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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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International tax law,国际税法,2,3,Two Cases,1.,De Beers,Consolidated Mine, Ltd.,V.,Howe,De Beers is a company registered in South Africa, but majority of its directors and governors live in London. Most of its decisions are made in London. Is it has the obligation to pay tax to the UK government?,4,2.Cook v. Tait,Plaintiff is a native citizen of the US and was such when he took up his residence and became domiciled in the city of Mexico. A demand was made upon him by defendantto make a return of his income for the purpose of taxation under the revenue laws of the US. The question in the case is,whether congress has power to tax upon plaintiffs income from Mexico.,5,国际税法,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解决,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6,本章重点难点:,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国际逃税、避税,研究新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7,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1.1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性质,1.2 国际税法的宗旨与作用,1.3 国际税法的渊源,8,1.1,国际税法的概念与性质,1.1.1国际税法的概念,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法仅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代表性的观点,9,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1.1.2国际税法的性质,公法兼私法性质,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11,1.2国际税法的宗旨与作用,1.2.1国际税法的宗旨,两种观点,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12,1.2.2国际税法的作用,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实现国际税务合作,13,1.3国际税法的渊源,1.3.1 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国内税法中的涉外部分,1.3.2 国际渊源,国际条约 :包括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与国际税收有关的规定。,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4,国际税收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反复出现并被各国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收通例。,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外国人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外交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认为是国际税收惯例之一,15,第二节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16,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1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7,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1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18,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19,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0,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既然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因而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管辖权类型。,21,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22,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3,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作短暂的访问或逗留。,2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1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2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25,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26,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7,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8,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29,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居所与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30,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一),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澳大利亚,(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1)在澳大利亚注册;,(2)在澳大利亚经营;,(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比利时,(1)家庭在比利时;,(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2)公司的总部、主要管理机构设在比利时。,加拿大,(1)在加拿大有规律地、正常地或习惯性生活;,(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丹麦,1年中在丹麦停留半年以上。,在丹麦注册成立。,法国,(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3)1年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在法国注册成立。,德国,(1)在德国有非临时性住所;,(2)1年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1)在德国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在德国。,31,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二),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希腊,有在希腊安家的意向,这种意向主要通过个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动中心来表现。,(1)在希腊注册成立;,(2)在希腊有管理机构。,印度,(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3天以上;,(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1)在印度注册成立;,(2)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度开展。,爱尔兰,(1)在爱尔兰有住所可使用;,(2)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3)在连续4年中每一年都在爱尔兰停 留至少3个月。,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爱尔兰。,意大利,(1)在意大利有居民户口登记;,(2)在意大利有经济利益中心;,(3)1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满183天。,(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日本,(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2)注册的主要机构设在日本。,韩国,(1)计划在韩国长期居住;,(2)在韩国连续居住1年以上。,(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32,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三),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卢森堡,(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2)1年中在卢森堡习惯性居住超过183天。,(1)在卢森堡注册成立;,(2)有效管理机构在卢森堡。,马来西亚,(1)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 天,但这次停留与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相连;,(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马来西亚。,墨西哥,在墨西哥有居所,除非在一个日历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在别国停留183天以上,或能够证明已在别国取得了税收居民身份。,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在墨西哥。,荷兰,(1)在荷兰有家庭、住处、经济社会中心,或有长期居住意向;,(2)在荷兰停留了一定时间。,(1)依法在荷兰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机构在荷兰。,新西兰,(1)在新西兰有长期性住所;,(2)在任何12个月中在新西兰停留183天以上。,(1)在新西兰依法注册成立;,(2)法人总部设在新西兰;,(3)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西兰。,葡萄牙,(1)在日历年度中在葡萄牙停留183天 以上;,(2)在葡萄牙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1)法人注册的总部在葡萄牙;,(2)法人的有效管理机构在葡萄牙。,33,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四),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 天。,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瑞士,(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从事非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1)在瑞士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英国,(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1)在英国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美国,(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表21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3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选举权控制标准,35,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其中,有的国家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国、美国等国;有的国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爱尔兰、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但也有许多国家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一家公司如果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英国等国。,36,另外,一些国家在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例如,比利时、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上述四种标准中,选举权控制标准被使用的较少。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37,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38,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1 经营所得,2.3.2 劳务所得,2.3.3 投资所得,2.3.4 财产所得,39,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1 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40,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各国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主要标准有:,1常设机构标准,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并不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而是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41,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2 劳务所得,1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42,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3 投资所得,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版权、经销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43,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投资所得主要包括:,1股息,目前各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2利息,许多国家是以,利息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来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3特许权使用费,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4租金,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44,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4 财产所得,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对于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但对于动产的所得,各国判定其来源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45,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6,(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7,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4.1 居民的纳税义务,2.4.2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48,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4.1 居民的纳税义务,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49,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举例说明 (题目),史密斯先生从1994年1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000元。