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药典凡例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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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凡例,1,总 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2,总 则,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本部为中国药典二部。,3,总 则,二 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它化学药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三 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4,总 则,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五 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5,总 则,六 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6,总 则,七 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 Ch.P.。,7,正 文,八、 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8,正 文,九、正文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药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与分子量;(4)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5)含量或效价规定;(6)处方;(7)制法;(8)性状;(9)鉴别;(10)检查;(11)含量或效价测定;(12)类别;(13)规格;(14)贮藏;(15)制剂等。,9,附 录,十、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10,名称及编排,十一、正文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药品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INN)。,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11,名称及编排,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十三、正文按药品中文名称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丶乛的顺序排列;单方制剂排在其原料药后面;药用辅料集中编排;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英文名和中文名对照索引排列。,12,项目与要求,十四、制法项下主要记载药品的重要工艺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1)所有药品的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过程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13,项目与要求,十四、制法项下主要记载药品的重要工艺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2)来源于动物组织提取的药品,其所用动物种属要明确,所用脏器均应来自经检疫的健康动物,涉及牛源的应取自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来源于人尿提取的药品,均应取自健康人群。上述药品均应有明确的病毒灭活工艺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要求。,14,项目与要求,十四、制法项下主要记载药品的重要工艺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3)直接用于生产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来源途径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管理规范。,15,项目与要求,十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观的规定。,(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16,项目与要求,十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易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微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 000ml中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 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17,项目与要求,十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18,项目与要求,十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19,项目与要求,十六、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系根据反映该药品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药物鉴别试验,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20,项目与要求,十七、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21,项目与要求,十七、,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节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与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附录“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溶剂的限度规定。,22,项目与要求,十七、,供直接分装成注射用无菌粉末的原料药,应按照注射剂项下相应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规定。,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23,项目与要求,十八、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十九、类别系按药品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或学科的归属划分,不排除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作其他类别药物使用。,24,项目与要求,二十、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注射液项下,如为“1ml10mg”,系指1ml中含有主药10mg;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量规格。,25,项目与要求,二十一、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遮光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26,项目与要求,二十一、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 系指210;,常温 系指1030;,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27,项目与要求,二十二、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一原料药用于不同制剂(特别是给药途径不同的制剂)时,需根据临床用药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项目。,28,检验方法和限度,二十三、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29,检验方法和限度,二十四、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数值修约规则应按照现行版国家标准进行。,(,GB/T8170-2008),30,检验方法和限度,二十五、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系根据主药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误差、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偏差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降解的可接受程度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如已知某一成分在生产或贮存期间含量会降低,生产时可适当增加投料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含量能符合规定。,31,标准品和对照品,二十六、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 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g )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建立或变更批号,应与国际标准品、国际对照品或原批号标准品、对照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标准品与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特性量值,、使用方法、,使用期限,、贮藏条件和装量等。,32,GMP:240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1、应优先使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使用前无需检验。,2、如无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企业可以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3、如有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但企业仍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则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应有相应的记录。,4、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有效期、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5、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贮存和使用。,33,计 量,二十七、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新GMP,第五节 校准,92条 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93条 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34,计 量,新GMP,第五节 校准,94条 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标准计量,器具有可以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器具的计量合格证明。,校准记录应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95条 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96条 超出校准合格标准的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用。,97条 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35,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长度 米(m)分米(dm)厘米(cm)毫米(mm)微米(m)纳米(nm),体积 升(L)毫升(ml)微升(l),质(重)量 千克(kg)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皮克(pg),36,计 量,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物质的量 摩尔(mol) 毫摩尔(mmol),压力 兆帕(MPa)千帕(kPa)帕(Pa),摄氏温度 摄氏度(),动力黏度 帕秒(Pas)毫帕秒(mPas),运动黏度 平方米每秒(m2/s)平方毫米每秒(mm2/s),波数 厘米的倒数(cm-1),密度 千克每立方米(kg/m3)克每立方厘米(g/cm3),放射性活度 吉贝可(GBq)兆贝可(MBq)千贝可(kBq)贝可(Bq),37,计 量,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 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 mol/L 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38,计 量,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3)有关的温度描述,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水浴温度 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热水 系指7080;,微温或温水 系指4050;,室温(常温 ) 系指1030;,冷水 系指210;,冰浴 系指约0;,放冷 系指放冷至室温。