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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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经济法,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和特点,(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是指承运人在一个国家接管货物之后,采用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将其运送到另外一个国家境内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二)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判断运输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启运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启运地 目的地,(一个国家) (另外一个国家),2.运输对象,=被运送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货物),(1) 两个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2) 两个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概述,2,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3.运输方式:,(1)单一运输方式海洋航空铁路公路内河管道邮政,(2)联合运输方式国际货物多式联运,4.运输合同证明形式,=运输单据,5.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不同,概述,3,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不同运输方式的优缺点,(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优缺点,1优点:(1)运量大;(2)运费低;(3)容易为双方所接受,2缺点:(1)运速慢(2)风险大,(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优缺点,1优点:(1)运速快;(2)货物安全性,2缺点:(1)运量小;(2)运费高,(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优缺点,1优点:(1)运量大;(2)运速快,2缺点:只适合于以铁路相联接的国家,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铁路运输线:(1)小陆桥运输线=纵贯南北美洲;(2)大陆桥运输线=横跨欧亚大陆;(3)亚大陆桥运输线=横跨欧亚大陆,概述,4,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租船运输,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赁运输,5,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班轮运输的特点,(一) 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的特点,航线 港口顺序,船期 运费 又称:“定期船运输”,(二) 班轮运输适用的运输对象,:小额货物杂货,托运人的货物一般装不满一条船,承运人可以叫“公共承运人”,(三) 班轮运费的特点,承运人单方面确定,不是协商确定;,运费之内包含了装卸费用,不再另行计算装卸费用,第五章,6,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四) 班轮合同证明形式,提单海运单. 又称:“提单运输”,(五)班轮合同适用的法律,1表现形式,()国际条约,年海牙规则,年维斯比规则,年汉堡规则,()国内法:,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法,2.性质,属于“强行性合同法”=承运人不得任意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否则,提单条款无效。,第五章,7,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租船运输的特点,(一) 租船运输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临时从租船市场租赁船舶 .又称:“不定期船运输”,(二) 租船运输适用的运输对象,大宗货物承租人通常租赁了整条船舶,(三) 租船合同租金的特点,出租人承租人协商确定,(四) 租船合同的证明,不需要用运输单据证明,第五章,8,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五)租船合同适用的法律,表现形式,不适用国际条约,而是适用国内法,如海商法,性质,属于“任意性性合同法”. 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或者根据标准合同订立。合同与合同适用的法律不一致时,应当以租船合同为准,而不是以法律为准。,第五章,9,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班轮运输合同:提单海运单,(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的定义,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之后向托运人签发的、用来证明他们之间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在卸货港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单据。,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提单,() 提单的签发主体:,承运人装货经纪人船长,() 提单的签发对象:,托运人运输代理人,() 提单的签发时间:,接管货物时+把货物装船以后,() 提单的签发份数:,三份,注意:,承运人交货时, 仅凭其中一份提单交货;交货之后,其他提单失去法律效力。,第五章,10,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的作用,()合同证明,在托运人手中,仅有承运人单方面签字的提单不是运输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明;但在托运人以外的提单受让人手中,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货物收据,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但在托运人以外的提单受让人手中则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明。,简单表述:货物提单,()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的象征,可以,代表,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占有,提单就等于占有货物,,转让,提单就相当于转让了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因此,提单是用以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而不能将其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简单表述:凭单交货,第五章,11,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 提单的分类,1.按照是否装船,(1)已装船提单,船名装船时间FOB+CIF+CFR,(2)收货待运提单,(备用提单)FCA+CIP+CPT,注意:,倒签提单,CIF上海港伦敦港,月交货。承运人月日接管货物,月日把货物装上船,但将提单日起倒签为月份。,预借提单,CIF上海港伦敦港,月交货。在11月份,托运人未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要求承运人签发日期为0月份的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性质,托运人(卖方)承运人合谋欺骗买方(共同侵权行为), 保函=无效,托运人-承运人,第五章,12,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按照收货人记载方式,(1)记名提单,xx公司或者李四先生-不能转让,(2)不记名提单,空白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无需背书转让,(3)指示提单,凭xx公司指示交货凭指示交货-必须背书转让,第五章,13,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3.按照承运人对货物批注,货物说明承运人接管货物理货(检查检验)理货记录货物批注,(1)清洁提单,外表状况良好空白,(2)不清洁提单,货物渗漏包装破裂货物生锈,注意:买卖合同中,买方(跟单托收)或者银行(跟单信用证)不愿意对不清洁提单付款。