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本科课件第14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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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讲教师,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审理前的准备,起诉和受理,开庭审理,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让学生学习了解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起诉和受理的概念、审理前的准备的概念、开庭审理的概念、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的概念;并且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地掌握以及灵活的运用。,学习重点,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第一审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言的。它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普遍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第一审普通程序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涉及条文,38,条,内容上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因此,第一审普通程序成为其他诉讼程序的基础。,相比旧法,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也有一些变化。首先,程序内容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和规范。修改、充实、完善后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更加体现其基础程序的功能和作用。它能够将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和当事人诉讼程序较好的相结合,将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司法工作经验融入具体程序之中,既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又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特别程序相比,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一)程序上的完整性,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得最为完整的程序。,(二)适用上的广泛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中适用最广。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适用。二是当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审理案件时,必然援引普通程序中那些普遍适用于其他程序的规定。,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三)相对的独立性,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一特征与程序上的完整性、适用上的广泛性两个特征密切相关。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得较为完整,所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学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它可以独立适用。而其他程序侧重于规定其特别之处,不及普通程序完整,适用其他程序时往往需要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各程序共同适用的规定。,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第一审普通程序根据其运行的规律与特点,分为起诉和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其中开庭审理阶段是整个普通程序的核心。该阶段最集中地反映了诉讼的特点,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这个阶段的规定最全面、最完整。开庭审理阶段依次又分为开庭前准备、庭审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判决宣告阶段。另外,针对庭审进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形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制度。,三、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结构与内容,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一)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主动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原告,起诉的前提是该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起诉的目的是希望人民法院主持正义,运用国家强制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就诉讼程序是否启动而言,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原告的起诉也决定了案件适用诉讼程序的类型、当事人的范围、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所以,原告起诉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对诉讼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一、起诉,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民事诉讼行为。起诉权是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诉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所享有的或所管理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外来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国家有提供司法保护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请求排除侵害解决争执的权利。当然,他们也许为各种因素制约而决定不起诉。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决定权在当事人。起诉一旦成立,当事人即涉入诉讼,置于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之下。为使司法保护更加及时、稳妥和准确,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一、起诉,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二)起诉的条件,1.,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一、起诉,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2.,形式要件,(,1,)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这是起诉的基本形式要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预交案件受理费。,一、起诉,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审查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审判实践中也将受理称为立案,我国实行立案审查制,审查合格即接受起诉,否则即裁定不予受理。受理与起诉的性质不同。受理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是其行使司法权的一种诉讼行为,而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在我国,原告的起诉并不一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只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之后才能启动诉讼程序。在受理阶段,法院仅对当事人的起诉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是否真实,请求是否合理,则是庭审的任务,并不属于受理阶段审查的范围。,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一)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内容和期限,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包括:审查起诉是否合乎规定的四个方面的实质要件,审查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有无遗漏或错误。如果书写不明、地址不清、措辞不当,或者事由不具体时,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原告补正或修改,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受理的借口。,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人民法院久拖不决,,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7,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应予立案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亦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二)先行调解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是,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调解适用方面的一个创新的制度设计,在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前,可以对一些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以利于民事纠纷的快速解决,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是,基于调解自愿原则,即便是适宜调解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那么法院就不再调解。,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限内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审理原则、制度、方式上都存在差异,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来审理。,(,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仲裁与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不同机制,在民事案件主管方面相互排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通常也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行政机关职工因调资、奖惩引发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执行性,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诉。但是,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法律对男方诉权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在限制期内不能起诉。,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离婚案件和收养案件,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既然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维持原身份关系,即表明当事人间的这种身份关系尚未达到非解除不可的程度。法律规定,6,个月不得起诉的缓冲期,目的在于减轻当事人讼累和人民法院的负担,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感情的培养、稳定和发展良好关系。,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公告方式。,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4,)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受理,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四)受理的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取得了审判权,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3.,诉讼时效中断,4.,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二、受理,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合格后,应予受理,此时诉讼程序开始。但尚不能立即着手案件的法庭审理。由开始到法庭审理之间还存在一个准备阶段。审理前的准备,就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所进行的审查诉讼文书、了解当事人争议焦点、收集证据或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通知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等一系列的准备活动。,一、审理前的准备概述,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其任务是成立审判组织,告知有关人员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和心理准备。同时,让审判人员了解案情、熟悉案情并进行必要的案头工作,以保证按时开庭审理。审理前准备工作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开庭审理的成败,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可以保障诉讼快捷、顺利地进行,避免因准备不足而造成的重复或多次开庭,避免诉讼拖延。