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课件

上传人:一*** 文档编号:243023053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PPT 页数:134 大小:6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公司法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34页
(最新)公司法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34页
(最新)公司法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公司法,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第四节 公司章程,第五节 公司资本,第六节 公司组织机构,第七节 公司股份,第八节 公司债券,第九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和清算,教学目的与要求,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章通过对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对公司分类讲解,使学生对公司有一个较为整体的认识,使学生掌握公司及公司法的基本含义、公司的基本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组织机构。,教学要点,公司的特征、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股份,企业?公司?,企业,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词条,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选择,1.,所有制企业立法,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按所有制性质进行企业分类,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构造的是一个所有制企业立法体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公权力凭借所有权、行政管理权全面干预企业经营管理的立法思想。随着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立法体系显得格格不入。,2,、企业组织立法(现代企业立法体系),根据企业成员构成、责任形式、法律人格的不同,将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并分别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组成企业组织立法体系也即现代企业立法体系。这一立法体系的核心是公司法。,弱化了国家干预,具有了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体现了企业自治的立法思想。,结 论:现代企业形式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公司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之一。,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在现代社会,公司作为最为重要的经济组织体之一,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现代公司法律意义上,公司概念的界定由于法律体系与传统的差异略有分歧,但存在共通的内涵和外延。,1,、大陆法系。,(,1,)统一定义。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相似的立法还有,韩国商法,第,169,条、第,171,条第,1,款,,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日本商法典,第,52,条、第,54,条第,1,款。,(,2,)对各类公司分别定义。如,意大利民法典,在第,2291,、,2313,、,2325,、,2452,、,2462,条分别就无限公司、普通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作出定义。,(,3,)没有定义,仅规定各类公司设立的目的、性质,理论上可以概括出各类公司的定义。如德国,股份法,第,1,条规定:(,1,)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对于公司的债务,仅以公司的财产向债权人负责。(,2,)股份公司具有划分成股份的基本资本。相类似立法还有,葡萄牙商法典,、,澳门商法典,等。,2,、英美法系。,(,1,)英国通常把公司称为,Company,,其含义为: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Association,),是一种因规模太大以致无法以合伙运作的组织形式。,(,3,)美国称公司为,Corporation,,其含义是:依据法律授权而注册的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3,、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见,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限定于“现代公司”。在我国,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据此,可将公司的定义为: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法人性,2,、营利性,3,、法定性,4,、社团性,1,、法人性。,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相比较,公司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法人性”(,legal personality,),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体现在:,(,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3,)公司可以永续存在,(,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财产独立主要是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清晰界限及公司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支配的角度而言的。,股东的出资是形成公司的财产基础。,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出资的实质:股东缴纳出资即是向公司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的过程。出资之后,用以出资的财产就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再直接支配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只有公司有权对其财产享有直接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应地,出资人则因其出资取得股东身份,获得股权,通过股权的行使而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并获得投资回报。,可以说,股东以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对价换取了股权。,(,2,)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的“有限”一词,所指并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后,便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进行清偿。,公司独立的责任能力,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会波及股东的个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永续存在。,理论上,只要不出现法定的公司解散缘由,公司是可以永续存在。,作为法律上的人和法律拟制的主体,公司的生命并不会像自然人一样受到身体状况的影响或者寿命的限制,其成员的生老病死或存续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公司与其成员并不具有紧密的、人身上的关系。,存续数百年的公司:花旗银行,(1812,年,),;宝洁,(1837,年,),;西门子(,1853,年);奔驰(,1883,年) ;可口可乐,(1886,年,),;强生公司,(1886,年,),个人独资企业主是企业的偿债主体;合伙企业的存在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营利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二是公司将所得的营业盈利最终分配给其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虽以营利为手段,但最终目的不是把盈利分配给其成员,而在于互助或者公益,那么应视为非营利性法人(,not for profit,)。