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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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讲,1,讲授内容,概 述,结 构,分 类,2,3,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鱼。詹某突然跌进水中,柳某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是既不呼救也不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事后,柳某借口回去通知詹家属离开现场,但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的父母。,2005年3月14日,詹某父母以柳某没有对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4,四川“见死不救案”,在合议过程中,法官有两种声音:, 柳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由于二人存在前面的相约行为,在以后发生危险时还是应负有一定的救护义务,自己不懂水性但可以呼救,因此柳应承担一点责任。, 此案中落水而亡的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落水身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从法律上讲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对詹某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5,四川“见死不救案”,法院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对詹某的死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6,浙江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2003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农民李家波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分手,并要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2003年9月5日中午,李家波与项兰临发生争吵,争吵中,李家波还用打火机扔打项兰临。项兰临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各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家波房间。,此时,李家波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李走后很长时间,项兰临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家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浙江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2003年12月,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件见死不救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家波在发现项兰临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将宿舍门锁上外出,致使项兰临在李家波宿舍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李家波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项兰临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项兰临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鉴于李家波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向项兰临父母赔偿损失3.5万元。李家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概 念,法律行为就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活动。,(1)社会性。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即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2)意志性。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是一种有目的、有意义的行为。是人体的外部状态,而不是人的内心活动。,(3)法定性。由法律规定和受法律调整,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非法律行为就是不具有法律意义,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9,马加爵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马加爵,22岁,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季搏4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10,云南省公安厅通缉令,2004年2月23日,我省昆明市某大学学生公寓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件。经公安机关工作查明,马加爵有重大犯罪嫌疑:马加爵,男,汉族,1981年5月4日生,身高171CM左右,椭圆脸,体型中等,操广西口音。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12号,身份证号:452123198105045232。 马加爵潜逃时除持有本人身份证外,还可能持有云南某大学学生证证号为:2007107以及龚博身份证号:612325198306120917、邵瑞杰身份证号:4575530的身份证件。,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的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知情不报、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当地110,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08713631676,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08714144705,云南省公安厅,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11,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作案后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lO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12,结 构,(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行为意志和认知能力,行为意志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人的行为是由需要引起的,行为的实施是为了实现某种需要的满足。这是考量一个行为是否是法律行为,是何种法律行为,具有何种法律后果的主观标准。,认知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法律正是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3,五岁儿童承担侵权责任吗,麦克和沙蓉住在同一条街道。麦克8岁,沙蓉5岁。一天,麦克在街上骑自行车,而沙蓉和其他几个孩子也在街上。麦克不止一次地将自行车骑到沙蓉身边,在沙蓉和其他孩子看来麦克是想撞沙蓉。,比宁(l2岁)告诉沙蓉向麦克的自行车扔石块。沙蓉扔了一块石头,想击中麦克的自行车,这时,麦克骑自行车到了大街的另外一边,距离沙蓉15英尺到20英尺。那块石头击中了麦克的前额,有裂口,需要做手术。,麦克的母亲代表她自已和她的儿子,对沙蓉的父母及沙蓉本人提起诉讼,称沙蓉故意和恶意地伤害了麦克,导致她儿子右眼处 撕裂。,14,五岁儿童承担侵权责任吗,被告在答辩状中否定了伤害指控,特别声称:沙蓉才5岁,她不具备故意和恶意行为的能力。,一审法院引用的法律是,未成年儿童故意和恶意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伤害,假使他的行为像成年人那样应该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其父母要承担不超过750美金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的结论有:,沙蓉没有想打击麦克;沙蓉太小也不太成熟,不可能认识到向麦克自行车扔石块可能会发生的危险;麦克受伤并不是被告故意或者恶意的行为造成的。巡回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应当维持。,15,结 构,认识错误: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常常发生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它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前者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后者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表现:对行为程序、对权利和义务内容、对法律性质和类别、对行为后果、对行为人资格、对违法性等的认识错误。,在民法中,“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16,新疆塔城瓜农被当野猪猎杀,2008年7月25日晚,吕笃功(系塔城市委副书记)在接待四川来疆朋友时,约定次日与客人一道去裕民县塔斯特景区旅游并狩猎。,26日上午11时,吕笃功等人携带枪支一支及子弹32发,与四川客人前 往裕民县塔斯特景区。,27日凌晨4时,吕笃功等人猎杀一头野猪。返途中,吕笃功等人绕道农九师161团11连张玉川家打瓜地边时,将在地内看护打瓜的张玉川、李娟夫妇误当作野猪,吕笃功开枪致二人中弹。,吕笃功等人遂将伤者送往裕民县医院。经法医勘验,李娟当场死亡,张玉川肝脏破裂,右肾脏贯穿伤。经医院抢救,张玉川已脱离生命危险。,17,新疆塔城瓜农被当野猪猎杀,检察机关认为:吕笃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自己在打瓜地里开枪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导致了一死亡一重伤的严重后果。,赵凯私自将本单位的81-1式自动步枪取出,又擅自将枪支借给吕笃功使用;,张志刚、赵凯、杨书智、赵远洲明知吕笃功开枪致人伤亡,却让杨书智顶替,企图使吕笃功逃避刑事责任,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建议:对吕笃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赵凯应当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包庇罪;对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张志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书智、赵凯、赵远洲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8,新疆塔城瓜农被当野猪猎杀,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塔城市市委原副书记吕笃功有期徒刑4年。,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塔城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原所长赵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塔城市人民法院纪检组原组长张志刚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塔城地区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赵远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塔城市个体餐厅老板杨书智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同时,张玉川及其家属与吕笃功在2008年9月8日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吕笃功一次性赔偿张玉川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10月28日,张玉川又与被告人赵凯、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及附带民事诉讼的黄伟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给张玉川精神抚慰金4万元。