,一、审理前的准备概述,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书面文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常见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以通知形式分别向原、被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以便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原告系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宜用书面方式将原告口述基本内容告知被告。被告知悉原告起诉后,应针对起诉状内容,实事求是地据理提出答辩。答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对答、辩驳意见,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被告的答辩权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答辩权是被告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答辩的方式有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两种。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就是书面答辩形式。口头答辩主要体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的口头辩驳。如果被告书写有困难,可以不提供书面答辩,仅以口头方式答辩即可,答辩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提供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其权利,依法履行其义务,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这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三)成立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情况,普通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形式采取的是合议制,其组成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审判员组成,二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因为对法院审判人员,若有法定情形,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及时行使,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四)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证据材料的准备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庭审的连续性和诉讼公正,举证期限的确定是必要的。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的准备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完成,但例外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协助完成。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外,针对诉讼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第,36,条对当事人的延期举证作出了明确规定。,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与整理争议焦点,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目的,主要是便于当事人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做好开庭审理的准备。此外,证据交换还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在证据交换中,审判人员不得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活动只能在开庭审理中进行。,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按照该司法解释第,40,条的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整理,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上的争议焦点和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确定,为法庭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六)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审判人员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需要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诉讼材料随诉讼的阶段积累逐步增多。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诉讼材料主要指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供的答辩状以及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审核是指审判组织应细致地核实这些证据材料的真伪,审查他们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对证据材料能否证实诉讼请求,是否欠缺,作出初步判断。如果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请求,还应审核反诉是否成立,支持反诉请求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通过认真审核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了解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证据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有困难,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必要时还可组织专家、学者对某一问题进行科学鉴定。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须依法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这里的“必要时”,主要指个别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某些证据在外地人民法院辖区内,本地法院不便调查而外地人民法院又能完成调查任务的情况。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调查事项和具体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七)选择适用案件审理的程序,1.,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入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其审理程序简便、迅速。如果当事人对于案件没有实质性争议,符合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将该案转为督促程序可以提高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效率。,2.,对于当事人争议不大、适宜调解的案件,法院可以主持庭前调解,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当受诉法院为基层法院时,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问题。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4.,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前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八)其他事项,1.,追加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故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因此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可能是共同原告,也可能是共同被告。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决定追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二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决定,追加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2.,移送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预收诉讼费用,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应按规定预先交纳一定诉讼费用。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经再次通知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二、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四节 开庭审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结束后,诉讼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由合议庭主持,故又称为法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阶段,它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阶段,又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也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最为集中的场合。开庭审理阶段的主要任务有:审查、核实案件证据的真伪性及证明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责任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一、开庭审理概述,第四节 开庭审理,(二)开庭审理的分类,1.,以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否公开为标准,分为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程序以外,依法向当事人和向社会公开的审理方式。不公开审理是指对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案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向社会公开。对当事人公开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案件的审理有权参与审理、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有权获得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和法院调取的证据,对法院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依法享有知情权。对社会公开,则是指法庭审理的过程允许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为主,不公开审理为辅。,一、开庭审理概述,第四节 开庭审理,2.,以案件的审理地点是否在法院内为标准,分为法院内审理与就地审理,在法院内开庭审理的,称为法院内审理,这是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通常做法。与此相对应,是在法院之外、案件纠纷发生地开庭审理的,这种开庭审理方式称为就地审理。就地审理、就地办案是我国人民法院早期经常采取的审理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以及扩大法制教育面,实现法律对公众的教育作用。,一、开庭审理概述,第四节 开庭审理,3.,以案件的审理是否采取言辞辩论形式为标准,分为言辞审理和书面审理,言辞审理是指在开庭审理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以言辞方式进行,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陈述,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必须以言辞方式进行。书面审理是指法院审理案件不开庭,不主持当事人进行言辞陈述和辩论,而是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提交的证据,即行裁判的一种审理方式。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以言辞方式开庭审理。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概述,第四节 开庭审理,(三)开庭审理的特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和法定的顺序进行。所以,开庭审理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审理形式的法定化,二是严格的顺序性。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不公开开庭审理仅是例外情况。并且,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顺序进行。,一、开庭审理概述,第四节 开庭审理,(一)庭审准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第,137,条的规定,庭审准备需要完成以下三项工作:,(,1,)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日期及发布公告。,(,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如果有未到庭的,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由审判长酌情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延期审理或者按撤诉处理。,(,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和认证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核实和认证,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客观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所做的口头陈述。