,公司的营利性特征表明公司存在的最高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maximization of profit,),以满足股东的投资回报要求。,3,、社团性。,公司是社团法人,其成立须由若干成员发起,并由多个成员组成。,针对不同性质的公司,法律对公司成员的人数要求是不同的,有限公司的人数要少一些,股份公司的人数则多一些。,作为一种例外,一人公司已经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4,、法定性。,公司的法定性实际上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公司领域的反映。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类型法定。,(,2,)公司内容法定。,(,3,)公司公示法定。,(三)公司的分类,1,、公司的学理分类,(,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依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财产信用还是其成员的财产信用,作此分类。,a.,人合公司,是以其成员即股东的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信用在人)。无限公司为典型的人合公司。,b.,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产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信用在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都是典型的资合公司。,c.,人合兼资合公司,或称“中间公司”、“折中公司”,指公司兼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和公司资产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以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为典型。,(,2,)总公司与分公司。,依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的标准,作此分类。,a.,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相对于分公司而言,其必须首先设立,并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管理机构,以此为中心来支配公司的营业活动。,b.,分公司,指在总公司设立后或同时设立的并受总公司支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应当体现于分公司的名称当中。如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3,)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依公司的国籍不同,作此分类。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各国的立法和学说有所不通过,大多数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我国亦然。,a.,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这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均属于中国公司。,b.,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属外国法律管辖,本国公司法只调整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c.,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母国)为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地区(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集团。严格上跨国公司本身不是公司法人,而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体现为分布于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的多公司组成的企业体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等。,(,4,)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一对概念是在公司集团框架下提出来的,所以,先看公司集团的概念。,a.,母公司(,Parent corporation,),也称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b.,子公司(,Son corporation,),是指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母子公司中,股权控制是唯一的控制机制,那么持有多少股份才叫控股呢?(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理论上可将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100%,);绝对控股子公司(,50%,以上,不足,100%,);相对控股子公司(多为,50%-20%,)。,几对概念的比较,一、控股人与控制人。,控股人:控制机制纯粹依赖股权控制。,控制人:控制机制除依赖股权控制之外,还包括投资关系、协议、人事安排等非股权控制,以及综合控制(股权控制与非股权控制的结合)。,控股人(控制人)外延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控股人(控制人)本身是公司法人的,称为控股公司(控制公司);是自然人的,称为控股自然人(控制自然人)。,可见,控股人、控制人分别是控股公司、控制公司的上位概念。,概念的比较,二、控股公司与控制公司。,控股公司(母公司):控制机制纯粹依赖股权控制。对应的概念是子公司。,控制公司:控制机制除依赖股权控制之外,还包括投资关系、协议、人事安排等非股权控制,以及综合控制(股权控制与非股权控制的结合)。对应的概念是从属公司。,控制公司是控股公司的上位概念。,(,5,)集团公司和关联公司。,依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为标准,作此分类。,公司集团,是由两个以上的法人企业联合组成的组织体。公司集团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其组织特征在于:(,1,)由两个以上的法人企业组成;(,2,)这些法人企业之间具有多种联系纽带,如投资关系、协议关系以及其他安排等;(,3,)包括多层次组织,如纵向上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横向上可分为姊妹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等。在公司集团中居于核心企业地位的是集团公司。,a.,集团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是公司集团的投资、决策中心,相对于公司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而言,处于控制者地位,故又称控制公司(,controlling company,)。控制公司的控制机制(依据)包括股权控制,以及非股权控制如投资关系、协议、人事安排等,这些控制机制也可以结合使用,称为综合控制机制。,b.,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公司的外延。,由于关联公司是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的互称,所以在技术上,需要以公司集团中的某一个公司为本体,来确定其关联公司的外延。,结合上图:以,H,公司为本体,其关联公司包括:,A,、,B,、,C,、,D,、,G,公司;,A,公司的管理层投资、任管理职位的企业;,H,公司的管理层投资、任管理职位的企业。,2,、公司的法定分类,(,1,)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定类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股东承担责任的不同为标准,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a.,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日本称“合名会社”,法国称“合股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b.,两合公司(,jointly owned company,),日本称“合资会社”,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两合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但就其本质而言偏向于人合。