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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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讲座,1,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2,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合法、公正、公开,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4.联合执法,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3,三、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宪法,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地方性安全法规,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6.安全生产标准,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4,四、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5,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第一节 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6,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四、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制定该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标准。,7,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8,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服务:,*,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同上。,3.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9,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活动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于矿山、危化品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2.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其签订专门的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责。,10,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应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11,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12,第四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1.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举报;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需整改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权举报。,3.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安全生产报告权。,13,三、监察部门的职权:,*,1.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1.有进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情况的职权,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14,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组织与队伍、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2.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不建立,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15,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有关地方政府和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16,六、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七、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17,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8,三、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1.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保持一定距离。,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3.依法得到审批。,4.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5.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6.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四、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责任:,*,对未满足安全条件的危化品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到10万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并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19,五、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1.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以下罚款。,2.对安全投入不足的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供必要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成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或220万的罚款。,3.违反三同时和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0,4.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5.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21,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该协议无效,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10万元的罚款。,9.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执照。,六、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及处分。,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2,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一、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3.技术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取得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4.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23,5.聘有与申报业务相关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6.能够独立完成调查分析并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7.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经济制裁。,3.撤消其相应资质。,24,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5,第三章 相关法规,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4.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26,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2、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7,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28,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9,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组织应具备一定条件:,(1)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鉴定的,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鉴定,30,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六、行政处罚的适用:,1.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以14、18岁为界线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2.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3.对于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4.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情况,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32,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1.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时,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九、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33,十、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当事人不能履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34,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单据罚款,3.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财政部门违法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行为,4.非法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以及利用职权便利,牟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5.行政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行为,35,7.行政机关为违法牟取本单位私利,以罚代刑,包庇纵容的违法行为,8.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因不作为造成损害,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 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36,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详见劳动法第六章),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37,四、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1.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38,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立法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职业病范围:,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39,三、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40,四、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2.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3.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4.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5.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6.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41,五、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2,六、职业病诊断:,1.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职业病需考虑的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43,七、职业病病人保障:,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4.职业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社会保障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5.职业病病人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的待遇问题,44,八、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在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45,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3、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5、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46,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一、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7,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1.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保留的矿柱、岩柱,应予以保护,3.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4.对作业场所的有毒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5.对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工会应行使监督权利,48,3.进行教育培训,4.建立急救组织并配备急救设备,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3.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4.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49,六、矿山事故处理:,*,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1.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50,2.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3.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5.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6.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51,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总则:,1.立法目的,2.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3.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52,二、火灾预防:,*,1.城市建设中的火灾预防,2.生产、存储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地点、设施的火灾预防,3.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的验收应符合消防法的规定,4.建筑构件、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火灾预防,5.各单位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6.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53,三、消防组织:,*,1.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四、灭火救援:,*,1.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时的义务,2.公安消防机构在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有权使用各种资源,3.公安消防机构对事故调查的权利,54,五、违反此法应负的法律责任:,*,1.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企业,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3.发生火灾,相关人员不履行义务或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的,4.消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5,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总则:,1.立法目的,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二、道路通行的法律:,*,1.一般规定,2.机动车通行规定,56,3.非机动车通行规定,4.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5.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1.车辆驾驶人,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医疗机构,57,四、违反此法应负的法律责任:,*,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2.机动车驾驶人,3.客、货机动车超载的行为,4.安检机构违规收费和检验的行为,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6.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违反行为,58,第四章 相关条例及规定,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总则:,1.制订目的,2.适用范围,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9,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所需费用,4.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5.在规定期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6.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60,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1)按规定进行勘查,提供勘查文件,(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2.设计单位,(1)按规定进行设计,(2)标注重点并提出指导意见,(3)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61,3.工程监理单位,(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2)发现问题,应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3)应按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62,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建立制度、制定规章,3.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6.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63,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范围,2.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3.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施工单位,3.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64,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上报生产安全事故,2.保护事故现场,3.事故的调查处理,八、违反该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1.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2.注册执业人员,3.施工单位,65,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一、总则:,1.制订目的,2.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二、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1.生产,(1)建立民用爆炸器材工厂的条件,66,(2)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的要求,(3)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销售,(1)爆破器材应由有关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2)经销爆破器材的规定,3.购买,(1)报经审查同意,67,(2)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3)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4.运输,(1)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2)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炸器材搭乘交通工具,(3)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5.使用,(1)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68,(2)爆破作业的要求,(3)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三、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1)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生产,(2)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69,四、违反规定的惩处办法:,1.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违反本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0,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制订目的,2.应用范围,3.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的有关规定:,*,1.生产、储存和使用,(1)实行审批制度,71,(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3)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场所的距离要求,(4)生产许可证,(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6)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要求,2.经营,(1)经营企业的条件,(2)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72,(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范,(4)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5)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3.运输,(1)实行资质认定制度,(2)对运输工具的要求,(3)对运输企业的规定,(4)对运输和装卸作业的要求,(5)禁止邮寄,73,4.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三、违反该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1.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相关部门,3.非法从事生产、储存和经营的责任人,4.危险化学品单位,5.包装、容器的生产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74,第四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总则:,1.制订目的,2.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监察制度,3.煤矿职工的举报权,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75,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2.监察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限期改正,3.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内容:,*,1.总则,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3.煤矿安全监察内容,4.罚则,76,五、违反本条例应实施的罚则:,*,1.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的违规行为,2.煤矿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3.煤矿发生事故后的违规行为,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规行为,77,第五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主要内容:,1.制订目的,2.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二、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特大安全事故,78,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三、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职责:,*,1.一般性职责,2.市人民政府的职责,3.中小学校的职责,79,四、发生特大事故后,有关方面应采取的措施:,*,1.上报事故情况,2.协助事故调查,3.组织救援,五、发生特大事故后,违反规定责任人的处罚:,*,1.中小学校重大事故,2.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部门,3.市、县人民政府,4.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特大安全事故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罚,80,第六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81,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停止建设、停止违法行为,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6.拘留,7.关闭,8.吊销有关证照,9.其他行政处罚,82,四、行政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五、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方面的违法行为,83,3.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违法行为,5.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六、行政处罚的执行:,*,1.当事人应在期限内履行决定,2.对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3.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采取罚款等措施,84,七、行政处罚的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在七日内上报有关部门备案。,85,第七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总则:,1.制订目的,2.适用范围,二、颁发和管理:,1.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火爆竹生产企业,2.煤矿企业,3.建筑施工企业,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86,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检查:,1.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和监督检查的对象,2.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采取的措施,3.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监督检查,五、违反本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1.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87,第八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总则:,1.本条例的任务,2.坚持的原则,二、违纪与纪律处分:,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88,(4)留党查看,(5)开除党籍,2.对党组织的处分,(1)改组,(2)解散,三、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1.工作中,2.安全工作方面,89,3.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4.对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5.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6.因工作失职、渎职,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8.对党员或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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