因此卖方(托运人)凭借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承认该保函的效力,但认为该保函只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保函,卖方(托运人)-承运人,清洁提单,第五章,14,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4.按照运费支付,(1)运费已付(预付)提单,托运人支付CFR+CIF+CIP+CFR,(2)运费到付提单,收货人支付FOB+FCA+FAS,第五章,15,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5. 是否允许承运人转船,(1)直达提单,中途不换船 注明:“不允许转船”,(2)转船提单,中途换船 注明:“允许转船”+“在某某港转船”,注意:转船提单下存在两个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两者内部责任实行区段责任制,但共同对货主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新加坡-伦敦,B公司 C公司,(缔约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第五章,16,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海运单,1传统书面纸提单制度的缺陷,(1)签发三份提单制度是否有必要;,(2)书面提单的伪造和变造;,(3)书面提单的传递速度有时比船舶运输速度慢,2海运单与书面纸提单的区别:,第五章,17,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四)电子提单,1产生原因,:为了纠正书面纸提单和海运单制度的缺陷,以电子方式传递,可以转让。,2转让的方式,:通过承运人为电子提单设置“新密码”和废除“旧密码”的方式,可无数次进行转让,3适用法律,(1)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统一规则,(2)适用传统书面提单适用的法律。,第五章,18,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四、租船合同,三个租船合同的第一个特点比较,第五章,1.船舶占有权:船长、船员的工资支付;船舶伙食、淡水供应。,2.船舶经营管理权:船长、船员听从谁的指挥?承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使用费。,19,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 航次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 “程租船合同”,出租人把船舶按照特定航次租给承租人,船舶(特定航次),出租人-承租人,特定航次:大连-横滨,(1)单航次租船:一个航次;,(2)来回航次租船:两个航次;,(3)连续航次租船:几个航次,第五章,20,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特点:,(1)所有权-出租人;占有权-出租人 ;经营管理权-出租人,(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滞期费(违约金+罚款),出租人-承租人,速遣费(奖励金),受载期限:给出租人规定义务(如10月份),10月1日(受载日);10月31日(解约日),装卸期限:给承租人规定义务(如50天),承租人支付:滞期费=滞期费率滞期的天数,出租人支付:速遣费=速遣费率提前的天数,(3)租金-运费,(4)合同性质,-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21,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定期租船合同,1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期租船合同”:,出租人把配备了船长、船员的船舶按照一定期限(如一年)租给承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一定期限),出租人-承租人,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1)所有权 -出租人;占有权-出租人;经营管理权-承租人,(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航速条款+,停租条款,(3)租金:不是“运费”,(4)合同性质: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人员不足;海损事故;船舶坞修;船舶设备故障;火灾;航速不足和燃料消耗超额;其它,22,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 光船租船合同,1定义: “空船租船合同”,:出租人把没有配备船长、船员的船舶按照一定期限(如一年)租给承租人。,没有配备船员的船舶(一定期限),出租人 - 承租人,2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1) 所有权 -出租人; 占有权-承租人;,经营管理权-承租人,(2) 最容易产生的争议:安全港口,定期租船合同也涉及安全港口,但不典型。,(3) 租金:不是“运费”,(4) 合同性质: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23,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五、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区别,(一)当事人不同,1提单,托运人(货主)-承运人(船主)-收货人(货主),2租船合同,出租人(船主)-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二)作用不同,1提单: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2租船合同:不具有提单的三个作用。,(三)适用法律不同,1提单:适用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适用法律属于强行性的合同法。,2租船合同:不适用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适用法律属于任意性的合同法。,第五章,24,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 定期租船合同项下提单,合同,货物,出租人-承租人-托运人,提单,a.出租人-承租人=租船合同=不适用国际公约,b. 承租人(承运人) -托运人=提单=适用国际公约,c.出租人(承运人) -托运人=提单=适用国际公约,(3)光船租船合同项下提单,货物,出租人-承租人-托运人,提单,a.出租人-承租人=租船合同=不适用国际公约,b.承租人(承运人) -托运人=提单=适用国际公约,第五章,25,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六、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管货,(一)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适航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 “恪尽职责”地使船舶适航。,1.适航内容:,(1)船体适航;(2)船员、船上供应品适航;(3)船舶适货,“适航、适员、适货”,2.适航的前提条件,=“恪尽职责” (谨慎处理),相对适航,,只要承运人能证明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已在主观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即使船舶由于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而在客观上实际上并不适航,承运人仍可对由此而造成的货损不予负责。,绝对适航,,不论承运人在主观上如何谨慎处理,只要船舶在客观上不适航。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要求是“相对适航”,而不是“绝对适航”,第五章,26,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3.适航的时间条件,=“开航前和开航时”,开航前(开始装货时)-开航时(船舶离开锚地时),(二)安全承运货物的义务(管货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1)装载;(2)搬移;(3)积载(配载); (4)运送(运输); (5)保管;(6)照料;(7)卸载 货物,(三)不得“不合理”绕行,(海商法第49条),七、海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一)海牙规则的规定,:“钩到钩(舷到舷)”原则,装上船-卸下船,(二)汉堡规则的规定,=“接到交”原则,接管-装上船-卸下船-交付,(三) 中国海商法的规定,1.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钩到钩(舷到舷)”原则;,2.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接到交”原则,第五章,27,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八、海运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一)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遗失 (二)运到迟延,九、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一)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遗失的赔偿限额,第五章,注意:,1.