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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专题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一)现象与归类, 个体户),公安派出所对小偷处以处以五十元罚款(行政派出机构 小偷),1,高校对学生不颁发学位证书( 事业单位 学生),烟草公司没收烟贩子的假烟(企业单位 烟贩子),行业协会对所属行业成员的管理(行业协会等 协会成员),1,行政机关,2、3、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5,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2,(二)行政主体的概念,从前述现象中我们能归纳出行政主体的如下特征:,是一种组织,而非个人。,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组织。,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自己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定义:,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独立的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3,(三)行政主体的类型,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地域行政主体与公务行政主体,4,(四)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与消灭,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依所包括的主体不同而别:,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5,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现象鉴别:,对校园内骑自行车带人学生处以五元罚款的校保卫处;,到杭州大厦采购办公用品的杭州市政府;,协助交警指挥交通的协警;,对学生颁发学位证书的高校。,确认标准:,是否拥有行政职权,: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其它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为的性质,:,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公务行为,/,个人行为,6,二、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概念,定义:,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7,特征,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行使职能上经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8,(二)行政机关分类,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会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派出机关,9,(三)我国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10,问题:,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联系:,绝大多数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区别:,行政主体是动态概念,而行政机关是静态概念;,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11,三、其他行政主体,(一)概述,定义,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种类,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12,(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含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条件,与所授权行使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规范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具备行使所授行政职能所需的基本设备与条件;,对于一些特殊行政职能,具备相应的特别条件。,13,被授权组织范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14,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在行使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以自己名义行使所授行政职能,并由其自己对外承担相应行为的法律责任;,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15,(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他们可以因依其组织章程行使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16,(四)受委托组织,含义:,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特征:,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受委托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受委托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17,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权,(一,),行政职权的涵义、特征与类型,定义:,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具体定位于各个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权。,三层含义:,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18,行政职权的特征,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19,行政职权的类型,固有行政职权 / 非固有行政职权,分类标准: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分类意义:有利于掌握行政职权的多重来源,羁束行政职权,/,自由裁量行政职权,分类标准: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分类意义:有利于根据不同的特性采用不同的控制标准与手段,20,(二)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行政职权的设定,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行政机关以,固有,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行政职权的授予,行政职权的授予,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决定赋予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非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问题,:既然已有行政机关,为什么还要授权给其他组织?,21,二、行政职责,(一)行政职责概念,定义:,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特征:,不可推卸性,法定性和合理性,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22,(二)行政职责的内容,忠实履行职责,不失职;,严格遵守权限,不越权;,符合法定目的,不滥用职权;,23,严格遵守程序,不随意行政;,遵守合理性原则,无不当行政;,尊重事实根据,不主观臆断;,正确适用法律,不错误适用;,24,第三节 公务员,一、,公务员概念,定义,:,按照公务员法的界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是一种非常广泛的界定,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中的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还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群机关以及其事业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25,分类:,西方国家的分类,政务类公务员,/,业务类公务员,我国的分类,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一般公务员;,领导职公务员,/,非领导职公务员;,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26,公务员义务与权利,公务员义务:,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27,(,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法,28,公务员权利,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法,29,二、国家公职关系,(一)含义,国家公职关系,是公务员接受国家委托,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二)国家公职关系定性问题,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在国家公职关系上都曾经从特别权力关系到特别法律关系,从,对人忠诚,走向,对宪法忠诚,的历史阶段。,30,特别权力关系,持这种观点的理论认为,公务员与国家或行政主体之间处在一种特殊,“,力,”,之关系,国家或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要求公务员负担特别义务,公务员则处于国家或行政主体的附属地位。显然,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公务员只是行政主体的附庸:,公务员义务不确定:负有不定量义务;,没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对公务员存在特殊的惩戒手段;,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31,特别法律关系,鉴于特别权力关系脱离法律支配,形成法外空间,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遭到上述诸国和地区的扬弃。认为国家职务关系同样应受法律规范,而属于法律关系范畴。只是存在一般法律关系不同的特殊性,而称之为,“,特别法律关系,”,。其特殊性或特征有四:,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应有法律特别规定,而非服从不定量义务;,为维护公务员制度的有效运作,各行政主体可以制定合法和合目的的特别规则予以规范;,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可以惩戒,但要依法惩戒和符合正当程序要求;,32,公务员一定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时,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依循其他法定途径寻求救济,而且法律不得明文排除公务员通过法院寻求救济。,就我国大陆的国家公职关系而言,已经初步进入,“,特别法律关系,”,阶段,但尚有诸多特别权力关系残余。,33,(三)国家职务关系内容,人事管理关系,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特别劳动关系,工资,福利,保险,34,(四)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与消灭:,发生途径:,(1)考任;,(2)选任;,(3)聘任;,(4)调任。,消灭途径:,退休、辞职、辞退、死亡、开除。,35,三、公务行为,公务行为识别(考虑因素),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职责因素,命令因素,目的因素,36,四、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8,章,107,条。,37,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四章 录用,第五章 考核,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七章 职务升降,第八章 奖励,第九章 惩戒,第十章 培训,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十四章 退休,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章 附则,38,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其权益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组织或个人。,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39,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概述,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可总体概括如下:,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可在行政救济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转化为救济对象与监督主体。,40,(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41,(四)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42,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43,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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