,c.,股份两合公司,日本称“株式合资会社”,它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由有限责任股东认购,其股东仅就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d.,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日本称“株式会社”,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e.,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LC,),日本原称为“有限会社”(现将其并入“株式会社”),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2,)英美法系的公司法定类型。,以美国为代表,根据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和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分为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a.,封闭公司(,close corporation,)的一般定义是,只有少数股东(如少于,30,人),且股票不得在正式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司。,b.,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share corporation,),就是指封闭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股票价格行情定期被公布的公司,都属于公众公司。,据此,公众公司被定义为:曾经对其股票进行登记并公开发行的公司。,c.,我国的公司法定类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做进一步分的分类。,(,1,)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普通有限公司与特殊有限公司,后者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2,)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公司以其设立方式可以分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与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其中以募集设立是否公开发行股票为标准,又分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与公开募集股份公司。,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1.,从概念上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国家,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国家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2.,从立法体系看,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分别规定在,公司法,第二章的第三节和第四节,并列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之后,表明立法者并未将二者等同。,(四)公司的沿革,1,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与发展,(,1,)公司的萌芽。,(,2,)公司的形成与发展。,由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2,我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二、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是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1,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关系。,3,公司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三)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是私法、商事法、商事主体法。,1,公司法是私法。,2,公司法是私法中的商法。,3,公司法是商法中的商事主体法,(四)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之所以能成为私法中一个独立的子系统,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法是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3,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4,公司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5,公司法具有强烈的技术色彩。,6,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五)公司立法,1,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模式。西方各国公司法的立法模式并不相同,而且有很大的差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单行法的立法模式。,(,2,)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实行民商合一的个别国家,公司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采取这一模式的国家以瑞士和意大利最为典型。,(,3,)纳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即将公司法纳入商法典之中,公司法仅仅是商法典的组成部分。,2,我国的公司立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公司法典。这部立法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彻底打破了所有制企业立法传统模式,回归到企业组织立法体系。随着,1997,年,合伙企业法,、,19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这一立法体系宣告完成。,1999,年,12,月、,2004,年,8,月两次对个别条款进行修订;,2005,年、,2013,年两次进行实质性的大规模修订,形成了现行的公司法。,第二节 公司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政策,(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二)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1,、自由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4,、单纯准则主义,5,、严格准则主义,(三)我国的规定与实践,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可将我国现行公司设立政策定性为普通行业的严格准则主义与特殊行业核准主义,包括:,1,、设立普通公司,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无须事前审批程序。,2,、对于商业银行、信托、保险与证券等金融行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需要取得主管机关的行政审批手续。,3,、普通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涉足某项(些)特殊营业许可的。,二、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注册资本额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方式可以有效缩短公司设立周期,减少设立费用,降低设立成本,适合中小公司。,如果需要资本额较大,发起人又难以认足,则无法采用这一方式。,2,、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可以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更多的资金,缓解发起人的资金压力。,其弊端在于:设立程序复杂,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受到更多的政府监管;发起人只认购少量股份,向社会公众溢价发行股票,易于形成设立公司的利润,容易滋生公司设立骗局或者投机,危害公众投资安全。,3,、我国的规定与实践,关于发起设立。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购,但允许分期缴纳出资额。,关于募集设立。针对募集设立的上述弊端,我国,公司法,要求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84,条),此外,发起人的出资需要经过验资程序(,89,条)。