的监督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会参与矿山安全管理,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7,对于教育培训,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还对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一条对矿山的急救组织和设备进行了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8,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时的职责。由于机构调整,对矿山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目前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9,六、矿山事故处理,矿山安全法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由于政府机构调整,目前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对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10,七、法律责任,矿山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违法的行为包括:,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11,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任规定: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考试内容:,1、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2、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4,1998年9月1日施行。,一、总则,1、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15,3、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16,二、火灾预防,第八条,(消防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安全位置),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设置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17,第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捎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18,第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关于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防火要求的规定:,建筑 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19,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2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以上的职责外,在第十六条还规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并且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21,对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且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22,三、消防组织,1、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23,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消防法规道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上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24,四、灭火救援,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时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25,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对事故调查的权利:火灾扑灭后,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26,五、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企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处分。,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违反本法的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中规定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27,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还规定了发生火灾,相关人员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要负有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针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所应负的法律责任。,28,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考试内容:,1、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2、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29,2004年5月1日实施。,一、总则,1、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30,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31,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2、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32,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并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4、对于医疗机构在交通事故抢救中的责任:,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对抢救费用的支付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3,三、道路通行的具体规定,道路通行规定包括:,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34,(一)一般规定,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2、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3、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4、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5、公安机关在具体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35,(二)机动车通行规定,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并规定了几种不得超车的情形。,3、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通过铁路道口时和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4、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5、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36,6、当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以及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时的通行规定。,37,(三)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四)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第对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五)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1、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2、规定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的措施。,38,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有上述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9,4、对客、货机动车超载的行为:,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上述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40,5、对车辆安检机构违规收费和检验的所负的法律责任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6、对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42,7、对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43,另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规定了道路施工作业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44,四、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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