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科课件07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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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经济法,目,录,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外资企业法,本章要点,1.,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2.,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组织机构;,3.,掌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4.,明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1,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吸收外资的重要形式,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可简称为“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可简称为“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践中,一般将外商投资企业称之为“三资”企业。,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的企业,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措运用,权,3.,物资采购,权,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入,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能够防治环境污染的。,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1,)除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以外的其他项目投资。,(,2,)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经济关系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其内部管理过程中,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以及社会经济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四、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间进行经济交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它不受外国干预。,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互惠互利。中外各方如果发生分歧,应先由董事会协商解决,如果董事会解决不了,可经中外各方协商,共同决定是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是在其他国仲裁。,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它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系列原则、准则和规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1.,中外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2.,审批机关,审批,3.,进行合营企业的登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营条件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但可以增加。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以外币缴付);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期限,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必须经过合营他方同意,以及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计划,(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产品,销售,(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经营期限的行业有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行业、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行业及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行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或者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过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与解散,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合营期限届满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所谓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去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1.,立项,申请,2.,洽谈,签约,3.,审查,批准,4.,登记注册,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双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出资额,只需确定各自的合作条件。,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用人民币表示,也可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2.,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3.,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董事会,制,(二)联合管理,机构,(三)委托管理制,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或产品,分配,合作企业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方式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予以约定。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后者一般在资源开发项目中采用。至于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的比例,则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在实践中,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为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一般采用让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期限规定,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二)解散规定,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外资企业法,4,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外资企业法是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外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的概念,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设立,1.,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产品出口。,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2.,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二)外资企业的变更,外资企业因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予以安排,。,(二)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外资企业的用地和费用,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所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二)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六、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三)外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四)外资企业职工的劳动管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雇用、辞退、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七、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二)外资企业的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终止,:,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破产;,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三)外资企业的清算,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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