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概论》课件第四章 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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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强有力,工具,。,国家主权,、,海上(水上)交通运输,、,环境资源保护,、,船舶技术监控,、,生产作业安全,、,船员管理,以及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等各相关领域的专门或综合法律法规。,从,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角度出发,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第四章 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第四章,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第四章,第一节 国家主权法规,第二节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规,第四节 船员管理法规,第四章 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第一节 国家主权法规,一 领海及毗连区法,二 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第四章,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海岸线曲折,,海岸线长度是,18000,公里,,仅仅,500m,2,以上的岛屿就有,6500,多个,确定领海基线有一定难度,目前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选定哪些基点来确定领海基线,既要符合国际法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海洋利益,这两者要找到一个合法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进行严密的计算和测算。,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5,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我,国政府关于领海及领海基线的声明以及领海及毗连区法,对,我国,领海的宽度,、,领海基线,确定以及国家在领海内的主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1 .,领海宽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12,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2.,领海基线,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1,)基本规定,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我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2,)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2,)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七条规定:,“,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2,)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八条规定:,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2,)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3,),研究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4,),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过政府与中华人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5,),紧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5,),紧追权,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追逐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紧追权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5,),紧追权,登临权即登临检查权,也称临检权。,登临权,是指一国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有嫌疑,的除军舰和政府公务船以外的外国船舶,有登临检查的权利。,嫌疑包括:,(1),海盗行为;,(2),贩卖奴隶;,(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没有国籍;,(5),隐藏身份的同国籍船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0,年,6,月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国旗法规定,,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籍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根据国旗法,制定,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该规定从,199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根据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国旗法中对升挂国旗的,过程和仪式,有明确的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依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根据国旗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时,应,下半旗志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为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逝世时,或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由国务院决定,可以,下半旗志哀。,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由于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或,私人丧事,活动。,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的升挂国旗管理。由交通部授权海事主管机关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实施监督。,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对升挂国旗的船舶、升降旗的时间及悬挂国旗位置以及下半旗、降旗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适用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除遇有恶劣天气外,,5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籍船舶、,我国公务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升降旗规定,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桅顶部,或,右横桁,。,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桅顶部,或,右横桁,。,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3,)下半旗或降旗,中国籍船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下半旗的情形时,,海事局,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海事局报告,。,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升降国旗注意事项,船籍国国旗,:,时间,:日出升日落降,恶劣天气除外。航行和锚泊时候通常,0400-0800,水手负责,靠泊时相应班次水手负责。,水域:,各国领海和内水水域。公海只有在必要时才挂船籍国国旗。,顺序:,多面旗时候,船籍国国旗最先升,最后降。,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升降国旗注意事项,港口国国旗:,时间:,到达港口国内水时是白天,马上升起该国国旗。该国锚地港口停泊期间,日出升日落降,恶劣天气除外,通常,0400-0800,班水手负责,靠泊时相应班次水手负责。,水域:,该国的领海和内水水域。,顺序:,多面旗时候,船籍国国旗依然先升后降,港口国国旗比船籍国国旗晚升先降。,第二节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一 海上交通安全法,二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第四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交通安全管理,:,海上(水上)交通运输、船舶技术监控、生产作业安全以及海事行政处罚等。,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涉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的法规主要可分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交通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相关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地方性安全管理规定。,交通安全从广义上从属于生产安全的范畴,,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1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为我国的海上(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专门法;,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最高行政法规。,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废止;,1990,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用以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1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为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制定的行政法规;,1994,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为国家规范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2 .,交通运输部规章:,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法规文件,在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是为实施法律、法规,或在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有关船舶安全管理方面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海事主管机关,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调整和制约各种海上交通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共有,12,章,53,条,,内容包括:,1.,总则;,2.,船舶检验与登记;,3.,船舶、设施上的人员;,4.,航行、停泊及作业;,5.,安全保障;,6.,危险货物运输;,7.,海难救助;,8.,打捞清除;,9.,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10.,法律责任;,11.,特别规定;,12.,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1,),适用范围,适用水域,:,海上交通安全法,适用的水域是我国的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适用对象,:,海上交通安全法,适用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2,),主管机关,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主管机关的职权。,(,3,),船舶和人员,船舶必须具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3,),船舶和人员,高级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4,),航行、停泊和作业,1,)进出港,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报告,。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我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取消签证,报告流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4,),航行、停泊和作业,1,)进出港,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4,),航行、停泊和作业,2,)外国籍船舶,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器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5,),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需,报告主管机关,的情况:,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遇难;收到他船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及获得批准进入我国内水和港口。