,三、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法,第,23,条、第,76,条分别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2,、资本条件。,3,、组织条件。,4,、行为条件。,(二)公司设立的程序,1,、有限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出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必要的行政核准缴纳出资组建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核准登记。,2,、股份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必须签订)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与有限公司同) 必要的行政核准(与有限公司同)公开募集股份(公开募集设立独有) 首次缴纳出资及验资(发起设立无须验资程序,募集必须要)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组建公司组织机构 申请设立登记核准登记。,四、发起人,(一)定义。,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参加,公司法规定三,第,1,条),1,、须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2,、参与公司设立行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3,、承担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二)人数与资格,1,、人数限制。,有限公司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2,、资格要求。,股份公司发起人至少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公司法,(,78,条)对发起人的唯一资格要求,关于发起人为自然人时是否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立法未予明文规定,通说持肯定立场),3,、法律地位,(,1,)是设立中公司机关。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机关与执行机关;发起人作为个人,是公司设立行为人。,(,2,)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受发起人协议拘束,因设立而发生纠纷按合同纠纷解决。(,公司法规定三,第,4,条),4,、设立法律责任。,依据,公司法,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规定三,第,4-5,条、第,13,条第,3,款,发起人因从事公司设立行为而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有五:,(,1,)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时,债权人可以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在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则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在公司设立阶段,如有股东瑕疵出资的,发起人需要与负担补缴责任的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前(,1,)、(,2,)两项责任以公司设立失败为前提,属于无过错责任;,第(,3,)项责任以公司成立为前提,属于过错责任;,第(,4,)项责任属于“职务侵权责任”,区分公司成立与否而决定责任主体。,第(,5,)项责任属于发起人违反对设立中公司的诚信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五、先公司合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能需要发生一些交易行为,由于这些交易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因而称为先公司交易(,pre-incorporation transaction,),表现为先公司合同。,(一)在设立阶段禁止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名义为任何行为。,公司法,第,210,条。,(二)在设立阶段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法律行为。,(三)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应限于“,必要设立行为,”,之外的营业行为为禁止,如有所为,应归于无效,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设立行为。,包括:为满足法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而进行的法律上、经济上必要的行为,以及为实现公司如期营业而实施的开业准备行为。,如:为公司设立需要的经营场所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接受发起人出资而开立银行账户、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委托验资等。,甲、乙、丙正在设立一个在社区卖桶装饮用水的公司,在此期间,他们签订了,3,份合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解决将来公司办公场所的物业租赁合同;与中介签订的是委托代办公司注册登记合同;与小区居民签订的是桶装水买卖合同。,A,、,B,、,C,三人欲设立甲股份公司销售奢侈品,三人约定,A,现金出资,30,万,,B,以土地使用权折合出资,65,万,,C,现金资金,5,万出资。在设立过程中,,A,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价值,3,万元的公司办公用品,并约定违约方将支付合同标的,10%,的违约金。,1,、之后由于发生金融危机,三人决定放弃设立甲公司。问当甲公司不能成立是,不履行合同时,乙公司向谁主张违约责任。,2,、公司顺利成立。乙公司向谁主张支付合同的价款。,(四)公司设立阶段的必要设立行为的责任承担:,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1,)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2,)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1,)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赁债务及其责任,下列那些表述是正确?( )(多选),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卷三第,68,题),六、公司设立瑕疵及其救济,(一)概念。,公司设立瑕疵(,defective incorporation,),指已经成立的公司,由于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致公司人格存在效力瑕疵。,与公司设立失败区别。,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将导致公司设立瑕疵的事由分为:,1,、主观瑕疵和客观瑕疵。,2,、可补救的瑕疵和不可补救瑕疵。,3,、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二)救济模式,各国(地区)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模式大致分为四种:,1,、瑕疵设立有效。,2,、瑕疵设立无效。,3,、瑕疵设立无效或可撤销。,4,、瑕疵设立行政撤销。,(三)我国的规定与实践,公司法,调整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定仅见于第,198,条。确立了我国公司设立瑕疵行政撤销制度。,这一规定,对于设立瑕疵首先适用“责令改正”,体现了立法的慎重立场,但缺陷十分突出:,1,、调整范围有限。仅限于“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不包括其他设立瑕疵事由。,2,、绝对化的行政职权主义。司法裁判无法介入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3,、法律责任规定不当。仅规定行政责任,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七、公司人格与能力,(一)公司人格,1,、概念,公司人格指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2,、公司人格要素,(,1,)独立意思,(,2,)独立财产,(,3,)独立责任,3,、公司的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认公司法人资格,以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源于公司法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遭到滥用的现象,肇始于英美公司法判例,后为大陆法系公司法吸收。