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6)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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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个人独资企业法(6),*,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法(6),第一节 概述,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人独资企业法(6),第一节 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广义: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狭义: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3,个人独资企业法(6),(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及特点,特点:1、法律地位上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设立者的身份、人数只能是一个自,然人.,3 、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无限责任.(人,不死,债不烂),4 、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投资人个人对,于企业所有财产享有直接的和排他性,的所有权;在组织管理上,个人进行决策,和管理.,4,个人独资企业法(6),(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增加就业,2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于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5,个人独资企业法(6),(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第,26,条,),1,、相同点,:,(1),主体相同,自然人,(2),承担的责任方式,无限责任,(3),经营条件,都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条件,6,个人独资企业法(6),(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2、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个体工商户主要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设立条件不同,个体工商户要求雇工8人以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限定,且要求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依国际惯例,凡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址而相对稳定的组织或个人,都属于企业.法律上对其雇用多少人并无硬性要求.),7,个人独资企业法(6),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适用对象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8,个人独资企业法(6),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中国籍);,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9,个人独资企业法(6),二、设立程序,1,、申请,由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10,个人独资企业法(6),二、设立程序,2、受理和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之日.,3、登记管理,对于在设立企业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登记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1,个人独资企业法(6),C李某设立企业案,李某为退休人员,退休前在某税务局工作.2000年4月12日,李某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祥和公司”,并提交了设立申请的相关文件.工商局在经过审查后认为,该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李某虽然退休,但是,在退休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据此,在2000年4月23日工商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李某对工商部门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商部门的决定,并予以登记.,Q:1、工商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是否完全正确?,2、该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的地方?,12,个人独资企业法(6),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和事务管理,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事务管理。,13,个人独资企业法(6),一、投资人的权利,1、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第17条),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 .,14,个人独资企业法(6),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依法申请贷款;,(,第,24,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24,条,),拒绝摊派权;,(,第,25,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4,条,),15,个人独资企业法(6),(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4,条第,1,款,),2,、依法纳税;,(,第,4,条第,2,款,),3,、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第,21,条,),4,、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22,条、,23,条,),16,个人独资企业法(6),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管理方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第,19,条第,1,款,),即管理有两种方式,:,自行管理和委托他人管理,.,2,、委托他人管理的相关规定,(1),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第,19,条第,2,款,),(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9,条第,4,款,),17,个人独资企业法(6),3、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受托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9.3),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18,个人独资企业法(6),3、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责任: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上述行为,侵犯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0条),19,个人独资企业法(6),C受托人胡某违反法定义务案,2002年5月下旬,周某依照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湖南省常德市堂皇装饰材料厂.同年8月,周某结识了当地一家国有建材厂待岗人员胡某,周某委托胡担任该厂经营厂长并兼任业务员,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采购、销售事宜,同时明确要求对于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得到他本人的同意。2003年2月,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私下从该个体户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元.造成周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在2002年12月20日, 胡持堂皇装饰材料厂合同专用章与衡阳市一家装潢工程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50万元的装饰材料购销协议,并收取该公司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2003年2月20日交货.定金胡已全部挥霍,而堂皇装饰材料厂对此一无所知,已无法履行合同。,20,个人独资企业法(6),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21,个人独资企业法(6),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概念和原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解散的情形:(第26条),(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2,个人独资企业法(6),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自主决定解散企业的,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权,清偿企业债务.,个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28条),23,个人独资企业法(6),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清算的概念和方式,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清算方式有两种: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必须有债权人、投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加入,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清算.,2、清算工作的主要内容,(1)通知或者向债权人公告;(2)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3)对债权进行审查;(4)财产进行清理;(5)对财产进行分配等.,24,个人独资企业法(6),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3,、清算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25,个人独资企业法(6),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企业清算应遵守的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30,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31,条,),4,、编制清算报告与企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6,个人独资企业法(6),C无锡市晓梦服装厂清算案,1999,年,5,月,无锡市居民王某在南长区大公桥,3,号设立了以生产男女内衣为主要业务范围的晓梦服装厂,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6,月,2,日,王某正式向无锡市南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解散无锡市晓梦服装厂的申请,并于,6,月,7,日开始清算。王某聘请无锡市大公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吴某为清算人,并于,2003,年,7,月,10,日完成清算,王某遂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2003,年,7,月,20,日,无锡市向阳纱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某的清算无效,理由是王某没有履行法定的通知公告义务。案件审理期间,上海市远东国际贸易公司又起诉王某,要求支付出口代理费,15,万元,并请求法院撤销王某于,2003,年,6,月,4,日向其妻弟刘某的工厂低价转让缝纫机,100,架的买卖合同,.,27,个人独资企业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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