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侦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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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节 侦查(二),1,四、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2)讯问时间、地点(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处);,2,(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讯问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刑诉法第93条);个别进行;,(4)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聋哑人,3,(5)制作讯问笔录(签字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自行书写供述),(6)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4,重点掌握:,(1)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是否需要经过批准、会见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2)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第96条),5,(3)会见时侦查机关在场,(4)安排会见的时间(48小时;五类5天),6,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1)询问证人的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2)个别进行;,(3)如实作证;,7,(4)保证安全;,(5)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6)步骤与方法:首先让他作连续的陈述;禁止性规定,(7)制作笔录,8,3、勘验、检查,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检查妇女的身体);侦查实验(批准;禁止性规定),9,4、搜查(主体;搜查证,情况紧急时;见证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制作笔录),5、扣押物证、书证(主体;对象,无关的应在3天之内解除;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存款、汇款;不得重复),10,6、鉴定(鉴定的主体;鉴定的事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7、辨认(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2人;个别进行; 7人;10张照片;对象的相似性;制作笔录),8、通缉 (应逮捕在逃;超出辖区范围内的,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11,五、侦查终结,1、侦查终结的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12,2、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3、侦查羁押的期限 (2;1;2;2;无期限特别重大的,程序),(另有重要罪行的;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13,六、补充侦查,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边防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4,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1)主体:公安边防机关、检察机关,(2)期限和次数:每次1个月,2次。,15,(3)后果: A、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或者继续补充侦查。,B、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4)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期限需要重新计算。,16,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2)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17,(3)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4)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18,案例分析:,1997年10月23日,某港口巡逻员抓获现行“蛇头”某甲,遂将其扭送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拒绝接受。后扭送公安边防支队。公安边防支队受理案件并决定对某甲进行拘留。,19,三日后,侦查机关对某甲进行了讯问。然后对其进行预审。但某甲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仅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而且拒绝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以及同案另外两名在逃的行为人的身份。,20,公安边防支队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也始终未能查出其真实姓名和住址。公安边防支队于12月11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于12月17日批准逮捕。在逮捕后公安边防支队又对某甲进行了多次讯问,但某甲仍然拒绝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21,到1998年2月17日,对某甲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已经达到2个月时,该犯罪嫌疑人提出,既然公安边防支队无法查明自己的身份,就应当释放自己。,22,公安边防支队的部分同志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现公安边防支队尚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即未能查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要求的犯罪主体问题,因此应当将其释放。而另一部分同志认为,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只是尚不能确定其真实身份,如果将其释放必会放纵犯罪分子。,23,况且该嫌疑人根据其外在的特征和身体情况,完全可以排除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查清其真实身份对定罪量刑并无实质的影响。,24,于是,仍然将其羁押,并继续 讯问。1998年3月1日,侦查人员再次提讯该犯罪嫌疑人,并告诉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并不能帮助他逃脱法律的制裁。在公安人员一再追问下,该犯罪嫌疑人自称自己叫“草上飞”,问他是哪里人,他自称“四海为家”。继续讯问时,他不肯提供进一步的情况,坚持上面的回答。,25,问:(1)公安边防支队的做法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形,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如何计算?,26,(3)公安边防支队以其自报的“草上飞”的名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4)公安边防支队对该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2个月后,仍继续羁押,是否违法?为什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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