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第一章-第六章刘建 国际贸易实务(00090)黄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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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贸易实务,刘建,13450030773,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点(,3,点),:,(一)国际贸易的,困难大,于国内贸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各国语言不通,2.,法律、风俗习惯不同,3.,贸易障碍多,4.,对贸易对手的资信调查不易等。,5.,市场调查不易,6.,交易技术困难多,7.,交易接洽不便,第一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第一节 进出口贸易流程,(二)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各国货币与度量衡制度不同,2.,商业习惯不同,3.,海关制度不同,4.,货物运输问题,5.,保险问题,6.,国际汇兑等,(三)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风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信用风险,2.,商业风险,3.,汇兑风险,4.,运输风险,5.,价格风险,6.,政治风险等,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困难、复杂且风险大,为何还要进行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自由化,各国追求的是互通有无,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对于风险:,通过资信评估机构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降低信用风险和商业风险;,通过金融市场的变动来了解汇兑风险;,通过市场调查来了解价格风险;,通过对政局变动的关注,来了解政治风险;,通过保险规避运输风险等。,二、进出口贸易流程,流程图,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一、国际贸易条约,(一)国际贸易条约的概念,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已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二)国际贸易条约的种类,1.,通商航海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代表来签订,并经双方的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可生效,有效期一般较长。,通商航海条约包括八方面的内容:,(,1,)关于缔约国之间的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的待遇,(,2,)关于缔约国之间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3,)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4,)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6,)商品进口的国内捐税问题,(,7,)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8,)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2.,贸易协定,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和发展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贸易协定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1,),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2,),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3,),支付和清算办法的规定,(,4,),优惠关税的规定,(,5,),其他事项规定,3.,贸易议定书,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修改或补充而签订的。有的贸易议定书是协定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由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4.,支付协定,支付协定是两个国家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清算机构的规定,(,2,)清算账户规定,(,3,)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4,)清算货币的规定,(,5,)清算方法的规定,(,6,)清算账户差额处理,5.,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国际商品协定的宗旨:,防止价格过分波动,建立起长期的初级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均衡,建立干预市场的机制,主要的国际商品协定,小麦、,糖、锡、,橄榄油、咖啡、可可、,天然橡胶,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在,1964,年,4,月第六届特别联大会议上第一次提出来的,在,1976,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正式通过。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恶化的问题。,商品综合方案主要内容有,:,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缓冲存货,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三)国际贸易条约内容结构,1,、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2,、正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3,、结尾包括条约与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与协定的地区及双方代表的签名。,(四)适用的法律原则,1,、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一切外国商品和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没有差别待遇和歧视。,案例,例,1,: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不能在他们之间搞歧视。,如果美国的进口汽车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情况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欧盟、韩国征收,10,或更高的关税。,例,2,:,A,国、,B,国和,C,国均为,WTO,成员。,A,给予,B,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自动给予,C,。,例,3,:,A,国和,B,国为,WTO,成员,,X,国为非,WTO,成员。当,A,给予,X,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同样给予,B,。,但当,A,给予,B,的汽车进口关税由,20%,下降为,10%,,这个,10%,不会自动给予,X,,,X,只能根据与,A,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来享受这种关税优惠。,2.,互惠待遇原则,(Reciprocally Treatment),含义:,指缔约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具有法律意义。,事实上,贸易与投资中的最惠国待遇,一般都要与互惠待遇相结合。,3,、国民待遇条款,基本含义:,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待遇。,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主要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人的权利,(五)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条约(略),二、国内法(略),第三节 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和特征,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作法或贸易习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特点是:,1.,贸易惯例的形成跨越了国家主权障碍,使其具有极强的普遍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2.,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3.,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长期和反复的实践性。,4.,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和针对性。,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1.,指导作用,2.,协调、解决纠纷,3.,简化交易成本,三、常见的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制定,后在,1932,年牛津会议上修订的专门解释,CIF,合同的 统一规则。