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00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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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3-6-23,#,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保障,1,概括,四大类,,17,个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1,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2,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5,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9,个),2,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单位性质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3,主要负责人的,6,条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二)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与安全教育及培训,5,(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设机构,其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三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8,(二)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与安全教育及培训,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9,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0,2,、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1,3,、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2,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一)安全生产条件与经费投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四)劳动保护用品,(五)工伤保险,13,(一)安全生产条件与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4,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建筑安全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表,购置,更新,日常维护,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安全教育与培训,其他有关费用,15,(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16,(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17,(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18,(四)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9,(五)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的,3,大职能:,工伤补偿,根据因工伤、亡的不同情况提供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事故预防,通过行业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激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康复,包括医疗康复与职业康复,尽量恢复负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健康与劳动能力,20,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一)安全警示标志,(二)设备的安全管理,(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五)安全距离与安全出口,(六)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七)现场安全检查,(八)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九)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21,(一)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GB2894,22,(二)设备的安全管理,1,、安全设备的管理,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3,、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3,1,、安全设备的管理,安全设备,指用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设备总称。如防爆电器、气体检测仪、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4,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指国家认定的容易发生事故、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危险品,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等物品,25,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26,3,、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这是逐步实现本质安全化的重要举措。,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分两批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27,(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8,(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9,(五)安全距离与安全出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30,(六)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国家已颁布了,爆破安全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31,(七)现场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32,(八)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33,(九)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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