货主在“每单位”和“每公斤”两个标准中:可以选择一个较高标准。,2.“每单位”的含义:关键取决于提单的写法。,3.贵重货物=声明价值=赔偿限额即为声明价值,28,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运到迟延的赔偿限额,1.汉堡规则,:,迟延运到的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费总额,2.海商法:,(1)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遗失的赔偿限额:同前表;,(2)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迟延运到的货物运费,第五章,29,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十、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一) 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归纳,海牙规则规定的免责事项:18项;中国海商法规定的免责事项:12项.两者规定的免责事项基本相同,归纳起来包括下列事项:,()驾船或管船过失的免责;()火灾免责;()不可抗力;()海难救助;()货主原因;()货物特性、固有风险;()潜在缺陷;()非因承运人的其他过失(包括船员过失),承运人可在提单中放弃豁免或加重自己责任,第五章,30,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承运人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无过失免责,()承运人有过失的:,原则上-承担责任;,例外-不承担责任-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按照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海运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包括两大类:无过失免责和过失免责。,过失免责包括两种情形:,A.驾驶(航行)过失的免责,B.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第五章,“管船过失”不同于“管货过失”:区分标准-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船舶还是货物。,31,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举例】,驾驶(航行)过失的免责,.无过失碰撞的责任即由于不可抗力、不明原因和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当事船舶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船(无过失)-乙船(无过失),船舶损失 船舶损失,货物损失 货物损失,单方过失的碰撞责任,过失船对非过失船承担赔偿责任。,甲船(过失)乙船(无过失),船舶损失 船舶损失:受赔,货物损失不赔 货物损失:受赔,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甲船(4/5过失)乙船(1/5过失),船舶损失100万 船舶损失200万-甲承担240万,乙60万,货物损失50万 货物损失100万,第五章,32,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汉堡规则,没有采用列举法规定免责事项,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度”:,1.承运人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无过失免责,2.承运人有过失的=承担责任,结论:1.推定过失+举证责任=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制度;2.废除了过失免责制度。,第五章,33,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十一、1924年的海牙规则,(一)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924年在海牙达成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共16条,于1931年生效。,主要内容:,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管货义务,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钩到钩、舷到舷原则,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单位100英镑。,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7项,属于不完全过失责任制,5.诉讼时效,:1年,第五章,34,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中国海商法与海牙规则比较,三个国际公约中国都没加入,中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主要吸收了海牙规则,也采用了另外两个公约的合理规定。,中国海商法采纳的海牙规则的内容包括:,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管货义务。,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2项免责包含了海牙规则规定的17项免责,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3.非集装箱货物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限:,钩到钩原则。,4.第一诉讼时效期间:,1年。,第五章,35,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十二、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一)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968年,布鲁塞尔,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又称维斯比规则。,主要内容:,1.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缔约国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缔约国港口签发的提单。,2.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每单位 10000金法郎 ,或者每公斤(毛重) 30金法郎。,3.明确了每单位的含义:,集装箱条款。,4.规定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员也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额。,“喜马拉雅条款”,5.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双方同意,第五章,36,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中国海商法与维斯比规则比较,中国海商法采用了维斯比规则的下列规定;,1.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每单位 10000金法郎 ,或者每公斤(毛重) 30金法郎。国际海事委员会1984年将其明确为每单位666、67(SDR) ,或者每公斤(毛重)2 (SDR)。,2.明确了每单位的含义:,集装箱条款。,3.提单对第三者的最终证据作用。,4.采用了“喜马拉雅条款”。,第五章,37,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十三、1978年的汉堡规则,(一)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978年,汉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主要内容:,1.扩大了货物的范围:,活动物,舱面货,包装工具。,2.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每单位835(SDR) ,或者每公斤(毛重)2、5 (SDR)。,3.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接到交”原则。,4.废除了承运人的过失免责:,实行完全的推定过失责任原则,5.增加了承运人对“运到迟延”的责任。,6.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7.延长了诉讼时效:,第一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且可以延长;对承运人起诉托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第二诉讼时效期间为90天。