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执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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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二五年八月,一日,1,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一),基本概念:,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2,(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3,(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简介,1、安全生产法,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9、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0、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4,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5,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七是损害赔偿制度,。,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6,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1。矿山安全法是规范采矿业安全生产行为的一部专业安全法律。它是1992年11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的。目前国家正在组织对矿山安全法进行修订。,2。配套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前一部法规是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0月30日由劳动部发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共八章五十九条。后一部是我省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于1994年8月9日发布实施,共六章三十八条。,7,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8,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以国务院344号令的形式发布实施,共七章七十四条。,9,条例要点:,(1)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对综合管理、公安、质检、环境保护、铁路、民航、交通、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邮政部门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保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布点、企业设立审批、生产许可、产品技术说明和安全标签、使用许可、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保养、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及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等环节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制度。,(4)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认定制度及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5)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10,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11,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许可;煤监机构负责煤矿的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许可;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许可;,(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12,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55号令颁布施行,共7章46条,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等做了规范,13,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条例是对1989年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1991年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的修订。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的规定。,。,14,8、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15,9、,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由省安监局代省政府起草,2002年7月15日以省政府第141号令发布实施的一部政府规章,是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一部地方性规章。共六章三十九条。重点内容:,(1)原则;,(2)监督管理体制。,(3)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4)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5)事故的处罚。,16,10、,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2月4日以省政府第177号令公布,于同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1)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概念,(2)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3)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4)法律责任,17,二、安全生产法介绍,(,一)确立的制度,:,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六是监督管理制度,。,七是损害赔偿制度,。,八是建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18,(二)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监督管理体制。,3、政府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的义务、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障措施和承担的法律责任。,7、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8、工会组织的权利义务。,9、中介机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10、新闻单位的权利义务,19,(三)重点内容介绍,1、政府的职责及承担的法律责任,。,(1)职责: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二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三是组织安全检查和处理事故隐患。四是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五是实行奖励制度。六是组织事故抢救。,(2)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追究;二是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承担法律责任。,20,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和和承担法律责任。,(1)履行的职责:一是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四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的审批或者验收职责。五是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六是事故的报告和抢救。七是事故的统计分析。八是行政处罚。,(2)监督检查的权利。,(3)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审批和验收的法律责任。 二是违法收费和指定购买设备、器材、产品的法律责任。,三是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责任。,2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1)主要负责人的含义;,(2)一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3)具体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七条),(4)资金投入方面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5)事故抢救和报告方面的规定。,22,4、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障措施及承担的法律责任,1、,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人的因素规定:机构和人员设置、教育培训、告知。,3、物的因素的规定:“三同时”、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4、发包与出租行为的规定。,5、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单位的规定。,6、安全距离方面的规定。,7、生死合同及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8、安全生产条件,23,5、,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1)权利:,知情权和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求赔偿权,。,(2)义务:,遵章守纪的义务;接受培训教育的义务;,报告事故隐患和或者不安全因素的义务,(3)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4,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乡镇执法委托。第六条规定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4、保障措施。第二章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但我们在执法中也必须掌握。,25,5、政府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6、,一岗双责和引咎辞职。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26,5、政府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6、,一岗双责和引咎辞职。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27,7、两项强制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8、死亡赔偿。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9 、加重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8,10,、违法与非法及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1、生产安全事故。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2、事故的分级。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0,3、事故的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有关部门的报告: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3)、上报的时限。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1,(4)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续报和补报。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2,4、事故的调查,(1)调查的分级。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调查组的组成。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33,(3)调查组长。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4)调查组的职责。第二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5)事故调查的时限。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34,(6)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5、事故的处理。,(1)事故的批复。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35,(2)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责任。,(1)责任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36,(1)责任二:第三十六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37,(2)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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