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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学案例,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及保险人解除权的正确行使,1,相关案例,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2,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3,各家看法,观点一:,航运公司未交第二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效力自行终止,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4,观点二,:,在航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公司,但其未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解除权,保险合同的效力并未因此自行终止,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5,本案分析,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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