1996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该美国公司临时派往泰国,为一家集团公司检测设备。他在泰国工作15天,泰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1000美元。完成工作后,史密斯先生随即返回我国的M公司工作。现需要计算史密斯先生1996年6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50,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举例说明 (分析与解答),分析:在本例中,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5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泰国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的部分,无须向我国纳税。史密斯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51,(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500004000)30%3375(速算扣除数)10425(元),(2)当月应纳税额:,10425(1-35000/5000015/30)=6776.25(元),52,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4.2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一国根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非居民的本国来源所得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一般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53,复习思考题,1所得税的管辖权有哪几种类型?,2目前各国所得税管辖权的状况如何?,3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4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5根据我国税法,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应如何判定?,54,第3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2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55,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56,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57,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58,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3.2.1 扣除法,3.2.2 减免法,3.2.3 免税法,3.2.4 抵免法,59,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3.2.1 扣除法,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60,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扣除法举例:,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61,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62,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3.2.2 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63,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3.2.3 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64,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免税法举例:,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65,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全部免税法,:,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累进免税法,:,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66,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3.2.4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67,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3.2.4 抵免法,1.抵免限额,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3.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4.费用分摊,5.税收饶让抵免,68,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1.抵免限额,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69,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70,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抵免限额举例:,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71,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00+100) 50% 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实际抵免额 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72,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00 50% 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0050% 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73,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74,(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25万元,实际抵免额 25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500万元,75,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76,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77,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直接抵免法举例,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78,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79,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400万元,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实际抵免额 400万元,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80,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800万元,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2400万元,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81,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间接抵免,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82,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83,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间接抵免法举例,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84,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 60万元,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 140万元,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万元,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 7万元,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 30万元,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万元,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 40万元,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实际抵免额 37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40% 8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 43万元,85,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多层间接抵免法举例,设甲国A公司为母公司,乙国B公司为子公司,丙国C公司为孙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拥有下一层附属公司股票的50%,其在某一纳税年度的基本情况如下表,86,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要求计算:,(1)A,B两公司各自可得到的间接抵免税额;,(2)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额。,(征收股息预提税,忽略不计)。,87,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C公司向丙国纳税:,C公司纳公司所得税(10020%) 20万元,C公司税后所得(10020) 80万元,C公司付给B公司股息(8050%) 40万元,88,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B公司向乙国纳税:,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2040/80) 10万元,B公司全部应税所得(200十10十40) 250万元,B公司抵免前应纳乙国所得税(25030%) 75万元,B公司税后所得(25075) 175万元,B公司付给A公司股息(17550%) 87.5万元,B公司的抵免限额(40十10)30% 15万元,因为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1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15万元,所以B公司的实际抵免额为10万元。,B公司实际抵免额 10万元,B公司抵免后应纳乙国所得税(25030%10) 65万元,89,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A公司向甲国纳税:,A公司所获股息承担的B公司和C公司税额(65+10)87.5/175,37.5万元,A公司全部应税所得(200十87.5十37.5) 325万元,A公司抵免限额(87.5十37.5)40% 50万元,因为37.5万元小于抵免限额50万元,所以,A公司实际抵免额 37.5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甲国所得税(32540%37.5) 92.5万元,90,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3.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的情况来看,各国在计算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国外应税股息时一般都使用当期汇率,即使用外国子公司向本国母公司分配股息时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而在计算间接抵免时使用什么汇率各国则并不统一,有的国家使用外国子公司缴纳外国税款时的汇率(即所谓历史汇率),有的国家则仍使用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时的当期汇率,。,91,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4.费用分摊,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据实分摊法,即要根据费用与外国所得之间的实际联系对费用进行分摊;二是公式分摊法,即要根据纳税人在国外资产占其总资产的比重或国外毛收入占全部毛收入的比重来分摊费用。,92,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5.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93,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税收饶让举例,假定居住国甲国的某公司A有一分公司B,B公司在乙国投资,获利10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率为30%,乙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把所得税率减到10%。在甲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B公司在乙国缴纳10万元所得税,把税后利润汇回甲国A公司,按照甲国税法规定,A公司应把其国内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缴税。,94,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税收饶让举例(续),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万元利润,别无其他收入,那么按甲国税率计算,A公司应在甲国缴纳40万元所得税。由于B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了10万元税额,甲国政府给予税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万元税款后,A公司应在甲国补缴30万元税款。但如果甲国采取税收饶让的办法,则把B公司在乙国被减征的20万元税款视同已在乙国缴纳。即B公司虽然在乙国仅缴纳了10万元所得税,但甲国视它为已按乙国正常税率缴纳了30万元,则只要求A公司按10万元补缴甲国税额。,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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