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陈述,应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2.,出示证据并质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所以,不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另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人民法院实行“一证一举一质”和“一组一举一质”的质证方式,当事人应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和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认。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次序是: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然后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再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另一方不认可的,举证责任转移,由不认可的当事人举出反驳证据。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进行反驳,反驳理由充足的,原举证的一方可重新举证。,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1,)证人证言。,(,2,)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另据,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以及经法庭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也必须经过开庭质证,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各自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辞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较为集中的一个阶段。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辩论,能够对案件有争议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分清是非责任,为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及公正裁判奠定基础。法庭辩论在合议庭的主持和指挥下进行,合议庭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提供平等的机会,保障其充分行使辩论权,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作的与案件无关的或者重复的辩论,合议庭应当及时制止。,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进行判决。,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四)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1.,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终结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有: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是否充分,是非责任的划分,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以及诉讼费用的分担。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全部过程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评议的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归档备查。,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2.,宣告判决,无论是公开审理或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合议庭评议结束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决定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应当在,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另定宣判日期,在宣判完毕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法院宣告判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等。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4,款的规定,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二、开庭审理的程序,第四节 开庭审理,法庭笔录又称开庭审理笔录、庭审笔录,它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所制作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对庭审活动有着固定和保全的作用,它使庭审活动具有可回溯性,便于在审理结束后对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和监督。,法庭笔录的主要内容有: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姓名,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及自然状况,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过程,当事人的辩论过程,审判人员的认定及其归纳总结,以及开庭的结果。法庭笔录应当由书记员当庭记录,必须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入笔录。鉴于合议庭评议阶段的保密性,故合议庭评议笔录必须另行制作。,三、法庭笔录,第四节 开庭审理,法庭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应当由书记员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宣读或阅读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三、法庭笔录,第四节 开庭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四、审结期限,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撤诉的概念与分类,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诉一经撤销,人民法院就要终结对受诉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退出诉讼。因此,撤诉是一项重大的诉讼行为,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撤诉划分为以下几种:,1.,以诉的性质为标准,分为撤回本诉和撤回反诉,撤回本诉,是原告在法院终结第一审程序之前将其提出的本诉予以撤销。撤回反诉是指本诉被告将其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予以撤销。,一、撤诉,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2.,以撤诉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当事人申请撤诉与法院按撤诉处理,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而使其所提起之诉予以撤销。按撤诉处理是指当诉讼中出现法定情形时,法院依职权按撤诉对待。,3.,以诉讼程序为标准,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在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前,原告将其提出的起诉予以撤销。撤回上诉是在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前,上诉人将其提出的上诉请求予以撤销。本节不涉及撤回上诉。,一、撤诉,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二)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指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诉讼行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原告自愿的行为,2.,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3.,必须在宣判前提出,4.,必须经法院审查许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一、撤诉,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三)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又称视为撤诉,是指法院将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按照申请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与撤诉的结果相同,但原因不同。,一、撤诉,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诉法解释,第,213,、,235,条和第,236,条又分别规定了“按撤诉处理”的三种情形:一是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三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情形下,新司法解释相关法条使用的表述是“按撤诉处理”,而非“可以按撤诉处理”。,一、撤诉,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四)撤诉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撤诉问题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终结;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当事人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申请撤诉的当事人还应当继续参加诉讼,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有权缺席审理后判决。,由于法院没有对被撤销之诉作出实体判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仍然可能存在,故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撤诉,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延期审理是指由于出现法定的事由,使得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者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将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延期审理不同于审理期限的延长,它是在案件的审理期限内变更具体的开庭审理的日期;审理期限的延长则是指由于某些原因,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经法定程序予以延长的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延期审理,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说明这是一个授权性规范。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二、延期审理,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诉讼制度。这项制度对于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其未到庭为由对裁判的效力提出异议。但由于是一审判决,缺席人仍依法享有上诉的权利。,三、缺席判决,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停止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不同,诉讼中止后,案件所有的诉讼活动全部暂时停止,待诉讼程序恢复后,案件的诉讼活动再恢复进行;而延期审理,仅仅是开庭审理活动的延期,其他的诉讼活动并不停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四、诉讼中止,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时,原裁定不必撤销,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原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中止诉讼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四、诉讼中止,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进行下去已无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与正常的诉讼结束不同,它属于非正常的结束,其诉讼程序尚未完毕,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未作结论,并且只能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也不同。诉讼终结后,诉讼程序不再恢复;而诉讼中止的案件,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程序还会恢复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五、诉讼终结,第五节 对案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包括: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五、诉讼终结,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1.,简述普通程序的特点。,2.,简述起诉的条件。,3.,简述开庭审理的程序。,4.,简述撤诉应具备的条件。,5.,什么是诉讼中止?什么是诉讼终结?,思考题,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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