,它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反映了西方各国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解释,在国际上(主要是欧洲一些国家)有一定的影响,但已基本上被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代替,。,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美国在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FOB,作了解释,具体规定了如下,6,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1,),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2,),Free on Board,,,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ree Along Side,,,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ost and Freight,,,CFR,(成本加运费);,(,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又将,FOB,细分为,6,种,包括,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和,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至,(,指定的出口地点,),)等。,该规则在北美、加勒比海地区广泛使用。,应注意的是,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2,)、(,3,)两个术语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即美国的这一规则,(,2,)、(,3,)两种贸易术语都是可以在任何运输工具上或旁边交货,而国际商会,通则,中,FOB,与,FAS,则是只能在船上或船边交货。因此,在与美洲地区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原意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而缩写形式为,INCOTERMS,(,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即国际商会术语,简称,通则,。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国际商会最早是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该套通则,名为,INCOTRE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1999,年,7,月,国际商会正式出版了第六次修订本,即,INCOTERMS 2000,,该版本已于,2000,年,1,月,1,日生效。,需要强调的是,,通则,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的内容,它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关于,2000,年通则,将在后面专门介绍。,(二)关于国际结算的国际贸易惯例,1.,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522,,简称,URC 522,),以前叫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在,1958,年草拟,,1961,年公布实施。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URC522,包括,7,部分:,A.,总则及定义;,B.,托收的方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总共,26,条。,它主要规定了银行办理托收应以托收指示为准及托收指示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委托人的义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货物不能直接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以及关于拒付的处理等。,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500/600,,简称,UCP 500/600,),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国际商会,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3,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此后进行多次修订。,1993,年国际商会对,统一惯例,再一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 500,),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7,年,7,月,1,日又一次修订,改称,UCP600,总起来看,这次修订减多增少,从,49,条压缩到,39,条。,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等六部分,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术语的等进行了权威性的解释,被世界各国银行广泛采用。,3. eUCP,(略),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国际商会于,2000,年,5,月,24,日提出了在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基础上对电子交单等制订一个补充规则,并为此成立了工作组。,2002,年,4,月,1,日,,电子交单补充规则,(,Supplement to UCP5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简称“,eUCP”,)生效。,eUCP,共,12,条,主要条款包括适用范围、,eUCP,与,UCP,的关系、定义、格式、交单、审核、拒绝通知、正本与副本、出单日期、运输、交单后电子记录的损坏、,eUCP,电子交单的额外免责等。它是国际商会就信用证交易中电子交单问题而制定的,UCP500,的附则文件。,UCP600 (2007.7.1),(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UCP600,从原先的,49,条调整为,39,条,减多增少。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合并条款为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28,条“保险单据和投保范围”;分拆条款为原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7,条和第,8,条;内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为原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30,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 、第,38,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内容在补充解释,UCP500,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增加的条款为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3,条合并了原第,8,、,46,、,47,等条款许多内容)等。为强调某些内容的重要性,又从原各条款内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为第,6,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10,条“修改”、第,12,条“ 指定”、第,15,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17,条“正本单据和副本” 、第,29,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而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10,条“信用证的类型”、第,12,条 、第,21,条 、第,22,条 、第,42,条 、第,43,条 、第,44,条 、第,46,条 、第,47,条等。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内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UCP600,关键性修改有:,1.,第,2,条:新增,将,UCP500,中已使用但未加以界定的概念明确化。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概念,如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承付(,Honour,)等。,2.,第,3,条:新增,明确了在情形适用的情况下,单复数意义相同,并且取消了,UCP500,中“可撤消信用证”类型,等等。,(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惯例,1.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保险领域,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注意:这一缩写与国际商会的缩写相同)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该条款,也有一些国家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该条款的内容。