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本科课件第17章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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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讲教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概述,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让学生学习了解第二审程序概述、上诉的提起和受理的概念、上诉案件的审理的概念、上诉案件的裁判的概念;并且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地掌握以及灵活的运用。,学习重点,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由于当事人的上诉引起的,因此,又称为上诉审程序。又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第二审程序对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人民法院系统内进行自我监督的程序制度,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审查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其次,第二审程序对当事人来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司法救济权利,第二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对一审裁判表示异议的合法渠道。在上诉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再次行使辩论权,更全面、更充分地向法院阐述自己的理由,以弥补在一审审理中的不足和遗漏。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更好地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而受到损害,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第二审程序制度设计的方向与重点。,1.,复审制说,又称更新主义,该学说认为,第二审程序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第一审程序所运用的诉讼资料和裁判结论不得约束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全面地重新收集、调查一切诉讼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这种审理模式被法律界戏称为“第二次一审”。从诉讼经济学的角度看,该学说浪费时间和法律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民事诉讼不宜采取这一原则。,二、第二审程序的性质,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2.,事后审制说,又称限制主义,该学说认为,第二审程序是以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及裁判内容有无错误为目的,而非以审查当事人的争端客观上是否得到全面而公正的处理为目的。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能根据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主张及其提出的诉讼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判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而限制新事实的主张,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诉讼资料。这一学说与复审制说是完全对立的。,二、第二审程序的性质,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3.,续审制说,又称续审主义,该学说被认为是复审制说和事后审制说的折中。续审制说认为,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程序具有监督和救济的双重功能。第二审程序的诉讼资料并不限于第一审程序原有的诉讼资料。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还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第二审程序都采用续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亦然。只是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是否加以限制,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二、第二审程序的性质,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虽然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一审案件的必经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的案件,都不会发生第二审程序的问题。,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1.,程序的任务和功能不同,2.,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3.,审理的对象与范围不同,4.,审理的方式和具体程序不同,5.,审判组织形式不同,6.,审理期限不同,7.,裁判的效力不同,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一)上诉的概念,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以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除了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诉的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或者认为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的提起,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关键,是当事人继续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前提。,一、上诉的提起,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与起诉,都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但两者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第一,提起的原因不同。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因而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者与他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诉讼行为。,第二,提起的时间不同。上诉的提起受上诉期限的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是,15,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是,10,天;起诉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内随时可以提起诉讼。,一、上诉的提起,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第三,提起的对象不同。上诉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因此,有权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上诉案件。而当事人起诉则要根据管辖的有关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相应法院。我国四级人民法院依法都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第四,提起的形式不同。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即递交上诉状。,一、上诉的提起,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二)提起上诉的条件,1.,上诉对象合格,即上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2.,上诉主体合格,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3.,上诉的提起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一、上诉的提起,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三)提起上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上诉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既便于当事人就近行使上诉权,也便于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完成对上诉材料、原审案卷和证据的诉讼资料的整理、汇集与报送工作。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以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再一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一、上诉的提起,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保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立案、审理。,一、上诉的提起,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上诉的审查与受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第一,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齐全;一审卷宗数应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第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第三,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二、对上诉的审查与受理,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对卷宗、材料不齐备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经查对有关材料无误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第二日移交有关审判庭。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二、对上诉的审查与受理,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决定接受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己的上诉。上诉人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三、上诉的撤回,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这种处分不是绝对的,要受法律的制约。所以,撤回上诉虽然是上诉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主要审查上诉人的申请是否有违反法律、规避法律以及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等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如果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不仅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为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其监督职能。,三、上诉的撤回,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申请撤回上诉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将其申请内容记入笔录。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需要指出的是,撤回上诉同第一审诉讼中撤回起诉一样,存在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和按自动撤回上诉两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外,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而上诉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影响对方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上诉人撤回上诉时,无权将第一审的起诉也一并撤回。,三、上诉的撤回,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无论上诉期限是否届满,都不得再上诉;,(,2,)在一方当事人上诉、对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以及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第二审程序终结,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负担第二审程序的诉讼费用。,三、上诉的撤回,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一)组成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第二审程序中审判组织的法定形式,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和上诉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上诉案件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重新进行审理,还负有审查监督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正确的任务。而且,第二审程序是民事案件的第二次审理程序,也是最终审理程序,第二审裁判作为终审裁判,一经宣告立刻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不得再行上诉和起诉。