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4-2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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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9/13/2024,31,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第四章 运输工具保险,1,第二节中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衍进,2,机动车辆保险概述,机动车辆保险是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这里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特征,1、机动车辆具有路上运行的特点。路上运行条件错综复杂,路况不一,人车混行和各种车辆混行等均使机动车辆的风险增大。,2、机动车辆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机动车辆是运行中的标的,经常处于运行状态,其运行路线不似飞机,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那样相对固定,跨省,市,区的运行给机动车辆的承保与理赔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运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充分适应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的特点,显得十分重要。,4,3、业务量大,投保率高。我国机动车辆的存量和增量都很大,而且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增长,数以千万辆计的机动车辆构成了业务量极大的保险市场;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强制性承保使得这一市场能够充分得到发掘。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与承保率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是很高的。,5,4、开展第三者责任险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维护的仅仅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从而投保与否完全取决于保险客户的意愿。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参加保险并交付保险费通常被视为其应尽的义务,保险赔款亦以受害人的索赔权限为限,并最终由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受益。因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能够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6,应遵循的原则,1、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4、代位求偿原则,7,发展的三个阶段,1、试办期(1949年10月20日到20世纪80 年代),2、发展前期(20世纪80年代到2002年),3、发展期(2002年至今),8,试办期,法律环境:,1949年8月,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去全国财经会议上提出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9月25 日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保险会议,讨论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事宜,并确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基本任务是“保障生产,促进物质交流,保护国家财产,并提高劳动人民福利”。,同年10月20日,位于北京西交民巷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业以后,强调保险必须与防灾相结合,并改革旧的保单。汽车保险位列其中。公司还有计划的降低费率,并积极开拓新的业务。,1949年12月起,政务院连续颁布一系列强制保险的决定和条例,汽车保险业也成了强制保险之一。,9,特征:,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诸种因素的限制,中国开始形成一种高度集中政企不分,以强制保险,独家经营,行政干预为特征的保险体制。,10,优点:由于行政干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得到迅速发展,能够迅速占领市场。,缺点:政治色彩强烈,不符合市场规律,过分强调国家法定保险的作用,使得一部分人对机动车辆保险产生逆反心理。,实际上,这时候的机动车辆保险已经岌岌可危了。,11,对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停办了部分强制保险,并在巩固的基础上试办新的险种。,但是遗憾的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使得保险产业遭到毁灭性打击,机动车辆保险陷入了近20年的停滞,保险立法处于空白状态。,12,发展前期,法律环境:,1、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国家监管部门审批,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营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2、 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标志着中国保险市场监管有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监管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3,特征:,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快速增长和车险投保意识的逐渐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机动车辆保险总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之比从2%提高到50%以上。其中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保险35.99%。此后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14,优点:,1、 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保险的法规,填补了机动车辆保险在法律方面的空白,这些法规涉及了保险公司管理,保险中介及从事保险人员资格认证等多个方面,对机动车辆保险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2、 保监会成立以后,随着机动车辆保险的不断发展,监管职能日趋成熟。,15,缺点:,1、 严重的道德风险,2、定损问题,3、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大一统”,16,道德风险,案例:案情介绍,某年某郊区农民w在二手市场买到一辆近乎报废的旧汽车搞运输。生意很快上了正轨,买车的钱也赚了回来。几个月之后,汽车需要大修,修理费用比买车还要昂贵,已经没有使用价值,转让也无人问津。W与另外一名投保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司机合谋,故意让那个司机的车撞了报废车一下,然后将破车拖到修理厂将损坏都修了,共花去修理费30000余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由于他们还找了其他几个所谓的证人,布局巧妙,保险公司未能发现破绽,随即支付了保险金。由于骗回的保险金分赃不均,其中一人向保险公司举报了这件事,保险公司对此事重新进行调查取证,才得以追回保险金。而涉嫌诈骗的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7,欺诈类型:1、出险在先,投保在后,2、一次事故,多次诈赔,3、夸大损失,超损索赔,4、伪造假案,制造损失,解决办法:1、联合社会力量,加强部门合作,2、规范承包业务,提高承包质量,3、建立举报制度,实行奖励措施,18,车辆定损,案例:1998年12月,广州市黄浦区一辆半挂货车在东莞石龙镇撞倒汕头市潮阳一辆五十铃小货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与物价管理部门联合成立的定损中心作出损失399800元的估价,并当即强制拆修。但是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根据拆检情况进行定损,估价只有165155元。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诸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后,1999年1月12日开庭,并于1999年1月18日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民事调解:按照保险公司定损的165155元赔偿结案。,19,判决理由:交警和物价部门的定损结果,对保险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1、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事故责任裁决和处罚决定对事故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事故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2、物价部门定损结果只是对交通事故损失的认定和评估,并且只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裁决依据的资料,对事故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对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定损,比如保险公估公司。,20,费率大一统,刚刚打破独家经营,竞争不充分,新兴的保险公司急于抢占市场份额,主要以降低保费,放松赔付条件为手段,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大幅上升,引发保险公司的偿付危机,保监会实施统一的保险条例和费率,防止了恶意价格竞争,也使产品单一化,市场失去活力,21,发展期,法律环境:,1、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交法是第一部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其中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制度理念,。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开始实行并且最高法院明确了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3、 2008年2月1日,新版交强险方案出台。,22,特征:,1、 车险成为投保意识最强的险种之一。随着对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者赔偿标准的提升,除了交强险外,越来越多的汽车保有者还主动购买了商业三者险,甚至自发地选择较高的保额。,2、 其它的诸如盗抢险和车损险的消费观念也比较成熟。特别是随着现在私家车保有量的上升、车型档次的提升,车辆保有者对车险的消费相对较为积极,观念也较成熟理性。,23,摘自 汽车设计网,2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5,【必要性】,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26,【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27,总结,试办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政治上的要求,国家迫切的需要掌控保险业的发展,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障生产,促进物资交流,保护国家财产,并提高劳动人民福利”的政治性很强的口号。置身其中的汽车保险,我们认为真正的意义在于:从无到有,付与实践。(新中国成立之前汽车保险业务主要是中国汽车保险业务近似于无),28,发展前期:之前说过,这一时期的特点就是发展十分迅速。如此迅速的发展,在并不成熟的市场上,是必然会导致许多问题和纠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段时期蓬勃的发展给了汽车保险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产生的纠纷问题也给之后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数据和经验的积累,使其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契机。,29,发展期:同样高速的发展,有了发展前期很好的铺垫和基础,这一时期人们的投保汽车保险的意识明显增强,保险当事人,保监会及相关部门形成了一种类似于互动形式的“交流”。问题解决改善,这大大促进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随着交强险的出台和改进,中国汽车保险市场真正进入了成熟阶段。,30,对未来的展望,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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