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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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学案例,保险合同订立问题,1,相关案例,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2,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3,各家看法,观点一,:,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繁荣金额、费率条款等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即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展业人员代表保险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书,就是承诺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期限,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违约行为。,4,观点二:,发放投保单统一格式为要约邀请,投保人的填单才是要约。要约只有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才告成立。保险单的签发才视为保险合同。而投保单只有经过保险人签章才视为保险合同,否则只能认为是投保人的单方要约。投保单与保单不一致时,应以保单为准。,5,本案分析,本案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有不同认识。投保人认为业务员收取投保单为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的签发才是承诺。双方的理解都不正确。投保人以为业务员收下投保单即为承诺,但投保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业务员对其投保单予以全部认可,而事实是,6,保险公司没有同意投保单提出的保险期限,所以不能视为承诺。保险人认为签发保单是承诺,但保险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时,视为新要约。化工厂收下了保险单,视为对新要约的承诺。保险单就成为约束双方的保险合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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