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第二审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以完善的程序来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更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集体,案件的裁判结果由合议庭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回避。,一、上诉案件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阅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第一,进一步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资格,以及是否超过上诉期限。如果发现上诉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过上诉期限,应裁定驳回上诉。对于上诉状内容有欠缺的,应通知上诉人补足。,第二,审查上诉请求、答辩主张及其他案卷材料,了解当事人上诉争议的焦点,审查第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以进一步查明案情。,第三,审阅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决定对上诉案件是开庭审理或是径行判决。,一、上诉案件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即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定在上诉人的请求范围之内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理职能是“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有机结合。,二、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法律规定,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开庭审理是上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开庭审理要求传唤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新事实进行审查和口头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判。开庭审理体现了直接言辞原则和辩论原则。,二、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径行裁判,又称不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同时传唤和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在经过阅卷和必要的调查、询问之后,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径行裁判不同于书面审理。所谓的“书面审理”,是指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证人,只通过审查一审案卷材料即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径行裁判虽说不开庭,但除阅卷之外仍需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合议庭才能直接作出裁判。,径行裁判也必须组成合议庭。,二、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径行裁判的适用范围相当严格,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扩大径行裁判的适用范围。,民诉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下列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二、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当涉及案件事实的审查时,第二审程序必然牵涉证据的问题。第二审程序在举证、质证、认证等证据规则方面,与第一审程序适用规则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上诉案件中“新的证据”的认定和举证时限两个方面。,三、上诉案件的证据,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一)上诉案件中“新的证据”的认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另据,证据规定,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在实行举证时限制度以后,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三、上诉案件的证据,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二)上诉审的举证时限,上诉审举证时限的确定、计算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规则,与第一审程序大致相同,不同之处还是体现在与“新的证据”有关的问题上。首先,上诉案件的举证时限仅指对“新的证据”的举证时限。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证据,不需要再次举证,也就不存在举证时限的问题。其次,上诉案件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较为明确。按照,证据规定,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在第二审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三、上诉案件的证据,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另据,证据规定,第,46,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上诉案件的证据,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是法院调解原则在第二审程序中的体现,并且上诉案件的调解范围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就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就一审判决认定的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这是因为,一审裁决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处分。,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一是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三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四、上诉案件的调解,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三种情形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另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由此可见,第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第一审程序中的调解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当调解不成时,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而在第二审程序中,由于涉及当事人上诉权问题,所以,当调解的对象是一审裁判中未涉及的事项时,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或者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四、上诉案件的调解,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另行裁定撤销原判决,也不能在调解书中注明撤销原判决。“视为撤销”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是因为调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就不再有效。,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四、上诉案件的调解,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当中进行选择。至于具体地点的选择,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以下原则:是否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及诉讼效率;是否便于法院查清案情,行使审判权;是否便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等。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为保证上诉案件的及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五、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和审结期限,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和裁定:,(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肯定原审判决正确、合法,否定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的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纠正瑕疵后,维持原判决。,一、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二)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不当,应当依法作出变更原审判决的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全部不当的,判决撤销原判决、全部改判;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不当的,部分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依法改判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改判仅限于改正法律适用部分;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这里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这种情况下,改判除了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的变更,还可能包括对法律适用部分的变更。,一、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较为严重的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包括可以发回重审和应当发回重审两种类型。,1.,可以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属于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处理的情形,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2.,应当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也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另据,民诉法解释,第,326,条、第,327,条和第,32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以下三种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发回重审:,一、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1,)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一、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发回重审应当使用裁定,并同时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能参加新的合议庭。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所作的裁判,仍然属于第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一、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处理结果有以下两种情况:,(一)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中纠正瑕疵后,维持原裁定。,(二)裁定撤销原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具体处理:,二、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二,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此外,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上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后重复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与终审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包括:一是终结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二是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三是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当事人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依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四是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第二审判决、调解书,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上诉审裁判的法律效力,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1.,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2.,简述提起上诉的条件。,3.,简述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审理范围、审理程序和审结期限。,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思考题,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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