,第五章,38,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中国海商法与汉堡规则比较,中国海商法采用了汉堡规则的下列规定:,1.扩大了货物的范围:,舱面货,包装工具。,2.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限:,“接到交”原则,3.增加了承运人对“运到迟延”的责任,。,4.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5.换取虚假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使得该类保函合法化。,6.第二诉讼时效:,规定了承运人起诉托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诉讼时效为90天。,第五章,39,40,承运人的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英磅,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高者为准,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索赔时效,提货时发现,当时,损坏不明显,,3,日内,联合检查,无需提交,提货时发现,次日,损坏不明显,,15,日,联合检查,无需提交,诉讼时效,一年,一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两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诉有90日的宽限期,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41,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体制,1.华沙体制,华沙体制主要由以下三个公约构成:,(1)1929年的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波兰首都华沙。五章41条,适用于承运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的国际运输,1933年生效,已有130多个缔约国,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最基本的公约,我国1959年正式加入。,(2)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全称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海牙,共3章27条,涉及对华沙公约18个重要条款的修改,1963年生效,已有90多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正式加入。,第五章,42,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3)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全称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1961年9月18日,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该公约共18条,,旨在将实际承运人(即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适用于“华沙公约”(,包括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公约1964年生效,50多个缔约国,我国尚未加入。,上述三项国际公约内容上相互关联,法律上又各自独立。除第3项公约以适用前两项公约为前提外,一个国家既可只加入其中一项公约,也可同时加入两项或三项公约。上述三项国际公约的签订,使得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空前的统一。,2. 蒙特利尔体制,蒙特利尔体制根据1999年通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建立,该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中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第五章,43,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1.航空货运单证的名称,华沙公约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称为,“航空托运单”,(Air Consignment Note,简称ACN),海牙议定书将其改称为“空运单”(Air Waybill,简称AWB)。,2. 航空货运单证的签发份数,华沙公约的规定,托运人应填写航空托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一起交给承运人。如果需要托运的货物不止一件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托运单。航空托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附在货物上;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签字,交给托运人。,3. 航空货运单证的作用,若无相反证据,航空托运单,是运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凭它,在目的地收取货物,。虽然海牙议定书不限制填发可以流通的空运单,但航空货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第五章,44,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三、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1航空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华沙公约: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所发生的,毁灭、遗失或损坏,以及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2. 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航空承运人对承运货物负责的期间,包括,货物交由他保管的整个期间,,不论货物是在飞机场内、飞机上或飞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但不包括货物在飞机场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除非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运、交货或转运。此时的任何损失应视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但有相反证据者除外。,3航空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而引起损失的赔偿数额,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支付了必要的,附加费,。,第五章,45,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四、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修改,1.航空运输单证的内容,华沙公约第8条规定,,托运单,应包含17项内容。海牙议定书将,空运单,的内容简化为三项:(1)注明起运地和目的地;(2)如果起运地和目的地位于同一缔约国,但在另一国家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时,至少注明一个此种经停地点;(3)向托运人声明运输受公约约束。,2.航空承运人的免责,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享有下列三项免责:(a)承运人如果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b)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飞机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他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c)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议定书,删除了上列(b)项的免责。,3.索赔异议的提出,华沙公约规定,收货人收取货物时如果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如果有损坏情况,收货人应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7天内,提出,如果是,延迟交货,,收货人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14天内,提出。海牙议定书将,前一异议期延长为14天,,将,后一异议期延长为21天,。