,船舶,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6,),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或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7,),海难救助,发生碰撞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7,),海难救助,事故现场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未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桑吉”轮,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8,),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一、海上交通安全法,(,9,),法律责任,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海事局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1986,年,12,月,16,日由国务院发布,是,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行政性法规。,现行条例于,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共,11,章,95,条,,涉及运输船舶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船舶和人员;航行、停泊及作业;危险货物监管;通航保障;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1,),适用范围,适用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1,),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船舶,:,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浮动设施,:,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2,)主管机关,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3,)船舶和人员,船舶须具备,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船员,及必要的航行资料方可航行。,浮动设施须具备,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并按规定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合格船员,方可从事有关活动。,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4,)航行、停泊和作业,1,)航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并应当,保持了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谨慎驾驶,保障安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4,)航行、停泊和作业,1,)航行,外国籍船舶,、,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内河航行也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4,)航行、停泊和作业,1,)航行,遇有,恶劣天气,、,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以及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4,)航行、停泊和作业,2,)进出港口,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4,)航行、停泊和作业,2,)进出港口,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4,)航行、停泊和作业,3,)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5,)危险货物监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6,)通航保障,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航道变迁,或,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航标位移,或,损坏灭失,以及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7,)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8,)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9,)法律责任,船舶、浮动设施违反规定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根据违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警告、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或暂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等行政处罚措施。,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规,一 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船舶防污管理条例,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第四章,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2,月,25,日及,201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废止),,2009,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共,10,章,98,条,,内容包括:,1.,总则、,2.,海洋环境监督管理、,3.,海洋生态保护、,4.,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5.,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6.,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7.,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8.,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9.,法律责任、,10.,附则。,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1,)适用范围,适用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并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情况。,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并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2,)主管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2,)主管机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除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海洋倾倒废弃物,-,缴纳倾倒费,-,排污费、倾倒费,-,整治。,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4,)海洋生态保护,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5,)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6,),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6,),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6,),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7,)法,律责任,处罚规定,对于单位或个人的排放污染、不符合标准、违反报告、违法工程建设规定、妨碍执法以及其它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有权以法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一、海洋环境保护法,(,7,)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内容包括:,1.,总则;,2.,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3.,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5.,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6.,重污染天气应对;,7.,法律责任及附则。关于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3,个方面。,(,1,)检验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验证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方可运营。,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二、大气污染防治法,(,2,)燃油使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3,)排放控制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二、大气污染防治法,(,3,)排放控制区,2015,年,12,月,4,日,交通运输部下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逐步实现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2016,年,4,月,1,日,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深圳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上述硫油要求。,排放控制区,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共分,9,章,76,条,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损害赔偿,以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详细规定。,1.,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1,)主管机关,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2,)应急规划建设,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2,)应急规划建设,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3,)应急反应机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3,)应急反应机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4,)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2.,一般规定,(,1,)船舶防污要求,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2.,一般规定,(,2,)港口、码头、装卸站及修造的单位,第十二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三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2.,一般规定,(,3,)应急预案,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3.,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第十五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4.,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从事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一条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4.,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22,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第,23,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第,24,条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4.,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第三十三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5.,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环境保护法规,第三节,三、船舶防污染管理条例,5.,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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