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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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婚姻法,1,一、现行婚姻法的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制原则,3,、男女平等的原则,4,、实行计划生育原则,5,、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2,二、结婚,1,、结婚的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3,2,、禁止结婚的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表婚的问题,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4,3,、结婚的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5,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6,4,、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3,)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7,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自始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8,5,、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前,现存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9,四、离婚,1,、离婚的程序:,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2,、诉讼离婚的两种特殊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0,3,、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原因,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列举性条款,: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11,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12,4,、离婚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共同生活关系均因离婚而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利。,财产关系:离婚中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13,五、夫妻财产关系,(一)法定夫妻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以的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4,2,、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应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5,第二节 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6,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华人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17,1.,配偶,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离婚,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2.,子女,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婚姻法,第,18,条第,2,歉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18,3.,父母,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尊,(,长辈,),亲属。生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的遗产,养父母有权继承其养子女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4.,兄弟姐妹,从血缘关系上说,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兄弟姐妹间应该互有继承权。,19,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6.,和丧偶女婿。,20,我国,继承法,将继承顺序规定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1,遗产的分配原则,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便发生遗产分配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配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 照顾。,22,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5,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23,(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24,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否则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凡是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子女酌有继承权的子女,都有代位继承权。,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于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死去的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有两人以上的,他们只能共同继承和分割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4,对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25,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26,三、,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由于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指定其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等,故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27,遗嘱的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到场办理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同时,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所立的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2),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28,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不能书写或者书写确有困难时,由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律师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由见证人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写成书面遗嘱,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磁带进行意思表示,处分自己遗产的形式。录音遗嘱只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具有法律效力。,29,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处于危急的情况下,口头表示遗嘱内容的形式。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立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2,)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采用其他遗嘱形式设立遗嘱时,原先所立口头遗嘱无效。,30,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1,遗嘱的变更,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 容。,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变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部分内容,可以另立遗嘱进行;但是,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32,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33,四、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立遗嘱将其财产进行遗赠的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时无须 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同时受遗赠人也可以接受或不接受遗赠。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遗赠无效。,遗赠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概括遗赠,是指以遗产的全部或者一部作为遗赠标的的遗赠,这种遗赠的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与遗嘱继承人相同。另一种是特定遗赠,是指以某项特定的财产作为标的的遗赠,这种遗赠的效力只是及于遗嘱指定的财产。,34,五、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意义,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即变为继承既得权。,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具体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前已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开始后增加的财产,如活着的夫妻一方的收入,也不能作为遗产。,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前已死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相继死亡的,会发生转继承问题;继承开始前受孕的胎儿或者出生的婴儿,有取得遗产的权利,等等。,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是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界限。 继承开始,有效的遗嘱即发生效力。,35,另外,如果遇有相互有 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是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 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6,(二)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接受继承,,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接受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人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表示不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只能明示,并且要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与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方式不同。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7,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与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方式不同。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8,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39,关于继承权的丧失,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与继承没有直接关系的,如犯盗窃罪被判刑,其继承权并不丧失;二是继承权的丧失,仅是针对特定被继承人而言的,如虐待父亲情节严重的,只丧失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对母亲和其他人遗产的继承权。,40,(三)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限定清偿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41,清偿债务应当注意的问题,1,应当把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家庭的共同债务区分开,不能把家庭共同债务作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完全用被继承人的遗产偿还。,2,,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偿还。,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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