如果收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除非承运人有欺诈行为。,第五章,46,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五、瓜达拉哈拉公约对华沙公约的补充,该公约将航空承运人划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华沙公约”未包含实际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则,瓜达拉哈拉公约专门制定了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则,以对其作出补充。因此,该公约的适用前提是“华沙公约”。,第五章,47,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六、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体制的改革,1929年华沙公约订立至今,历经数次修改、补充,本身已呈现严重的混乱状态已经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严重的不确定性。在各国的呼吁下,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则应运而生。,(一)双梯度责任机制,第一,,对于根据第17条第1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严格责任,针对发展中国家旅客,第二,,对于根据第17条第1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可不承担责任:(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过错推定责任,针对发达国家旅客,总体而言,“双梯度责任原则”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矛盾调和的产物,使双方有关限额赔偿和不限额赔偿之争暂时告一段落。,第五章,48,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二)责任限额的改革,第一,旅客死亡或伤害的赔偿确定为双梯度原则。,第二,引进了责任限额的更新机制。,公约的保存人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改变了华沙体制的固定的责任限制不能反映由于受通货膨胀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而变化的这种弊端。用以确定通货膨胀因素的通货膨胀率应当是构成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的发行国消费品价格指数年涨跌比率的加权平均数。,第三,承运人可自行提高或放弃责任限额保护。,蒙特利尔公约第24条规定:“承运人可以订定,运输合同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责任限额的改革是对于那种多种限额并存的混乱情况的终结,且其更新体制能够保持责任限额的不断更新,能维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第五章,49,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三)先行付款制度,公约首次规定了,预赔制度,。第28条:“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第五章,50,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四) 承运人抗辩事由的修订,公约第20条:”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保险公司),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伤害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本条适用于本公约中的所有责任条款,包括第21条第1款。”可见,这将极大地改变了承运人所能援引的抗辩事由的范围,特别是关于共同过失这个问题,而是由公约条款范围内直接规定,而不能被法院地法所决定。,而对于货物运输来说,公约第18条第2款:“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4)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第五章,51,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五) 第五管辖权,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选择下列法院提起诉讼:,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总管理处所在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法院;,目的地法院。,第五章,52,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在继承了华沙公约原有的四种管辖权的同时又增设第五种管辖权,但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1. 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2. 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3. 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4. 仅适用于旅客伤亡的索赔诉讼;,5. 旅客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第33条第3款则对“商务协议”和“主要且永久居所”等概念进一步予以界定。),第五章,53,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一、国际公约,1.国际货约,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1890年,瑞士首都伯尔尼,后经多次修订。公约在伯尔尼设立了,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成员国除欧洲国家外,还包括部分亚洲、非洲国家。,2国际货协,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1年,波兰首都华沙,后经多次修订。公约在华沙设立了,铁路合作组织,,成员国是当时欧洲和亚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我国1954年加入。,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捷克5国同时是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两个公约的参加国。,第五章,54,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 是“,参加货物运送的各国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由发货人与发送铁路的,发站,订立。,2.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格式对每批货物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并在其上签字,向,发站,提出,托运申请,。,3.在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费用,后,发站即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日期戳记,。,4.运单一经加盖发站的日期戮记,表明铁路从此时起承运货物,运输合同业已缔结。,第五章,55,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据制度,1.铁路运单,运单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全程附送,在到站随同货物一起交给发货人。运单具有下列作用:,(1)是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2)是铁路收到和承运所列货物的,证据,;,(3)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入海关和国境站的必备文件,;,(4)是铁路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向其点交货物的依据,。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变更收货人和到站。,第五章,56,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2. 运单副本,运单副本在运输合同缔结后,将由发站退还发货人,它不具有运单的效力。运单副本具有下列作用:,(1)证明货物已由铁路接收和承运;,(2)是发货人或收货人向铁路申请变更运输合同的附带凭证;,(3)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发货人)要求买方付款或向银行议付的单据;,(4)在货物和运单全部灭失时凭以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第五章,57,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四、国际铁路承运人责任制度,1.