,19,结 构,(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就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具体而言,外在方面包括行动、方式(手段)、结果等。,在法律行为中,只有通过一个人的外部行动才能推定或推测出行为人的内在需要、动机、目的以及行为者的认知能力。行为有无法律意义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其外在方面来决定。,行动,是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它既可以是身体行为,也可以是语言行为,如通过言语的侮辱、诽谤。,20,结 构,方式(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既包括行动计划、措施、程序、技术,又包括行动所使用的物品、工具、器械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依据。,结果,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结果的判断有两个标准:(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有益有害、物质精神、直接间接、是否预期);(2)该结果具有法律意义(合法非法、刑事民事行政)。,21,分 类,合法与不合法行为法律评价,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作出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模式、能导致合法法律后果产生的行为。,不合法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意义:对一般的公民、法人来说,其行为只有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责行为例外。,22,分 类,(续),作为与不作为的法律行为行为方式,作为的法律行为是指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处于动态的,能为法律调整、具有法律意义的状态和过程。,不作为的法律行为则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处于静态的,能为法律调整、具有法律意义的状态和过程。,作为的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积极作出的违反法律或合乎法律法律的行为,表现为违法的作为和不违法的作为。,23,分 类,(续),不作为的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许可或要求的行为。不违法的不作为不承担法律责任。违法的不作为,具备一定法定条件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义:在刑法中,往往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标准之一,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根据。,在民法中,是取得和享有一定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重要依据和表现方式。,在行政法、诉讼法中,也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内容。,24,分 类,(续),个人、群体与国家法律行为主体的角度,个人法律行为是自然人以个人为主体,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群体法律行为则是由群体包括群体的代表根据群体的授权而作出的法律行为。群体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和目的性。群体的建立和运转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国家法律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所进行的活动。行使者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是国家意志,即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特别的依法授权;后果由国家承担。,国家是一种拥有权力的最强有力的特定政治组织,国家法律行为不能归入群体法律行为。它是由国家作出的,它不是群体意志的产物,而是权力代表者或权力行使者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意义:有利于分辨各法律行为主体,认识不同的法律行为,分别别确定各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责任等。,25,分 类,(续),单方、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的数量,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作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由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意义:在于正确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26,分 类,(续),行使法律权利与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行为的内容,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目的是行使法律权利,根据是法律对权利的具体规定。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应有法律上的依据,至少不得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得随意扩大其范围,应以法律的规定为限度。,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在受到阻碍时,行为人有权请求阻碍者排除妨碍,有权请求国家及其法律保护,以确保其权利的充分实现。,27,分 类,(续),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目的是履行法律上的义务,根据是法律对义务的具体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以作为的方式进行的。例外,必须以不作为的方式履行,如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的义务。,法律义务行为人不得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该并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而被迫履行其义务。,两者是相辅相存的。基于社会伦理和法律实现的需要,一个良性的社会,既应强调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也应强调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前者是后者的动力,后者是前者的保证,二者协调并行,法律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28,分 类,(续),法律许可、要求与禁止的行为行为的要求,法律许可的行为,是指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或法人的,法律所不禁止的所有法律行为。法律授权的行为仅是其中最典型的例证。,对民众而言,凡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应当被认为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是不受法律制裁,二是应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即为非法。,29,分 类,(续),法律要求的行为,对行为的主体、内容、方式、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定主体以特定的方式作出特定的行为,承担特定的法律后果。应作出特定行为的主体不以特定的方式作出特定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人们必要行为的规定,并以此来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禁止的行为,是法律要求人们不作出的行为。一旦有人作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律禁止的行为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禁止的行为,往往是通过制裁某种行为的规定来表达的。通过这种规定,警示社会成员不得为该行为。,30,分 类,(续),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行为的对象和范围,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一般的对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如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意义:确定行为的适用性和可诉性。,31,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2005年3月份,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情况下,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字样的横幅。此行为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满。,32,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2005年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两人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两原告家乡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不仅严重违背了宪法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损害了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伤害了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就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予以发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3,分 类,(续),主行为与从行为行为的相互关系和地位,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可以单独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意义: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决定于主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34,分 类,(续),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成立的形式和程序,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或履行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的形式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意义: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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