,萨洛蒙案,(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指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现代公司法倾向于概括性地赋予公司广泛的权利,承认公司“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从事一切必需或者必要的活动以执行其营业或者事务的权利,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几种非典型交易行为的限制。,1,、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法,第,16,条、第,148,条第,3,项,(,1,)立法只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进行规范。,(,2,)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权力决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许可对外担保的,尚要借由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即签署担保合同。问题是:如果该代表(代理)行为与公司决议内容不一致,担保合同的效力?,(,4,)如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本身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效力瑕疵,担保合同的效力?,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公司登记,一、公司登记概述,(一)概念,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法定事项登记申请,经审查核准并予以记载的行为。,公司登记属于商事登记的一种,商事登记的立法与理论适用于公司登记。,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2010,年试卷三第,75,题),(二)法律性质,1,、公法行为说,2,、私法行为说,3,、双重性质说,公司登记的本质,在应然意义上属于私法行为,理由:,1,、启动公司登记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私法主体,登记过程中体现的是私人意思。,2,、公司登记交由公权力机关负责的立法目的,意在为交易相对人提供必要信息,保护交易安全。,3,、从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的救济手段(公司设立可撤销之诉、无效之诉),表明登记行为属于私法上的法律行为。,(三)基本功能,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登记的基本功能在于公司主体资格确认和信用信息的公示。,从我国行政许可改革趋势来看,公司设立的前置审批正朝着最大限度消减的方向发展。资格确认与信用信息的公示、服务将成为公司登记的主要功能。,(四)公司登记的一般程序,1,、登记申请,2,、审查与受理,3,、决定,4,、公示,国务院,2014,年,2,月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商事登记采用形式审查主义;,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二、公司登记的监管,(一)公司登记机关。三种模式:,1,、法院是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2,、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公司登记机关。,3,、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公司登记机关。,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公司登记的监管,1,、行政监管措施,(,1,)公司年度报告,(,2,)信用信息公示体系,(,3,)商事信用约束机制,(,4,)证照管理,(,5,)档案管理,(,6,)行政处罚,2,、其他监督措施,(,1,)公司主体自我约束,(,2,)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自律,(,3,)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三、公司登记的效力,登记要件主义:法定登记事项未经登记并公示的,不能发生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立法上表达为“注册的权利存在,不注册的权利不存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并公示,虽能发生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但不能以之对抗第三人。(立法上表达为“不允许援引未登记的法定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设立登记的效力,1,、关于设立登记有两种立法例:,(,1,)成立要件主义。设立登记是公司成立的生效要件,多数国家采用此例。,(,2,)对抗要件主义。设立登记只发生成员对于团体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借此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国、日本采此例。,2,、我国的规定与实践,我国采成立要件主义。,公司法,第,6,条、第,7,条第,1,款。,公司设立登记发生以下效力:,(,1,)取得公司法人资格。,(,2,)取得公司营业资格。,(,3,)取得名称专用权。,3,、下一步改革课题:设立登记效力的合一主义到分离主义。,公司登记(法人资格),营业登记(营业资格),(二)变更登记的效力,1,、对法定登记事项:对抗要件主义。,公司法,第,32,条。,2,、对非法定登记事项:事后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法定登记事项有: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8,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四)注销登记的效力,公司解散、破产的,完成清算程序后必须进行注销登记,唯一例外的是,因分立、合并导致公司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就直接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生效要件,不经注销登记的,公司人格不消灭。,公司法,第,188,条。,公司设立、变更与注销登记各自效力如何?,第四节 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概述,(一)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性质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二)特征,1,、法定性。,(,1,)不可或缺,(,2,)内容法定,(,3,)形式法定,(,4,)制定与修改法定,(,5,)效力法定,2,、公开性。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公开的规定:,(,1,)对所有公司。,公司法,第,6,条第,3,款。,(,2,)对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3,条。,(,3,)对股份公司。第,97,条。,(,4,)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4,条。,章程的公示效力与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没有当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公司章程的某一项内容为落实法律强行性规定的除外。,如章程落实,公司法,16,条的规定,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真实性。,公司章程内容的记载必须与事实相符。,真实性通过法定性和公开性体现:,法定性是公开性的前提和基础;,公开性是真实性的保障和监督。,4,、自治性。,(,1,)订立主体,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2,)效力范围,仅及于法定的主体。,(,3,)执行机制,由公司自己来执行。,(,4,)自治程度,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二、公司章程的内容,(一)记载事项的分类,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属于强制性规范,体现国家干预。,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由法律列举,但公司章程可以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如果予以记载,则发生效力;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所记载的事项不合法,则该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缺失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作。