铁路应负的连带责任,(a)按照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b)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输合同,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2. 铁路的责任范围,铁路对于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发生的损失负责。,第五章,58,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3. 铁路的责任期限,铁路对货物负责的期限,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则负责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4.铁路的免责,铁路对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减量或毁损的免责原因共有十项。 教材P108,5.铁路的责任限额,铁路对其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的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款项。,第五章,59,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五、铁路运费的计算、支付和清算,1. 铁路运费的计算,(1)发送路和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应按各该铁路国内运价规程计算。,(2)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按照运输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计算。,第五章,60,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2. 铁路运费的支付,(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由发货人支付。,(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由收货人支付。,(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既可由发站向发货人核收,也可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3. 铁路运费的清算,发站和到站收取的过境路的运送费用,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期限清算给过境路。,第五章,61,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六、索赔与诉讼,1.铁路对索赔的答复期限,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铁路自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这项请求,并答复赔偿请求人。,2.诉讼时效,凡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即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起诉讼。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但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凡时效期间已过的赔偿请求和要求,不得以诉讼形式提出。,第五章,62,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一、概念,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货物运输。,二、特点,. 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对货物的运送要跨越国界,.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多式联运。,.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并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予以证明。,.只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多式联运,并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就全程运费制定统一费率,并以包干形式一次向货主收取。,第五章,63,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三、多式联运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1.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2.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多式联运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本人就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发货人的法律地位,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第五章,64,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四、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1.网状责任制(分段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和责任限额分别适用不同运输区段的法律,2.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和责任限额不是分别适用不同运输区段的法律,而是适用一个统一的法律,3.综合责任制,(1)责任=不统一,(2)责任限额=统一,第五章,65,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五、多式联运合同适用的法律,(一)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教材P110,1.制定机关=联合国贸发会议,2.责任制度=统一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二)国际惯例,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制定机关=国际商会,2.责任制度=网状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三)最新惯例,多式联运单据规则,1992年,1.制定机关=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商会,2.责任制度=综合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责任限额=每单位666.67SDR+毛重每公斤2SDR,(四)国内法=中国法,1.海商法=网状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2.合同法=网状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第五章,66,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海上保险的种类,(一)船舶保险,保险标的是“船舶”=财产保险,(二)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标的是“货物”=财产保险,(三)运费保险,保险标的是“到付运费”,(四)3/4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是“船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A船过失导致B船200万船舶损失和100万货物损失,总计300万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A船应当承担责任的3/4,即300万3/4=225万,(五)船东保赔协会,1/4碰撞责任,如75万,第五章,67,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代理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申请 (被保险人insured),保险人insurer-投保人insurance applicant,(保险代理人) -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Insurance Agent,保险单据 ,.