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课件

上传人:1ta3****9ta1 文档编号:243011630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PPTX 页数:60 大小:5.5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2024/9/13 21:00,职业危害之殇,-,开胸验肺,张海超的前天、昨天、今天和明天,前天,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做过杂工、破碎工,其间接触到大量粉尘。张海超第一次出现咳嗽、胸闷的症状是在2007年8月。起初当感冒治了很久,挨不住了,去医院做了个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此后,在河南省的许多大医院里,他相继排除了肺癌、肺结核等可能,最终,有医生想到了“尘肺”。,昨天,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也证明张海超是对的。不幸的是,由于无权做职业病鉴定,该院的诊断只能作为参考,一切还要看郑州职防所是否会“持之以恒”地继续“误诊”。据说,在开胸后张海超曾找过新密市信访局,答复是他们只认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论。,张海超不服。几个月后,2009年6月的一天下午,他异常平静地对麻醉师说:“麻烦您转告主刀大夫,把我开了胸之后,要注意我那肺上到底是啥。” 5个多小时后,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身上缠着绷带的张海超醒来后,絮絮叨叨说了好多话。一名参与手术的大夫第一时间赶来告诉他:“,我们已经看了,你那就是尘肺。,”,今天,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在2009年9月16日向媒体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15000元,他自己也与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张海超于,2013,年年6月28日在,无锡市人民医院接受,双肺移植手术,并获得成功。,明天,张海超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寻救患尘肺病的难兄难弟。,网上工作室,张海超网上工作室是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而且可以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张海超网上工作室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这不是张海超一个人在战斗的工作室,这是一个团队。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并且已经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为张海超的网上工作室保驾护航。,“开胸验肺”之后,张海超走上了一条帮助尘肺病人维权的道路,创办“张海超尘肺病防治网”。,事件反思?,尘肺病,健康,安全,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1,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1,)合同权,【,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提供工伤保险。,【,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漫画安全生产,“ 生死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概念,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既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具体化,。,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以下,7,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6,个月,6,个月以下合同最长,15,天,6,个月至一年,合同,最长,30,天,长期合同最长,6,个月,定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1,)不准收取定金,(,2,)不准扣押证件,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你们的工作区域是,你们的岗位是,你们工作的危险源是,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噢! 明白了!,(,2,)知情权、建议权,二甲胺理化特性:,外观与性状:,分子式:,熔点():,相对密度(水=1):,沸点():,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闪点():,爆炸上限%(V/V):,爆炸下限%(V/V):,溶解性:,常温常压下无色气体,有类似氨的气味。,C2H7N,-92.2,0.68,6.9,1.55,-17.8,14.4,2.8,易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危害特性:,健康危害:该品对眼和呼吸道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皮肤接触液态二甲胺可引起坏死,眼睛接触可引起角膜损伤、混浊。,燃爆危险:该品易燃,具强刺激性。,急救措施,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 。就医。,心肺复苏,15,15,消防措施,危险特性: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气体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灭火方法:切断泄漏源。若不能切断泄漏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着火回燃,泄漏应急处理,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工业覆盖层或吸附/ 吸收剂盖住泄漏点附近的下水道等地方,防止气体进入。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操作处置与储存,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加强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接触。在传送过程中,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桶装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紧急避险权,避险与抢险,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5,)培训权,特种作业人员,1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1.1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1.3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2.2 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2.3 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3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4 制冷与空调作业,5 煤矿安全作业,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9.3 氯化工艺作业。,9.4 硝化工艺作业。,9.5 合成氨工艺作业。,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9.7 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9.8 加氢工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9.9 重氮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9.10 氧化工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9.13 磺化工艺作业: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9.14 聚合工艺作业: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序号,作业项目,项目代号,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2,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A2,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4,电梯安全管理,A4,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6,客运索道安全管理,A6,7,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A7,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9,一级锅炉司炉,G1,10,二级锅炉司炉,G2,11,三级锅炉司炉,G3,12,一级锅炉水质处理,G4,13,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14,锅炉能效作业,G6,15,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1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17,氧舱维护保养,R3,1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P1,1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2,20,溶解乙炔气瓶充装,P3,2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22,车用气瓶充装,P5,23,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24,带压封堵,D2,25,带压密封,D3,26,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27,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28,电梯司机,T3,29,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1,30,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31,起重机械指挥,Q3,32,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33,塔式起重机司机,Q5,3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35,缆索式起重机司机,Q7,36,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37,升降机司机,Q9,38,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10,39,客运索道安装,S1,40,客运索道维修,S2,41,客运索道司机,S3,42,客运索道编索,S4,43,大型游乐设施安装,Y1,44,大型游乐设施维修,Y2,45,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3,46,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Y4,47,车辆维修,N1,48,叉车司机,N2,上海静安火灾事故,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工伤索赔权,一是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二是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与民事赔偿,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这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三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赔付金,如果工伤赔付金不足以赔偿从业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经济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如从业人员已经死亡,那么他的亲属都有权利要求生产单位给予赔偿,生产经营单位有赔偿的义务,否则受害者及其亲属有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四是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的标准、领取和支付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标准。,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劳动防护权,1、头部防护:,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2、呼吸防护:,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3、眼面部防护,: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4、听力防护:,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5、手部防护:,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6、足部防护:,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7、躯干防护:,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8、皮肤防护:,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9、坠落防护:,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10、其他防护:,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坚决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10大工作安全警告短片,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危险,!,报告!有不安全隐患!,好员工,谢谢你,!,(,2,)参与隐患排查,(,3,)认真接受教育与培训,【,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河南长垣:KTV火灾致11死24伤,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我要举报,(,3,)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第二部分,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健康防护权,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2,)职业危害知情权,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3,)职业健康查体权,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感谢聆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