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高职课件第三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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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点击此处结束放映,第三章 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生效,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违约责任,第六节合同的转让,第七节合同的消灭,学习目标,知识目标,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掌握合同成立及其生效的必要条件;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了解合同的让与与消灭。, 能力目标,能够订立有效合同;能够分析并处理合同纠纷。,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三、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三、合同的分类,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二、承诺,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法律性质,(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失效,(一)要约的概念,要约(,Offer,),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须表明按照要约所提出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都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不是确定的;,(,3,)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吸引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四,),要约失效,.,受要约人的拒绝,.,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二)承诺的生效,(三)承诺撤回,(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二,),承诺的生效,英美法系采取“投邮主义”,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中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三)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行为,承诺撤回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一、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有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四、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五、对价与约因,一、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大陆法,英美法,中国法,(二)法人的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有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1.,错误,(Mistake),2.,欺诈 (,Fraud,),3.,胁迫,(Duress),4.,重大失衡,(Undue Influence),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合同必须合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合同的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我国合同法的规定:,1.,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2.,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3.,时间约定不明确,4.,履行地点不明确,5.,履行费用不明确,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第五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的形式,四、违约的救济,五、 违约责任的免责,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以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三、违约的形式,中国法:,1.,预期违约,2.,不履行,3.,迟延履行,4.,不适当履行,四、违约的救济,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违约金,5.,禁令,五、 违约责任的免责,1.,情势变迁,情势变迁(,Variation of Situation,)是大陆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2.,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指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的受挫,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是合同的履行从商业上看已经不可能或者非法,则合同当事人得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免除其违约责任。,3.,不可抗力,第六节 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亦称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中国:通知,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新债务人一般被称为承担人。,中国:对方同意,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中国:双方同意,第七节 合同的消灭,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抵消,四、提挈,五、免除,六、混同,二、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抵消,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对方债务的行为。,约定抵消,法定抵消,法定抵消的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四、提存,提存(,Deposit,),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原因有:,(,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本章小结,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本章介绍了合同履行的原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章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合同的转让分为三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导致合同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免除、提存、抵消、混同、合同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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