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jjf 公司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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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本公司与母公司的区别?,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比较?,公司的种类(四)以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的种类(五)以公司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合伙。,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企业):有限公司。,这是最具有学理意义的分类,,也是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钥匙!,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又称公司的开办,是指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设立主体为设立人;,、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不尽相同。,二、公司设立的原则:,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注: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变迁,旧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设立,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严格准则主义,新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三、公司设立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三个核心要素:,1、投资者;,2、资本;,3、章程。,条件一:投资者的数量要求,条件一:投资者的数量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一般: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4),特殊:1、一人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外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79),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突破上下限如何处理?,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设上限的必要性?,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上限是否等同于股东人数上限?,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可否突破下限?,公司设立条件二:资本,资本制度一般原理,一、立法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国内外不同;人合资合不同),1、旧公司法:有限公司(50、30、10);股份有限公司(1000、5000);,新公司法:一般有限公司(3万);一人公司(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3000);,2、其他法律: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3、我国“一元钱可当老板”;香港的两块钱公司。,有限公司设立阶段出资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的章程,1.公司章程的意义,2.公司章程的性质,(1)公司章程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其法律行为的契约条款。,(2)章程是一种自治法规。,(3)公司章程是一种自律性规则。,3.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创制),4.公司章程的内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制定(创制),一、章程的制定针对公司设立而言,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二、公司形式不同,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不同。,(一)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23.3),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61),3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6),(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77.4),1、发起设立:(,发起人=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设立:制订=制定,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股人=全体股东,),制订=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根据内容的强制性程度的分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 (章程之相對應記載事項),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章程的内容及比较,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生效公司成立后生效,?,失效公司终止时失效。,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股东,的效力是如何表现的?,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实现?,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章程的修改,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4、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2),第三节 公司的变更 登记事项的变更、合并与分立,一、登记事项的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二、公司的合并,1.概述:,公司的合并,形式 :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特点,: (1),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而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2)公司合并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进行,并由此导致公司的废存、改变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股权结构等。,(3)公司合并前后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2.程序,合并的程序,3.法律后果,(1)参与合并公司主体资格发生变化;,(2)合并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3)合并公司的股东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合并,A,B,a,A,B,b,A,B,C,合并的程序,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三、公司的分立,1.概述:,公司的分立,形式: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派生分立与转投资,2.程序,公司分立的程序,3.法律后果,(1)公司主体资格发生变化。,(2)公司股东发生变化。,(3)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人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的分立,b,a,公司分立的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终止的概念,1.公司终止的含义:又称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2.特点:(1)主体资格的消失。,(2)组织解体。,(3)永久性停止营业。,二、公司解散的原因,1.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其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2.强制解散:,新公司法181条(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公司的清算,1.概述:,又称清盘,是指公司解散后,由专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了结公司未了之事务,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活动。,2.清算组:,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程序,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第一,有限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第二,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第四,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简便灵活,第五,有限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发行股票,二、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设立的程序,确定股东人数并达成协议;订立公司章程;认缴公司资本;公司设立登记,3.股东的出资,(1) 出资方式: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幻灯片 11,第26、28条,(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第36条,出资的种类,比较与思考一:,1、合伙企业的出资种类与公司出资种类的差异。,2、债权可以成为公司的出资方式吗?,3、信用可以成为投资者对企业的出资方式吗?,出资的种类,货 币,非货币,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实 物,足额存入拟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思考:办理不同财产,或者财产权需要注意,的不同问题?,比较与思考:,工业产权与非专利技术的差异?,专利一定先进于非专利技术?,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业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评,估,作,价,非货币财产,著作权,货币出资下限与非货币出资上限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2006年2月,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试分析:,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50个以下。,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3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并且货币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三、组织机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定义: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资本,3.投资人,4.监管,一人公司的探讨,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含义,2.行业,3.组织机构,一人公司的探讨,1、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的概念和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58.2),2、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差异;,4、一人公司的产生:设立;股权变动导致。,5、立法态度的演变:,禁止设立及存续;,禁止设立但允许有条件,地存续;,允许设立及存续。,6、我国目前一人公司的现状:,(1)一般的一人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外商独资公司。,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滥用独立人格(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就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各自的独立责任),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案情: 2005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元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债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焦点: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规定,即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法律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其特征为:第一,该法理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第二,该法理仅在某一特定、具体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资格,使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别性、相对性;,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审判:,B公司二股东李某、张某滥用B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采取欺诈手段,签发空头转帐支票,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B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B公司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又称股份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第一,是典型资合公司 。,第二,股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三,股份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第四,股份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发起人(2200人,其中半数以上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五,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方式、,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复杂,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国有企业募集设立改建股份有限公司,),3.设立程序,4.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国有企业募集设立改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2月,,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试分析,:,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为发起人。,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仅为,注册资本的,22%,符合法律规定。,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 。,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三、组织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与股票的定义,2.股份的发行,(1)股份发行的原则,(2)股票发行价格,分三种: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3)股票的种类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A股、B股、H股、N股、S股,3.股份的转让,股份转让的限制:,第一,股东转让股票的限制 ;,第二,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第三,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作业:,公司注册资本的含义及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主要内容。,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包括:,(1),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的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认缴资本,(发行资本):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4),实缴资本,(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公司,其信用基础在于资本的真实和稳定,这样才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有关规定均反映了大陆法上“资本三原则”的要求:,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目前对内资公司灵活地适用该原则,实行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具体体现就是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例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认购多少股本作为注册资本?,A.10万元,B.350万元,C.500万元,D.1000万元,答案C。,2.资本维持原则,(为何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项至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为防止造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后果,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抽回股本?,A.发起人未交足股款,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C.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D.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答案B、C、D。,例2李某作为投资者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份。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C.公司董事会同意,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答案A、D。,例3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方可回购本公司的股票?,A.平抑股市,扭转本公司股票下跌趋势,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D.用于奖励本公司优秀员工,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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