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科课件14第十四章 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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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会计法,经济法,目,录,1,会计法概述,2,3,会计核算,会计监督,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5,本章要点,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2.,明确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及会计监督;,3.,了解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概述,1,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会计的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计量、记录、分析和检查,做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狭义的会计法,是指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会计法。,一,、会计法的概念,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二、会计法的构成,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一)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二)合法性,原则,三、会计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三)会计人员的,管理,(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四、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2,第二节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量度,对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的、系统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形成一系列会计指标,据以考核目标或计划的完成情况,从而为制定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与资料的一项管理活动。,一、会计核算的概念,第二节 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所谓真实性原则,也称客观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会计核算,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三、会计核算的内容,第二节 会计核算,(一)依法建立,账簿,(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四、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二节 会计核算,(五)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六)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七)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八)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九)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监督,3,第三节 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第三节 会计监督,(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三节 会计监督,(四)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三节 会计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第三节 会计监督,(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关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三节 会计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其中,审计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4,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指单位内部设置的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一、会计机构的设置,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总会计师的设置、任免及应具备的条件,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总会计师除了必须具备政治、思想、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身体等方面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这一条件。,三、总会计师,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总会计师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上的权限,会计人员的任用、晋级、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选拔,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前提,是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四、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4.,建立岗位责任制,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务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五、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程序,1.,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2.,移交,点收,3.,专人负责监,交,4.,交接后有关事宜,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其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当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5,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1,)通报,(,2,)罚款,(,3,)行政处分,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1.,罚款,2.,行政责任,四、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三)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2.,恢复其原有职位、级别,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2.,泄露国家秘密,罪,(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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