,在我国,按,CIF,条件出口,一般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依据的,但是在国外客户要求以,ICC,为准时,可以酌情接受。,2.,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章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第一节 交 易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及 磋 商 环 节,(一)出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谈判,1.选配参加谈判的人员,(一)出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2.选择目标市场,(一)出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3.选择交易对象,(一)出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4、,制,订,商,务,谈,判,的,方案,(一)出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5.办理商标注册,(,1,)使用在先原则,(,2,)注册在先原则,(,3,)混合原则,(,4,)双重原则,(二)进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1,、进行市场调查,对进口商品进行调研,2,、落实进口,许可证,和外汇,3,、审核进口订货卡片,4,、研究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5,、进口成本核算,数量的掌握,采购市场的安排,交易对象的选择,价格的掌握,贸易方式的运用,交易条件的掌握,二、进出口贸易磋商环节,询 盘,发 盘,还 盘,接 受,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一)询盘(询价),指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种商品,向对方发出的探询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询盘种类:,1,、买方询盘,也称“邀请发盘”,例:对东北大豆有兴趣,请电告CIF伦敦最低价。,Interested in northeast soybean please telex CIF London lowest price,2,、卖方询盘,也称“邀请递盘” 例:可供大豆1000M/T,请递盘。,Can Supply,soybean,1 000,M/T,p,lease Bid,(二)发盘,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行为。,发盘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1,、构成发盘的条件,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发盘人必须表明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四个要素,2,、发盘的有效期,规定最迟接受的时间,例:发盘有效期为,5,天,规 定,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例:发盘限,10,月,5,日复到,3,、发盘的生效的时间,口头形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书面形式:,受信主义(到达主义),发信主义,4,、,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发盘人发出 受盘人收到(生效) 承诺,撤回,撤销,案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发盘,欲出售一批货物。该发盘中明确表示:该日本公司于,5,月,26,日之前作出答复,中国公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发盘。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然而,,5,月,23,日中国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了,5,月,21,日发出的发盘。,(,1,)撤回,(,2,)撤销,发盘可以撤回。撤回发盘的通知应当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者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撤销发盘的通知应当在受盘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盘不得撤销:(一)发盘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发盘不可撤销;(二)受盘人有理由认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该案例中:如果取消发盘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发盘到达,可以撤回;如果取消发盘的通知迟于发盘到达对方,则不能撤销,(,明示要约不可撤销,),。,5,、发盘效力终止,(,1,)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2,)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3,)其他方面的问题造成(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三)还盘,还盘,(Counter Offer),,也称还价,是指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案例,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5,月,6,日,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但,B,商坚持要我,A,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我方不需赔偿。,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案例中,B,公司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还盘,原发盘因还盘而失效,没有达成合同。,(四)接受,指交易的一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必须由受盘人作出,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同一致,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全部交易条件,案例,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三、签订合同,书面形式,最为常见,比较有利,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接受,合同的形式,(一)书面合同的作用,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二)书面合同的形式,1,、合同,2,、,成交确认书,(三)书面合同的内容,三个部分,约首,本 文,约尾,四、略,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营业的是唯一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则不予考虑。,除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约才适用于他们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1)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须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我国对(,2),项做出了保留。,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仅,适用于有形动产,,而且下列交易不适用:,(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7)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二)公约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四)买方与卖方的义务,1.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至第44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四)买方与卖方的义务,2.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至60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五)违约的救济方法,1.,要求实际履行。