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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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事诉讼法,南开大学法学院 刘萍,2009年10月,专题三,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属性有二:,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规制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立法准则的功能,2、规范诉讼主体的行为,行为准则的功能,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之重整,1、诉讼权利同等原则(第五条);,2、对等原则(第五条);,3、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第六条);,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第六条);,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七条);,6、当事人平等原则(第八条),7、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第九条);,8、合议原则(第十条);9、回避原则(第十条);,10、审判公开原则(第十条);11、两审终审原则(第十条),;,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十一条);,13、辩论原则(第十二条);,14、处分权原则(第十三条);,15、,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十四条);,16、支持起诉原则(第十五条);,17、人民调解原则(第十六条);,18、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第十七条)。,三、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之重整,1、诉讼权利同等原则(第五条);,2、对等原则(第五条);,3、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第六条);,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第六条);,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七条);,6、当事人平等原则(第八条),7、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第九条);,8、合议原则(第十条);9、回避原则(第十条);,10、审判公开原则(第十条);11、两审终审原则(第十条),;,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十一条);,13、辩论原则(第十二条);,14、处分权原则(第十三条);,15、,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十四条);,16、支持起诉原则(第十五条);,17、人民调解原则(第十六条);,18、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第十七条)。,特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8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平等原则的内涵和确立的根据,1、平等原则首先是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在民诉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平等原则又是当事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位的延伸。,3、平等原则是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二)需明确,1、平等不意味着双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完全相同,2、几个条文:民诉法100、129、130、113条,二、辩论原则,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涵义,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言辞,书面,实体程序,每一次审判过程,(二)与辩论主义的区别,辩论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官裁判的制约,又叫“,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三、处分原则,第13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涵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1、民诉法131条撤诉,【撤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但当事人私权的维护和处分,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的财产是法律上是企业财产,不是国有财产。】(法治国家,被告有对原告撤诉的异议权,法院没有。),2、民诉法,212,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3、民诉法92条财产保全,4、民诉法第十六章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26号),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可能被强制参加双方都没有争议的审判程序,】,四、法院调解原则,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陕甘宁边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建国后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82年民诉法:着重调解,91年民诉法:自愿、合法调解,民诉法基本制度,在民诉部分程序中适用的重要制度。,合议制度,一、涵义:,合议制度是由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特征:,(一)多人参与,而且必须是单数,(二)权利平等,每人均有表决权,二、合议庭组成的程序要求,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陪审员不能当审判长】,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一审,还可以用陪审员。】,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委会在理论上不是审判机构,但实际上起到重要作用。,合议庭要执行审委会的决议。审委会实际上决定了案件的审判结果。,院长和庭长的意见不可改变合议庭决定,但可以提请审委会改。,法释200225号,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承办法官”,(一)合议庭审理变成“独任”审理。,(二)评议案件时汇报内容不全面。,(三)评议过程简单、流于形式。,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涵义,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已经参加的退出】,二、回避的法定原因和适用对象,(一)民诉法45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是程序正义的两项基本要求。】,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有不可替代性,司法人员优先担任证人。】,(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只能担任一个角色】,(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两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参讼】【实务中,法官们有办法规避之,实际老法官代理,让别人出庭】。,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这实际不是回避。公务人员才有回避。】,(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第五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三、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又“积极回避”,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2、申请回避,又“消极回避”,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四、回避的程序,民诉法第四章“回避”4648条,民诉法114、115、123条,五、回避的效力,(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哪些诉讼行为应当停止,其例外情形的范围如何?,(2)具有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可以不受回避制的约束?,【调解程序也适用回避制度】。,(3)审判人员本应回避而未回避,其法律后果如何?,【程序上严重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提起再审。】,两审终审制度,一、我国审级制度概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程序即告终结、裁判即发生既判力的一项诉讼制度。,派出法庭和基层法院同一级别。,我国历史上的审级制度,中华民国时期,三审终审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1954年开始(1954年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1982年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将此规定为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二、两审终审制的根据和理由,三、问题:,1、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2、难以保障案件审判质量,3、内在机理的紊乱,【大量中级法院成为终审法院,不能统一裁判。】,4、与外部救济机制不协调,再审对终审效果的削弱和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不断再审,没有实质终审。投资的法律环境十分恶劣。,理论上讨论三审终审制。,法律问题被显著政治化。,四、审级制度比较研究,(一)普遍实行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一审法院审事实和法律,上诉之后只审法律】,美国,三级三审制,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国,大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德国,四级三审制,区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英国,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日本,简易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波斯纳联邦法院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二),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诉,条件:1、仅对法律适用有争议,2、当事人达成协议,3、第三审法院许可,(三),提起第三审上诉有严格限制,1、上诉额之限制,2、原第二审法院之许可,3、第三审法院裁量受理,4、以判决违背法律为理由,等,(四)审级多元化,公开审判制度,一、涵义,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二、意义,1、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2、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3、可以增强法院的公信力,你对领导讲法律,领导对你讲政治,你对领导讲政治,领导跟你耍流氓,你跟领导耍流氓,领导对你讲法律,清汪辉祖,“大堂则堂以下伫立而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判一事之相类者为是为非皆可引申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论者可息,故挞一人须反复开导,今晓然于受挞之故,则未受挞者潜感默化,纵所断之狱未必事事适惬人隐,亦既共见共闻,可无贝锦蝇玷之虞。且讼之为事大概不离乎伦常日用,即断讼以申孝友睦娴之义,其为言易人,其为教易周。”,三、内容,(一)形式意义的公开,当事人?,教会法院秘密审判。,社会?,媒体?,(二)实质意义的公开,审理公开?,判决公开?,判决形成的过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只给当事人看正卷,不能给当事人看附卷,四、例外,民诉法120条,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五、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后果,民诉法意见181条,1999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南开大学法学院 刘萍,2010年10月,参考文献,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陈桂明、李仕春诉讼法典要不要规定基本原则以民事诉讼法典为分析对象,3、廖中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之比较研究,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4、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5、诉讼上和解的比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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