,3,、任意记载事项。指除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项。,体现了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的理念。,(二)记载事项的具体内容。,1,、关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所列举的前,7,项。,公司法,第,81,条所列举的前,11,项。,2,、关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适用于两类公司。如,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与第,108,条第,3,款、第,51,条第,2,款与第,117,条第,2,款等。,(,2,)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如,公司法,第,39,条,3,第,2,款、第,44,条第,3,款、第,50,条第,2,款、第,70,条第,1,款、第,165,条第,1,款等。,(,3,)只适用于股份公司。 如,公司法,第,104,条、第,141,条第,2,款等。,3,、关于任意记载事项。,(,1,)概括授权条款。如,公司法,第,25,条第,8,项、第,81,条第,12,项。,(,2,)分散授权条款。条款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字样。,如,公司法,第,34,条、第,41,条第,1,款、第,75,条等。,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2013,年试卷三第,68,题,三、公司章程的效力,(一)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1,)初始章程的成立。制定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就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形成书面文件,初始章程即告成立。,(,2,)对公司的生效时间。在公司成立后章程对公司产生效力。,2,、失效时间。公司章程失效分为两种情形:,(,1,)因公司设立失败而失效。,(,2,)因公司终止而失效。,(二)对人效力,1,、对公司的效力。(第,22,条第,2,款),2,、对股东的效力。,3,、对管理层的效力。(第,11,条、第,147,条),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合并,(一)概念,公司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照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律特征:,1,、一种法律行为。,2,、一种人格的合并。,3,、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二)法定分类,1,、新设合并。又称联合,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新设公司,合并各方全部消灭,称为消灭公司。,新设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司设立。,2,、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吸收合并中有一个公司成为存续公司,其余公司消灭。,(三)合并的程序,1,、订立合并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2,、通过合并决议。由董事会制定、提出方案,交股东会决议;参与合并的公司须经各自的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公告债权人与债权人异议。,5,、进行资本合并和财产转移。,6,、办理公司登记。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四)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1,、保护债权人,(,1,)告知制度。(,173,条),(,2,)债务法定转移制度。(,174,条),(,3,)债权人异议制度。(,173,条),2,、保护少数股东,(,1,)阻止决议通过。,(,2,)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第,74,、,142,条),3,、保护职工,(,1,)职工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18,条),(,2,)职工安置(,劳动合同法,第,34,条),案例,A,、,B,、,C,、,D,都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通过了公司合并的决议,其中,A,投了赞成票,,B,、,C,、,D,都投了反对票。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的,60,天内,,A,、,B,、,C,都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公司与股东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于是,A,、,B,在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90,天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C,静观其变,直到判决作出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D,在,A,、,B,提起诉讼时,向公司请求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问:,1,、法院对于,A,、,B,的请求作出了怎样的判决?,2,、法院会受理,C,的诉讼请求吗?,3,、公司拒绝收购,D,的股份是否合法?,甲是一家经营良好、资产充足的公司。现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与乙公司进行合并,并在作出决议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A,是甲公司的债权人,债权还未到期,看到公告后,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负债较重的公司,合并后,,A,的债权难以清偿,遂向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甲公司以债权还未到期进行抗辩,不愿即刻偿还债务。,A,遂诉至法院。,问:法院会支持谁的请求?,二、公司的分立,(一)概念,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法律特征:,1,、在原公司基础上“一分为二”、“一分为多”,形成数个独立的企业法人。,2,、公司组织变更的法定形式。,3,、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二)形态分类,1,、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指原公司继续存在,并分立出一个以上的新公司。,2,、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指原公司解散,同时分立为两个以上公司。,(三)程序,1,、作出分立决议。,2,、订立分立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分立形式、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职工安置办法等。,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公告债权人。(第,175,条),5,、办理登记手续。(第,179,条第,1,款),(四)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1,、保护债权人,(,1,)通知债权人。(第,175,条第,2,款),(,2,)债务法定转移。(第,176,条),2,、保护少数股东,3,、保护公司职工,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2011,年试卷三第,25,题),甲有限公司决议分立,分立后形成了乙公司与丙公司,甲公司解散。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分立前的债务。,A,是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债权到期后向乙公司请求偿还债务。乙公司以协议内容为由,认为,A,应向丙公司请求,自己对,A,不承担偿还义务。,A,不服,遂诉至法院。,问:,1,、,A,能否请求乙公司承担债务?,2,、乙公司能否据协议进行抗辩?,3,、若乙公司偿还了债务,可否根据协议向丙公司进行追偿?,4,、乙丙的协议已经通知了,A,,并且,A,对此协议表示认同,此时,乙公司能否据协议进行抗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小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