,2.,撤销合同,3.,损害赔偿,(六)风险的转移,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公约第67条、68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在运输途中风险的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第67条第2款特别强调了在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作 业,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国内商品的报价,大米,每,500,克,1.3,元, ,国际贸易中的报价,大米,每公吨,350,美元,CIF,香港, ,有何区别?,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在国际贸易中如何标价?,皮质沙发,每套,200,美元,FOB,大连,国际贸易商品单价,USD,200,Per SET,FOB Dalian,单价包括:,计量单位,金额,货币名称,贸易术语,学习的重点,贸易术语,引言,一、贸易术语含义,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经营者,(,买卖双方,),所关注的问题,A,(出口商,B,(进口商),羊毛,所关心的问题,?,所关心的问题,?,当事人考虑的重要问题:,(,1,)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2,)由谁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3,)由谁办理货运保险?,(,4,)由谁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5,)由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6,)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根据什么付款?,一、贸易术语含义,一、贸易术语(,trade terms,),“,对外贸易的语言”,定义:,又称,价格条件(,price terms,),,是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采用简明的语言或缩写字母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特殊用语。,内涵:,表示交货条件,表示价格构成,由于交货地点不同所牵扯的问题,1.,费用问题。,2.,责任问题。,3.,风险问题,贸易术语也被称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是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接货。因此,需要明确,“,在哪里交货,”,,也就是一定要明确是在哪里交货的价格。一般都用特定的,“,术语,”,思考:责任、费用、风险与商品价格的关系?,出口方负担费用多,承担责任广,担负风险大,一般则价格高;出口方负担费用少,承担责任少,担负风险小,一般则价格低。因此,责任、费用、风险与商品价格的关系,成正比例,将在价格上找齐。,综合以上所说,对价格术语的涵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价格术语是以特定术语为表现形式,以成交货物的交接地点为界限,以责任、费用、风险为内容的综合概念。,价格术语的概念可以做如下表述:价格术语属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范畴,它以缩略语或缩写字母的形式出现,具有规范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作用。,三、贸易术语的作用,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3,、 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2、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3、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贸易术语通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也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4、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相矛盾,5.明确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五、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1,、国际贸易起源于奴隶社会,2,、,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Free on Board,3,、,19,世纪中叶,-CIF,4,、国际商会,(,1,),1936,年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并于,1953,年修改,9,种贸易术语(,FOA,,,FRC,),(,3,),1980,通则,-14,种贸易术语,(,4,),1990,通则,删除了,FOA,、,FOR,,增加,DDU,13,种贸易术语,(,5,),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6,),2010,通则,11,种贸易术语,2011,年,1,月,1,日实施,六、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发展,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三、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二、价格术语的国际惯例,华沙,-,牛津规则,193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惯例,并有权在合同中订立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三、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制,1928,年华沙规则,,对,CIF,作了解释,共,21,条。,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作了修订,沿用至今。,简 介:,在东欧、北欧一些国家采用,三、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美国九大商业团体首先制定,1941,年进行了修改,1990,年重新修订,简介:,同美洲国家交易的时候加以注意,在美国、加拿大以及其它一些美洲国家采用与,INCOTERMS,有明显区别,交易时应注意,三、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1990,年美 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所解释的,六,种价格术语为:,1,工厂交货,,EXW,(,Ex Works,),2,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OB,(,Free on Board,),此术语又分为,六种解释,3,在运输工具边交货,,FAS,(,Free Along Side,),4,成本加运费,,CFR,(,Cost and Freight,),5,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6,目的港码头交货,,DEQ,(,Delivered 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三、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国际商会在,1936,年第一次公布,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1990,、,2000,年作过修订。,通则,2010,是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修订。,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法语,Commericial =,英语,trade,),在,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三、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2010,通则,分类方法:(,2,组),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EXW,、,FCA,、,CPT,、,CIP,、,DAT,、,DAP,、,DDP,。,FAS,、,FOB,、,CFR,、,CIF,。,三、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 (,Any Mode of Transport,),EXW(ex works) 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三、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三、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概念,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做法和解释。,非强制性,可被各国所超越;,指导性:应用强制性(一旦订入合同,具有强制性),是判决、裁决之依据。,国际上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某一方面问题的解释或订立规则,如支付、运输、价格等。,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或行业惯例。,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定。,应用:,地位:(与法律的区别),四、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课堂讨论,中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途中货物遭遇暴风雨而全部损失,买卖双方因买方是否该支付货款而发生争执:,卖方:我方已按规定交货,你方应付款。,买方:船已沉,我方没有收到货物,如何付款?,卖方:合同规定适用,2000,年通则,,我方不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可是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款”。,卖方:按照惯例,你方应该付款。,买方:按照合同,我方无需付款。,请问:哪一方更有理?,1.,在进出口贸易实际中,对当事人行为,无强制性约束的规范是( ),.,A.,国内法,B.,国际法,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条约,C,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专门解释( )术语的,.,A. FOB B. CFR C. CIF D. CIP,C,3. 