,39,计 量,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4)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毫升;,(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40,计 量,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5)缩写“ppm”表示百万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6)缩写“ppb”表示十亿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7)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8)溶液后标示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41,计 量,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9)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筛号 筛孔内径(平均值) 目号,一号筛 2000m70m 10目,二号筛 850m29m 24目,三号筛 355m13m 50目,四号筛 250m9.9m 65目,五号筛 180m7.6m 80目,六号筛 150m6.6m 100目,七号筛 125m5.8m 120目,八号筛 90m4.6m 150目,九号筛 75m4.1m 200目,42,计 量,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9)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粉末分等如下:,最粗粉,系,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粗 粉,系,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中 粉,系,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细 粉,系,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最细粉,系,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极细粉,系,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10)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43,计 量,二十九、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44,精 确 度,三十、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45,精 确 度,三十、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46,精 确 度,三十、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5)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47,试药、试液、指示剂,三十一、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的规定制备。,三十二、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三十三、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48,1.试剂和培养基应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并对其供,应商进行评估。,2.应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3应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它检验。,新,GMP 239条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49,4.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标化因子,并有标化记录。,5.,每次配制的培养基使用时均应进行无菌性和灵敏度,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有培养基使用的记录。,6.应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新,GMP 239条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50,7.检定菌应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8.检定菌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新,GMP 239条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51,动 物 试 验,三十四、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药品检定要求。,随着药品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动物试验进行药品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52,说明书、包装、标签,三十五、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三十六、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53,说明书、包装、标签,三十七、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包装标签的规定,不同包装标签其内容应根据上述规定印制,并应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三十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54,凡 例(一部,),55,正 文,八、品种向下收载的内容称为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九、,正文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2)来源;(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浸出物(9)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10)含量测定;(11)炮制;(12)性味与归经;(13)功能与主治;(14)用法与用量;(15)注意;(16)规格;(17)贮藏;(18)制剂(19)附注等。,56,名称及编排,十一、药材和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拉丁名,其中药材和饮片拉丁名排序为属名或属名+种加词在先,药用部位在后;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名称不设拉丁名。,十二、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其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药材和饮片标准;正文中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其饮片名称或相关项目亦与药材相同。,57,名称及编排,十三、正文分为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三部分。,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饮片除须要单列者外,为减少正文篇幅,一般并列于药材的正文中,先列药材的项目,后列饮片的项目,中间用“饮片”分开,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其要求用“同药材”表述;不同于药材的内容逐项列出,并规定相应的指标。这样编排,仅为减少正文篇幅而设,药材和饮片仍为二个独立的品种。,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系指从植、动物中制得的挥发油、油脂、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其中,提取物包括以水或醇为溶剂经提取制成的流浸膏、浸膏或干浸膏、含有一类或数类有效成分的有效部位和含量达到90以上的单一有效成分。,58,名称及编排,十四、正文的三个部分分别按中文名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丶乛的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正文项下凡因规格不同而致内容不同须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按分类编码;指导原则单列。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59,项目与要求,十五、单列饮片的标准【来源】项简化为“本品为的加工炮制品”,并增加【制法】项,收载相应的炮制工艺,其余同药材和饮片标准。,十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制定,需用鲜品的,另制定鲜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60,项目与要求,十七、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药材原植物的科名、拉丁学名的主要参照依据为Flora of China和中国高等植物等。,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系对药用部位而言。,61,项目与要求,十八、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爆晒”或“及时干燥”。,制剂中的干燥方法一般用“干燥”或“低温干燥”,采用特殊干燥方法的,在具体品种项下注明。,62,项目与要求,十九、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分写品种的名称,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物中文名。,63,项目与要求,二十、【制法】项不等同于生产工艺,只要求规定工艺中的主要步骤和必要的技术参数,一般只明确提取溶剂的名称和提取、分离、浓缩、干燥等步骤及必要的条件。,64,项目与要求,二十一、性状项下记载品种的外观、质地、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1)外观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官的描述。,(2)溶解度 :同二部,65,项目与要求,二十二、,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理化鉴别包括物理、化学、光谱、色谱等鉴别方法。,66,项目与要求,二十三、,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或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或物理参数,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的各项规定。制剂通则中的“单剂量包装 ”系按规定一次服用的包装剂量。各品种,【,用法与用量,】,项下规定服用范围者,不超过一次服用最高剂量包装者也应按“单剂量包装”检查。,67,项目与要求,二十四、 本版药典用于计算两个图谱相似程度的计数机软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发行的,中药色谱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系统,。,68,项目与要求,二十五、【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和经验对该饮片性能的概括。其中对“有大毒”“有毒”“有小毒”的表述,系沿用历代本草的记载,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警示性参考。,69,项目与要求,二十六、【功能与主治】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或民族医学的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对饮片所作的概括性描述;天然药物以适应症形式表述。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指导。,二十七、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70,项目与要求,二十八、,注意,项下系指主要的禁忌和不良反应。属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二十九、,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同二部,71,项目与要求,三十、制剂中使用的饮片和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药材和饮片,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真辖市的有关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制剂用辅料,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72,项目与要求,三十一、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饮片,需经炒、蒸、煮等或加辅料炮炙的,处方中用炮制品名;同一饮片炮炙方法含两种以上的,采用在饮片名称后加注(制)来表述。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名称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73,项目与要求,三十二、除另有规定外,凡饮片均照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方法炮制;制剂中使用的饮片规格,应符合相应品种实际工艺的要求。本版药典规定的各饮片规格,系指临床配方使用的饮片规格。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三十三、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有特殊原因的,处方和制法从略;或只写出部分药味,不注明药量;或写出处方药味和简要制法,不注明药量。,74,检验方法和限度,三十四、,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75,检验方法和限度,三十五、,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数值修约规则应按照现行版国家标准进行。,(,GB/T8170-2008),76,检验方法和限度,三十六、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的含量()均按重量计。成方制剂与单味药制剂的含量,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每一计量单位(1片、1丸、1袋、1ml等)的重量计;单一成分制剂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处方量或成分标示量的100投料。,77,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三十七、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应按其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方法处理后按标示含量使用。,对照品与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批号,应与国际对照品、国际标准品或原批号对照品、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与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期限、贮存条件和装量等。,78,谢 谢!,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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