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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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权,一、自然人人格权,(一)人格,1、人格是指私法上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不同于权利能力。(人格是人格权的载体和存在前提),2、人格是指权利能力。为人格权存在的基础。,3、人格是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自由、名誉等的总和。(与主体不可分离),4、人格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又称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标的),1,(二)自然人人格权,1. 自然人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2.特征:,(1)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固有权利。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就自然享有人格权,是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同时发生的。,(2) 人格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格要素,。人格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肖像、姓名、自由、隐私等要素及其综合。,3. 性质,非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专属权,2,4、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和特殊人格权,(1) 自然人,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一般人格利益,即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的全部利益享有的权利。它是以人的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a.内容,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b.特征:,1)权利客体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些人格利益都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3,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扩张性。,一般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遭受损害,又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时,可以根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3)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和派生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基本人格权。,4,C. 功能,1)解释功能,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是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对于具体人格权具有解释的功能。,2)创造功能,当具体人格利益依据一般人格权得以保护之后,这些人格利益就有可能逐渐获得区别于其他人格利益的独立和清晰概念,被确定和命名为新的具体人格权。,3)补充功能,是指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5,D. 我国关于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规定,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43条专门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规定了民事救济规范:“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民法通则第101条,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2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二)项、第15条、第4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等,都规定了人格尊严的条款。,(2) 自然人的特别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就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具体种类的人格权。,法律特别规定了具体人格权种类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7,二、自然人特别人格权,(一)生命、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生命存续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特征:,1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及其安全利益。,2生命权的主要内容是保障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排除他人对其生命存续所造成的危险状态,防止他人非法终止其生命,具体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司法保护的请求权。,8,健康权是自然人以保持身体组织、器官及其系统,机能正常,和人的,心理良好状态,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特征:,1健康权以人体组织、器官及其系统的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和心理良好为内容。【健康与身体的区分】,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如果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最终因健康状况的严重损害而死亡的,应认定该侵权行为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没有造成死亡后果的,无论是否具有故意,也无论损伤多么严重,只要其生命尚存在,就应认定其为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侵害健康权与侵害生命权的区分】,9,身体权是以维护自然人,身体完整,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自然人身体权既包括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不受破坏的权利,,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支配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伦理的变迁,自然人将属于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血液、骨髓、皮肤甚至个别器官捐赠给他人成为可能和合法,一些国家的法律甚至允许自然人将自己的器官有偿转让给他人。,10,(二)姓名权,1、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的自主权和姓名利益受他人尊重的权利。内容包括:,(1)姓名决定权 (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2、 侵权形态,(民法通则意见第141条),(1)干涉:,违背本人意思对本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更名权的无理干涉的行为。,(2)盗用;(3)假冒;(4)恶意重名。,【例】王家与马家毗邻,素来关系不好,王家祖父名王德文,马家近得一孙或者一宠物狗,亦取名(马)德文,是否侵权?,11,3、权利限制,1)对,决定权的限制,:基于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恶意重名。,2)对,使用权的限制,:在具有法律意义等正式场合,应使用正式姓名,如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应该用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能用乳名、绰号。,3)对,变更权的限制,:正式姓名的变更,须经户口变更登记。,12,(三)肖像权,1概念和特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支配自己的肖像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即对自己肖像的制作和使用所享有的专属的、排他的权利。,法律特征:,(1)肖像权是一种具体的识别性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专属于特定的自然人。,(2)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人对形象美好所象征的人格尊严的精神利益。,(3)肖像权与物质利益密切相关。肖像在使用中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由权利人依其肖像权支配。,13,2肖像权的内容,(1)专有制作权。有权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作自己的肖像。,(2)专有使用权。有权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利益;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有偿或者无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3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为:,(1),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例如,最常见是用他人肖像做广告。,14,(2)侮辱性非法利用他人肖像。指在使用中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3)使用他人肖像不当。指在合法使用前提下,使用人由于在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上明显不当而侵害了他人的权益。,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 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15,【讨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可见,侵害他人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通说认为,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制作、销售他人肖像,也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理由:肖像权虽然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但最为重要的还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主张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构成要件,实际上使非营利目的末经他人许可的肖像使用行为合法化,对肖像权人的保护不利。,16,4肖像的合理使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肖像权人的本人利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又被称为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权的限制。,常见的包括:,(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新闻报道的目的在于向公众传达信息,实行监督等,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即使报道内容失实,只可能侵害名誉权或者隐私权,而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但肖像的使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则可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17,(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例如参与集会、仪式、演出等公众活动的人,其肖像因记载该项特定活动而被使用。,(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18,被告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医生在上海科技报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未经朱虹同意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朱虹以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将其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侵犯朱虹的肖像权。最高院给上海高院的函中认为,被告使用其照片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强调应向被告指出今后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再使用其肖像。,可见,为了社会利益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本人已经明确反对其使用的,不得再使用。,19,(四)名誉权,1概念和特征,名誉是指名望和声誉,是指他人对特定的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等精神属性和,人格尊严,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和尊重,。,自然人名誉权是自然人就自己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等精神属性和人格尊严应受公正社会评价和尊重而不受损害的具体人格权。,20,名誉权法律特征:,(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2)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名誉应受公正社会评价和应有尊重,,维护自己的名声不受侵害。,(3)名誉权没有财产内容,但,与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关联。,自然人的名誉直接关涉其就业获酬等问题。名誉受到侵害时,不仅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还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因名誉损害而影响与他人的正常交易和合作,造成收人的减少等。,21,2名誉权的内容,(1)名誉应受公正社会评价和尊重权。,名誉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对自己作出评价,义务人也无义务积极评价,只要不作出影响公正评价的行为即可。,(2)名誉保有权。,(3)名誉维护权。对侵权行为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名誉利益支配权。,22,3侵权形态,1)常见的侵权形式有两种,(1),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2),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2)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79条,下列亦属侵权行为:,(1)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2)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3)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23,(4)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人名誉受损的。,非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仅情节与某人相似的,不构成侵权。,24,4、侵权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如何处理?,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25,3) 上述行为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4) 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26,(五)自由权,自由权则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1身体自由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行为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干涉、限制、剥夺的权利。侵害身体自由权的行为:(1)非法拘禁、限制自然人身体; (2)妨碍通讯自由,如私自拆看他人信件;(3)扣押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以妨碍其行动自由,如扣押、藏匿、毁损他人护照等以限制他人出国。,2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的思维正常活动不受限制、妨害。欺诈、胁迫、利诱等使人思维发生错误认识、产生恐惧、痛苦等精神损害后果的行为,是对人的精神自由的侵犯。,27,(六)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第一,,个人生活安宁权,。,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追查和支配,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破坏私有领域的隐秘性。,第二,,个人信息保密权,。,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私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播和修改,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私人信息。,28,第三,,个人通信秘密权,。自然人有权保持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电子邮件及谈话内容的私密性,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第四,,个人隐私利用权,。自然人有权决定其隐私的利用,已满足自身的精神需要或者获取相应的财产利益。,29,某患有医学皮肤病的甲,怕影响容貌,遂求助于医院。经医院诊治康复后出院。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进行了全程跟踪记录,并拍摄下相关照片,然而病人甲并不知情。过了一段时间后,该医院主治医师写了一篇相关方面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病人甲的照片,并将此文发表在某医学杂志上。之后被甲的家属无意间发现。,【讨题】:医院医生是否侵犯了患者的民事权利?杂志社、医生各应承担什么责任?,30,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乘客冷漠,另一方面谴责孕妇侵权。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经找到其单位要求赔偿。有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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