订立保险合同的代理人,()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保险经纪人属于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代替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就保险费的支付向保险人承担了特别责任;但其佣金报酬由保险人支付,而不是被保险人支付。,第五章,68,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二)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 保险单据的种类,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insurer)应向被保险人(insured)签发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 ,用来证明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的存在及其内容。,保险单据有两种,一是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二是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区别,作用相同,都可证明保险合同,但两者内容不同。,()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正面内容+背面内容(保险条款)-大保单,()保险凭证: Insurance Certificate,只有正面内容 小保单,第五章,69,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危险增加(被保险人的义务),. 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实质=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经济利益),()存在形式=所有权+担保物权+承担风险或责任,()存在时间=保险标的出险时(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注意:,不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第五章,70,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三、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海上风险,marine risk;Perils of Sea,(基本险别,basic risk coverage,),1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2意外事故,(accident):船舶碰撞+触礁+搁浅+倾覆+沉没;,另加:火灾+爆炸,注意:,海上风险: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风险+水陆连接过程中的风险,(二)外来风险,(附加险别,Extraneous Risks,),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1一般外来风险-,general risk from outside,包括:受热受潮+钩损+锈损+碰损+破碎+串味=11种,2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risk from outside,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黄曲霉素,第五章,71,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四、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一)全部损失(全损)total loss,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灭失+丧失使用价值+丧失所有权+船舶失踪,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1)实际全损的发生是迫近的、而且不可避免;,(2) (打捞费用+整修费用+续运到目的港的运费)货物本身价值,第五章,72,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损的含义,牺牲,承保风险-共同危险-救济措施,费用,承保风险:一般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共同海损的种类,=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国内法=海商法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危险:共同(船舶和货物)+本船+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牺牲和费用=特殊的、额外的、具有非常性质,救济措施=有意人为+合理+有效,第五章,73,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2单独海损,()含义,:直接由承保风险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损害,产生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与共同海损的联系:,都属于部分损失;,往往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发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a.损失产生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承保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救济措施,b.损失承担方式不同:,单独海损-受损方自己承担+向第三人追偿;,共同海损-由包括船方、货方和受损方在内的所有受益人按照受益财产的价值比例分摊,c.保险人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有些险别赔偿+有些险别不赔偿;,共同海损-所有险别都赔偿,第五章,74,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保险人承保的费用,(一)施救费用,施救措施,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合理费用),(二)救助费用,救助对象(人命+财产),救助人-被救助人(被保险人),救助费用,特别补偿,1“无偿救助人命”的原则,2救助财产时获得救助报酬的条件,(1) 救助对象遇到了不能自救的危险;,(2) 救助人对救助对象没有救助义务;,(3)救助有效果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第五章,3“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1)救助对象:,危及海洋环境的船舶或者货物,(2)被救助人向救助人=救助报酬+特别补偿,(3)特别补偿的数额,救助无效果时:救助人实际花费的费用的100%;,救助有效果时:救助人实际花费的费用的130% -200%。,4海难救助的被救助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救助人向救助人支付的“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为被保险人遭受的救助费用损失,保险人对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5,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六、保险人承保的险别,(一)基本险别,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自然灾害所致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不赔,承保范围,:全部损失+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费用+单独海损(意外事故)+单独海损(意外事故前后的自然灾害),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在内”,承保范围,:平安险中的全部责任+单独海损(自然灾害),3.一切险(all risks),承保范围,:水渍险中的全部责任+所有的一般附加险,第五章,76,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二)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1)淡水雨淋险;(2)偷窃提货不着险;(3)短量险;(4)混杂沾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热受潮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2.特别附加险:,(1)战争险;(2)罢工险;(3)交货不到险;(4)拒收险;(5)黄曲酶素险;(6)舱面货物险。,(三)基本险与附加险的运用规则,1.基本险别可以单独投保;,2.附加险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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