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制度 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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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代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动,2、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活动,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的为意思表示,4、代理的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5、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二、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1、法定代理,(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代理权,(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享有代理权,(3)根据私人的选任而享有代理权,2、意定代理,二、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1、法定代理,(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代理权,(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享有代理权,(3)根据私人的选任而享有代理权,2、意定代理,(二)英美法的规定,1、明示的授权,2、默示的授权,3、不容否认的代理权,4、客观必须的代理权,5、追认的代理权,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4、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二)大陆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1、无权代理的效力不确定,2、无权代理的责任,(1)责任的承担无权代理人是否对第三人承担责任,(2)责任的形式,法国:赔偿责任,德国:赔偿或实际履行,由第三人选择,(三)英美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责任性质:违反担保,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1、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不能由本人提起,2、无权代理人原则上应承担责任,3、代理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1)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2)第三人知道 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3)合同中已经排除了代理人的责任,4、本人应承担指示不清的责任,5、代理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一般按第三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四、代理关系的终止,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未定期限的代理终止前应提前通知的规定,法国:第一年为一个月,第二年为两个月,第三年为三个月,德国: 第一至三年为六个星期,三年以后为三个月,(2)单方撤回代理权的限制,2、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代理关系,四、关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及其特征,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行为。,表见也就是指:“表面上可以看见”或者是指“表面上可以显示的”。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作了规定, 即“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瑞士债权法都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明确地使用了“表见代理”的概念。,2、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制度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此条之规定,可以总结出表见代理的几个显著特征:,(1)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以前有代理权,但在行为时却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2)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仍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3)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4)其法律后果为有效代理行为,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应勤勉的履行其代理职责,(二)代理人对本人应当诚信忠实,1、代理人须本人公开它所掌握的有关第三人的一切情况,2、代理人不得已本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不得双方代理,3、代理人不得受贿和密谋私利,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三)代理人不得泄漏其在代理业务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情报,(四)代理人必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五)代理人不得擅自转委托,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支出的费用,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的规定,1、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的规定,1、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二、英美法的规定,1、代理人在同第三人定约时已指明本人的姓名(agent for a named principal),2、代理人披露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明本人(agent for a unnamed principal),3、代理人不披露自己的代理身份(undisclosed principal),(1)未被披露的本人享有介入权,(2)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政府经营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1、保付代理人(confirming agent),英国美国的出口商协会组成的机构出口商行(export house)或保付商行(confirming house),2、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3、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4、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broker),第四节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一、主要做法 代理进口和代理出口,二、法律问题,1、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有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有代理关系时,其后果分以下情况:,(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披露第三人,由委托人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力,(例外情况除外),(2)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未对三人履行合同时,受托人应披露委托人,此时,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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