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规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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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放射卫生防护规章介绍,1,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主要内容,2,一、在职业病防治法法律体系框架中的位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操作规程,部 门 规 章,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技术服务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等,有毒物品,劳保条例,放射防护条例,技术规范,职业卫生标准,操作规程,放射事故管理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尘肺条例,核设施放射卫生管理规定,4,为什么要修订、调整,1、部分内容不适应行政执法的要求;2、不适应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3、政事不分,监督执法和服务不分;,4、,规章内容重叠,程序性规范与技术规定相混;,5、,与上行法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条例的一致性 。,存在的问题,5,近20多年来,卫生部制定的放射卫生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状况调查规范,6,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安全导则,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地方政府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与内容,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7,修改、调整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政、事分开,监督和服务分开;,减少事前许可,加大事后监督;,明确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范围;,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考虑到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力求达到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精简、高效统一、规范。,8,二、各规章的主要内容,9,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2001年8月11日经卫生部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0,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医用高能X线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替代的有关规定、办法,11,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加强,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的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在,放射防护工作,中的权利、义务,达到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12,主要内容:,建立卫生许可制度,谁许可省级,许可发放办法省级制定,许可证卫生部统一规定,许可条件(10,6,7,8),许可程序7日受理与否,30日完成审查发证与否30日要求登记,否则自动失效2年复验,到期前30日提出复验、变更注销、遗失、公告、补发事项,13,防护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放射工作单位,管理要求、设备场所、储存场所、生产场所、使用场所、运输及回收、注销要求,购源要求,准购批件省级批准,统一格式,统一编号,评价检测要求,监督检查要求一年一次,二次,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停产停业,吊证,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14,调整对象,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 辐射加工等,开放型放射源:,核医学、同位素测井等,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刀、探伤、,料位计、核子秤等,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等,15,条例规定了国家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中编办2000年19号文对许可工作再次予以确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放射工作实行特殊管理,关于卫生许可,16,取消原规定 50万居里以上辐照加工装置由卫生部审批 修改为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大型辐照加工装置 ,由国家放射防护机构承担技术评审任务,评审报告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依据。,关于特殊工作场所,17,放射防护工作与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同步,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放射工作登记证,30日内,关于卫生许可与,公安登记的衔接,18,对购置放射源的单位增加了办理准购批件的条款,对放射源实施动态管理。,购置许可,19,1、放射标志要求 5种场所及设备应设置国际通用的电离辐射标志及警示标志,放射性同位素及容器,储存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入口,室外、野外工作场所,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关于卫生防护管理,20,2、贮存场所要求,专人负责,完善登记和检查制度,安装报警装置等要求3、运输要求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源应遵守,外贴放射性货包等级标志,货仓,进行剂量检测,查验剂量检测证明等项规定,21,4、退役放射源要求,废源,放射性废物库,供货单位回收,卫生部门办理许可注销手续,通报公安、环保部门,凭回收证明,凭收贮证明,22,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8号,2001年8月11日经卫生部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合并替代的有关规定,24,-产品检测由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由卫生部认证-检测合格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明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产品的监督检查。-卫生部公告,主要内容,25,取消了产品防护质量合格证书,条例没有规定,弱化许可,强化监督,26,个人防护,防护服 防护手套 防护眼镜,放射防护器材,设施防护,铅玻璃,防护屏风,建筑防护,防护涂料 防护板材 防护砖,放射性物料,建材 天然石材 含磷肥料,含放射性产品,含放射性消费品,烟雾报警器 发光涂料制品,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大功率电子管 电子显微镜,关于调整对象,27,初检 首次生产的产品 已连续生产两年的复检 进口的每批产品 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 考虑到生产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企业,大多数规模小,产品易转产,所以规定2年复检一次。,关于产品检测,28,检测报告 送检的产品情况 报送送检单位 各省自行印刷 检测报告单 检测合格产品 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送检单位 卫生部统一印制有统一编号检测单位 卫生部进行资质认证并公告 日常工作国家机构负责,关于检测报告,29,关于对标签、说明书的要求,标签,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日期,说明书,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标签和说明书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30,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自2001年8月26日起施行,31,关于分工,1、部门与部门之间 (第四、五、六条),卫生部门,负责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安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的调查处理,卫生部门协助,2、部门内 部(第十六、十七条),卫 生 部,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调查处理,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放射事故,32,关于事故等级和报告,1、事故等级,取消了原有的事故分类方法和等级标准,规定了放射事故的级别由负责立案的行政机关确定的原则。,放射事故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33,2、报告规定,发生或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2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放射事故报告卡24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立即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严重、重大事故24小时报卫生部、公安部,34,关于立案调查,市级,省级,卫生部,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组织立案调查,监督、指导,监督、指导,组织立案调查,县级,配合,配合,35,关于放射事故信息库,全国放射事故信息库,辖区内放射事故信息库,卫生部、公安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36,关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放射工作单位,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建、关闭,罚款,吊销许可证,单位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技术服务(检测、评价),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质,罚款,卫生行政,行政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37,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放射工作单位责任人员,监督执法人员,民事责任,造成放射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健康监护制度,39,由于条例没有规定,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人群的要求修订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0,以保护核设施内职业人群的健康为目的,要求核设施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申报职业危害,提出预防性审查、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核设施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对可能造成周围公众的健康损害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41,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按照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医学应急计划,限定在规定的职责内制定医学应急计划,包括原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程序性应急计划,各项技术规范另行制定,42,谢谢大家,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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