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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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保险合同及其原则,1,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失效复效和终止,保险合同的共有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2,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什么是诚信?诚信即诚实和守信用,具体而言就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3,为什么保险合同要求最大诚信?,保险人承保及赔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不履行保证事项,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展业宣传及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势必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4,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体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5,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充分协商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决定而订立的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统一印制出来,投保人对其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的某项条款的权利。,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订的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决定,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6,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所谓射幸,就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需要签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7,有投保意向的投保人应填写投保单,保险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合同应该是要式合同。,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9,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国家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对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市场准入、经营范围、资金运用等方面立法加以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还应该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投保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10,(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是订约双方,但在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情形之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情形之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11,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广义)。,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死亡保险金的领取人(狭义)。,(1)关于受益人的资格;,(2)关于受益人的指定;,(3)关于受益人的变更;,(4)受益人以外的人不能分享保险金;,(5)没有受益人的保险单,(6)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2,我国保险法,39,条、,40,条、,41,条、,42,条、,43,条对受益人的相关事项作了规定。,见教材,355-356,13,案例: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理赔金。,14,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惟一受益人。,15,案例,:,离婚影响受益人的权益吗?,李某系某公司秘书,1997年12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8万元,她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丈夫孙某。1999年10月李某与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2000年3月12日,李某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的父亲在清理女儿的遗物时发现了李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孙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16,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于是孙某、李父分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孙某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李父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第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第二,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是否丧失受益权。,17,在保险金给付中一般是排除遗产继承直接适用的。这也是从保险合同法作为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引伸出的一条重要原则。与遗产继承制度相比,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优先原则,更能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据此,在保险金给付问题上,当遗产继承制度与保险法所确认的受益人领受制度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适用保险法中的受益人领受制度,而排除遗产继承制度的直接适用。,18,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受益人(包括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没有受益权(包括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才能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适用遗产继承制度由继承人继承。我国保险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法中规定的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应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发生情况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19,(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在我国一般又将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称为保险中介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有三种形式:,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20,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2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法律地位不同,代表的利益关系方不同,佣金来源不同,业务范围不同,22,参见教材,369,保险法,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23,保险经纪业务范围,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4,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5,二、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险利益。,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4.,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26,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以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具体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条款。,27,一、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对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居于核心地位。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2、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28,二 、保险合同的法定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29,5,.,保险期限;,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时间。,30,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31,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要,约是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般投保人为要约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交给保险人的行为被视为要约。,32,2,.,承诺,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要约人表示愿意完全按照要约内容与其订立合同的答复。,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般是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的内容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被视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33,(,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2,.,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1),投保人缴纳,保险费;,(2)保险人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并约定起保时间。,34,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35,(三)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要约,。,2,.,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证明。,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一种书面凭证。,4,.,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立前发出的临时性的保险单证。,36,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对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除非保险公司破产、分业、合并)。,37,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关键在于被保险人能否变更?如何变更?,(,1,)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投保人可以变更。,(,2,)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不能变更。,(,3,)受益人可以变更。,38,(,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条款不能变)。,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同意后,应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39,三、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失效,1、含义。,保险合同的失效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2、失效原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分期缴费的合同,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并超过了,60,天的宽限期,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40,3、失效的法律后果。,在保险合同失效前的宽限期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如果是在保险合同失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的失效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解除,经过一定的程序仍然可以恢复法律效力。,41,(二)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合同失效后,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2,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43,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某些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44,(,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1.,期满终止,2,、,履约终止,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而终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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