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经济法项目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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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实用经济法教程,项目三课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认知与训练,实用经济法教程,任务列表,任务三,票据结算方式认知与训练,任务二,银行结算账户认知与训练,任务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认知与训练,任务一 支付结算制度认知与训练,【,任务引入,】,2010,年,5,月,16,日,甲企业销售给乙单位购买货物,货款总额为,1080.40,元。甲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接收到乙单位出纳李某签发的支票一张。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零年伍月拾陆日”,金额大写为“壹仟零捌拾元肆角”,小写为“,1080.40”,,收款单位名称为丙公司。于是王某让李某重新签发一张支票。李某只是将收款单位更改为乙单位并在更正处加盖单位印章。分析李某做法是否妥当,王某是否应该接受该修改后的支票?李某填写票据事项中还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支付结算概述,(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等。,一、支付结算概述,3.,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当事人在银行存款是其自己的财产,对其拥有支配权。是否支付,什么时间支付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银行只能依照委托人的意思进行支付。,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一、支付结算概述,(三)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二、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三)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写、也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按“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顶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任务二银行结算账户认知与训练,与训练,任务引入,A,公司在甲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2009,年,5,月,13,日,A,公司在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乙银行为其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当天该公司购买原材料,财务人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现金支票,并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工作人员对该支票进行审查后,认为,1,、一般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拒绝为该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分析乙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原因是否合理,拒绝为,A,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做法是否正确?,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特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登记证。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般无需经央行核准,只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即可,这类银行结算账户称之为备案制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守法原则,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存款人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准制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备案制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后,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2,、注意的问题,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预留印鉴。开设银行账户时要预留银行签章,以便银行办理业务时核对。,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变更的情形: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2,、变更的时限:,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银行的报告日:开户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所谓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1,、撤销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撤销的时限: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3,、注意的问题,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元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金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照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银行撤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五、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是存款人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存取。,(二)开户要求,1,、存款人资格:,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五、基本存款账户,2,、开户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六、一般存款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二)开户要求,1.,存款人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2.,开户证明文件,七、专用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和使用范围,1,、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专用存款账户的不同使用范围:,(,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觋金。业务交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人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开户要求,1,、存款人资格,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2,、开户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杜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微软用户,1,证明。,(,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八、临时存款账户,(一) 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及开户条件,1,、概念: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开户条件(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例如设立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注册验资增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八、临时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规定,临时存款帐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向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入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三)开户证明文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功能,1,、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功能,(,1,)活期储蓄功能。即通过个人结算存取存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该账户的利息 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2,)普通转账结算功能。即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工具;,(,3,)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功能。即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存款人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三)开户要求,1,、开户条件(适用范围),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开户证明文件,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二)适用范围,(,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实名制管理,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二),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三,),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四),对账管理,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任务三票据结算方式认知与训练,任务引入,甲企业财务科于,2010,年,6,月,10,日开出一张面额为,18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给,A,企业购买材料款,,6,月,18,日,A,企业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甲企业只有,10000,元,于是退票,并对该企业处以,1000,元的罚款,,A,企业要求取得,360,元赔偿金。请问:银行对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A,企业要求取得,360,元赔偿金是否合理?,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功能,票据具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三)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利完全证券化,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2,票据是“文义票据”,即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3,票据是“无因票据”,即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即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5,票据是“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6,票据是“流通证券”,即票据可以流通转让。,一、票据概述,(四)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一、票据概述,(五)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承兑、提示付款、行使遣索权等程序。,3,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一、票据概述,(六)票据丧失的补救,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使用范围,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3.,支票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二、支票,(二)支票的种类,支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二、支票,(三)支票的出票,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支票的出票。支票的出票人:单位和个人,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二、支票,3.,支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付款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二、支票,(四)支票的办理要求,1.,签发支票的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6,)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2.,兑付支票的要求,(,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三、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三、银行汇票,(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三、银行汇票,(五)银行汇票的结算与使用程序,1 .,银行汇票结算的当事人,(,1,)出票人。,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3,)付款人。,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三、银行汇票,3,兑付银行汇票的程序和规定,(,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3,)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微软用户,1,,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应审查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同,开户审核银行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填写无误后方可办理转帐。,(,5,)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二,),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三、商业汇票,(三)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商业汇票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四)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1.,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三、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汇票上末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出票地。,四、银行本票,(一)银行本票的概念、种类和使用范围,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本票款项的银行。,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四、银行本票,(二)银行本票的特点,1.,使用方便。,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1,、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四、银行本票,(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五)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证件。,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票据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1.,进行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行为之一的。,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并且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按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二)票据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1,进行上述七项票据欺诈行为之一,而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3,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5,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T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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