2010,通则,是由,( ),制定的,.,A,国际法协会,B.,国际商会,C.,美国商会,D.,国际海事组织,B,1.,成本加运费,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货交承运人,运费付至,2.,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三个贸易惯例是,( ) ( ) ( )。,3.,贸易术语又称( )。,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四、,FCA,(货交承运人),二、,CFR,(成本加运费),三、,CIF,(成本、运费加保险),五、,CPT,(运费付至),六、,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第二节 主要的贸易术语,Seller,Buyer,INCOTERMS 2000 13,种贸易术语,交货点(风险点)示意图,FCA CPT CIP,FOB CFR CIF,EXW,FAS,DES,DDU DDP,DEQ,Seller,Buyer,DAF,关境,边境,关境,火车站 汽车站 机场,CY CFS,仓库,码头,码头,仓库,2010,国际贸易术语示意图,W,C,DDP,DAT,DAP,FOB,FAS,EXW,FCA,Buyer,Seller,CIP,CPT,CIF,CFR,Carrier,WORKS,出口方,码头,进口方,一、,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art of shipment,),卖方必须:,(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装运港的习惯方式交到,买方所派的船上,,完成交货,(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买卖双方主要义务,你见过码头装船作业吗?,货物在装到船上之前有何风险呢?,点击此处请看装船视频,买方必须:,(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支付货款;,(2),负责租船订舱并与运输方签订运输契约,支付运费,并按规定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船时间及时通知卖方,。,(3),负责货物,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后,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4),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船货衔接,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而卖方货未备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反之,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责。,在具体业务中,卖方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或投保,但这纯属代办,费用均由买方负担。如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如定不到舱位风险有由买方负担,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装船通知,买方在租船定舱以后,应及时就承运货物船名、航次、装运地点与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以便卖方做好装船准备。,买方 卖方,2010,通则,规定:卖方交货后应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并且,卖方在买方的请求下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以便买方能及时,办理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卖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卖方 买方,美国对,FOB,的不同解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OB,有六种解释。其中,5,种,FOB,术语与,2000,通则,中的,FOB,有明显的区别,只有,1,种,2010,通则,中的,FOB,基本相似,即,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例如:卖方在装运港纽约交货应写成:,FOB Vessel New York,FOB,术语,1.,负责办理出口手续的是( ),2.,负责办理进口手续的是( ),3.,负责租船订舱的是( ),4.,负责支付运费的是( ),5.,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的是( ),问题?,买,卖,买,买,买,理解及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1,、,FOB+,装运港。(,FOB New York),2,、交货点:装运港船上。,3,、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上。,4,、装船通知。,5,、只适用海运或内河航运。,6,、船货衔接,7,、装船费的负担。,8.,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的解释,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原因是,(关于代租船的问题),FOB,的变形:装船费,程租船,1,、,FOB Liner Term,船方(即买方),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买方,3,、,FOB stowed,卖方,+,理,4,、,FOB trimmed,卖方,+,平,5,、,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平,+,理,你见过散装货物的卸货作业吗?,点击此处请看视频,A.,使用范围不同。,B.,在,“,FOB,”,和指定装运港之间是否加列,“,轮船,”,(Vessel),字样的不同。,C.,关于交纳出口税的规定不同。,D.,风险的划分界线不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的解释,1990,年定义,中,FOB,的不同解释,定义,中的“,FOB Vessel”,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要注意在装运港后加上“,Vessel”,一词。,关于出口清关问题。,2010,年通则,规定由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负担一切出口税费,,定义,规定由买方负责申领许可证以及出口通关的费用。,FOB,术语的变形,明确程租船运输时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1,)各个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未定义过贸易术语变形的含义,也从未有任何机构出版过有关于贸易术语变形的规则;,(,2,)对贸易术语如何变形,变形后的贸易术语的含义,以及贸易术语的变形是否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等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2010,年通则,生效以前实务中比较常见的,FOB,变形,2010,年通则,以前常见的,FOB,变形,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FOB Stowed,(,FOB,包括理舱费),FOB Trimmed,(,FOB,包括平舱费),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2010,年通则,实施后,,将货物吊装上船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后发生的理舱费、平舱费和其他费用等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过,FOB,变形来解决。,根据,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FOB,若要表示“装运港船上交货”,应在,FOB,后加,( ),A.port B.boat C.vessel D.ship,C,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欲不负担装船费,用,可采用( ),.,A,FOB Liner Terms B,FOB Stowed,C,FOB Trimmed D,FOBST,A,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术语变形是,(,),FOB Trimmed B. FOB Stowed,C. FOBST D. CIF LANDED,B,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采用,F0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 ),.,A,装运港船边,B,装运港船上,C,装运港船舷,D,目的港船舷,C,在实际业务中,,FOB,条件下,买方常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到期订,不到舱,租不到船,,(,).,A,卖方不承担责任,其风险由买方承担,B,卖方承担责任,其风险也由卖方承担,C,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D,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停止履行,A,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B.,海牙规则,C.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D.2010,通则,ACD,案例思考:,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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