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科课件15第十五章 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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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审计法,经济法,目,录,1,审计与审计法概述,2,3,国家审计,社会审计,4,内部审计,本章要点,1.,了解审计的概念和特征;,2.,明确审计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3.,掌握审计的基本构成要素;,4.,熟悉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审计与审计法概述,1,第一节,审计与审计法概述,审计是由专门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审计主体,是审计行为的执行者,一般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统称为专职机构或人员。审计主体为审计关系的第一关系人。,审计客体也称被审计人,是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包括各级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等,为审计关系的第二关系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是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关系的第三关系人。,一、审计的概念及要素,第一节,审计与审计法概述,(一),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活动的本质特征,这是保证审计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二),权威性,审计的独立性保证了审计的权威性。,(三),公正性,公正性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审计的特征,第一节,审计与审计法概述,审计法是调整审计主体与被审计主体之间因审计工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审计法的概念,第一节,审计与审计法概述,(一)依法审计,原则,(二)独立性,原则,(三)客观公正,原则,(四)保密原则,四、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审计,2,第二节 国家审计,(一)审计机关的设置和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一,、审计机关和人员,第二节 国家审计,(二)审计人员的条件和职责,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节 国家审计,(一)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二)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三)对国有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四)对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五)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指导、,监督,(六)其他监督事项,二、审计机关的职责,第二节 国家审计,(一)资料获取,权,(二)检查,权,(三)调查取证,权,(四)证据保,全权,(五)违法行为制止权、处理,权,(六)审计结果公布,权,(七)提请协助权,三、审计机关的权限,第二节 国家审计,(一)组成审计,组,(二)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三)提交审计,报告,(四)出具审计意见书及做出审计,决定,(五),送达,(六)变更或撤销审计决定,四、审计程序,第二节 国家审计,(一)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拒不配合审计监督的,法律责任,(二)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员违规进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的,法律责任,(三)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机关命令的,法律责任,(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社会审计,3,第三节 社会审计,社会审计的产生根源在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我国社会审计制度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产生,但由于经济环境和社会制度变革等原因,真正发展起来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社会审计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一、我国社会审计的发展,第三节 社会审计,(一)区别,1.,审计权力来源,不同,2.,审计目标,不同,3.,审计依据,不同,(二)联系,1.,国家审计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督,2.,国家审计可以与社会审计合作,二、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第三节 社会审计,(一)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之后,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三、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第三节 社会审计,(,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三)审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承办审计査证和咨询服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属于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有偿服务、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第三节 社会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可以接受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等,出具有关的审计报告;同时也可以从事其他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社会审计机构对本机构人员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审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社会审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审计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四、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审计业务范围和规则,第三节 社会审计,(一)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责任,(三)未经批准从业的,责任,(四)民事赔偿责任,五、社会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内部审计,4,第四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一、内部审计的定义,第四节 内部审计,我国的现代内部审计起步较晚,一般认为,我国现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审计署颁布了,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为内部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二、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第四节 内部审计,(一)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我国目前依法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三、我国现行内部审计制度,第四节 内部审计,(三)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四)内部审计中的,法律责任,(,1,)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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