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与财政支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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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债法律制度,一、国债的概念和职能,二、国债法的概念和内容,三、国债的分类,四、国债的发行,五、国债的使用,六、国债的偿还,七、国债的管理,1,国债的含义和职能,国债的含义:,国债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和实现其职能而负有的债务,故又称国家公债,/,政府公债,或简称公债。,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具有偿还性和自愿性,,因而不同于税收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收入形式。,国债,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债的基本职能:,(1),弥补赤字职能。弥补赤字是发行国债的最初动因,它比增加税收、增发货币或财政透支等方式更好。,(2),宏观调控职能。国债收入的取得和使用、偿还客观上具有经济调节的功能,特别是可以调节生产、消费和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和经济总量平衡。,2,国债的特点,1,.,国债是国家信用,与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相比,主要有三个特点,:,(1),它是以国家,(,政府,),为债务人的借贷关系;,(2),它以政府信誉作担保;,(3),它以信用形式取得财政收入、使用财政支出,在重视宏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微观经济效益。,2.,国债与金融债、企业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信用度高,;(2),流动性高,; (3),抵押代用率高。,3,国债法的概念和性质,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债法是经济法,是财政法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不能将国债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同于一般的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将国债法看作是民法的部门法。,我国的国债立法尚不完善。我国已,颁布,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行政规范,立法级次和适用范围等都离国债发展和国债立法的要求相距甚远。,4,国债法的调整对象,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债关系,即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债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四类:,(,1),国债发行关系,;(2),国债使用关系,;(3),国债偿还关系,;(4),国债管理关系。,5,国债法律关系,国债法律关系,,是指国债关系的主体根据国债法的规定在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四类。,国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主要是国债发行、使用、偿还、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企业、居民等。,2.,客体:国债资金。,3.,内容:国债权利与义务。,国债法律事实:国债的发行、使用、,买卖、抵押、贴现、赠与、偿还等。,6,国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国债法律制度,包括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使用制度、国债偿还制度和国债管理制度四部分。,在上述四类国债法律制度中,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国债的分类与结构;,(2),国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3),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4),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5),国债市场与国债持券人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的规定;,(6),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7),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8),违反国债法的法律责任;,(9),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救济手段。,7,国债法的职能,国债法的职能主要是规范国债活动、保障国债职能的实现,包括:,(1),规范国债活动,;,(2),保障国债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职能的实现;,(3),保障国债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 。,8,国债的分类,(,一,),按偿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国债与不定期国债,,前者包括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二,),按发行地域不同,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三,),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四,),按流通性的不同,分为,上市国债和非上市国债。,此外,国债还可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分为强制国债与任意国债;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 款;按,表现形式,不同,分为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发行国债的形式主要是,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等。,9,国债结构,所谓国债结构,,是指国家各种类型的国债的相互搭配以及各类国债收入来源的有机组合。,最为重要的国债结构,是关于长、中、短期国债的搭配以及国债持有者结构的选择问题,此外还有内债与外债的结构等。,10,国债发行,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国债发行的重要问题是,发行条件和发行方法。,发行条件:包括,国债种类、发行对象、数额、发行价格、利率、付息方式、流动性等内容;,发行方法:,主要有四种方法,即,(1),直接发行法,。即政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直接募集资金。,(2),间接发行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再由其向社会转售的国债发行方法。,(3),代理发行法。,即政府委托证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的发行方法。,(4),摊派发行法。,即政府按发行条件中规定的应债主体来分配发行数额,或者用,发行新国债来顶替现金偿还义务,的发行方法。,此外,,依国债发行价格与国债票面额的数量关系,国债的发行还可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11,国债的使用,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个方面。,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途径,主要是弥补财政赤字,进行经济建设和用于特定用途。,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主要是国债的转让、抵押等方面。,随着国债交易市场的日益开放,国债交易愈加活跃,交易方式多种多样,有利于国家管理机构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有效实施宏观调控。,12,国债的偿还,国债的偿还,,是指国家依法定和约定,对到期国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过程。主要涉及资金来源和偿还方法。,国债本息偿还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预算盈余,或者是专门的偿债基金、预算拨款,也可以是借新债还旧债。,国债的偿还方法主要有两类,,,即市场收买偿还法和直接偿还法。,直接偿还法又包括比例偿还法、轮次偿还法和抽签偿还法三种。,13,国债管理及原则、内容,国债管理,是指一国政府通过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等活动,对国债的总额增减、结构变化、利率升降等方面制定适当方针,采取有效措施,以达到筹措财政资金与稳定经济的目的。,(,一,),国债管理的原则,1,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2,兼顾投资者的利益与需要,3,力争利息成本最小化,4,减少国债的流动性,(,二,),国债管理的主要内容,国债规模管理、国债结构管理与国债利率管理,1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及其重要作用,二、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三、政府采购的法律定义,四、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五、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六、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与合同,七、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15,政府采购及其重要作用,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非常重要的形式,,因而各国都非常注意加强制度建设,以通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来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1),它能够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它同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够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总量的平衡;,(3),它能够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16,政府采购法及其调整对象,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政府采购过程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政府采购关系,包括三类,:(1),政府采购体制关系,;(2),政府采购支出关系,;(3),政府采购管理关系,.,政府采购法的职能,:(,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保障宏观调控,.,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7,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政府采购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集中采购模式与分散采购模式,.,2,政府采购法的主体,:,一般应包括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受益机构、采购中介机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等。,3,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一般是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受益机构的各种收入等,.,18,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立法宗旨,我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财政部又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等配套规章。,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五个方面:,(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廉政建设。,它们之间密切相关,相辅相成。,19,政府采购的法律定义,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政府采购的标的,包括三大类,即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谓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谓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谓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20,政府采购的主体、客体、范围 与资金来源,政府采购的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的客体,:,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范围,:,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标的,二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标的,.,21,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都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采购法定原则,.,即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依法确定,包括实体要素,(,采购主体、客体、资金等,),法定和程序要素,(,如招投标等,),法定两个方面。主要是按预算规定执行。,2.,保障公益原则,.,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和公法性,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3.,公平交易原则,.,政府采购涉及私法主体,应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具体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2,政府采购法的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主体,又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上述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上述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上述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监管主体,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最主要的是,审计部门与监察部门,.,23,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4,政府采购的程序与合同,政府采购涉及的程序较多,,例如,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到各类政府采购方式,都有自己的一套程序,应当依据程序要素法定原则,严格按各类程序的规定办事。,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5,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一、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类型,二、转移支付法的概念及经济原因,三、转移支付法的基本内容,四、转移支付法的主体,五、转移支付的形式,六、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七、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26,转移支付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所谓转移支付,,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种级次的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转移支付的特征:,1,规制性;,2,无偿性 ;,3,多层次性。,转移支付的类型:,1.,从转移支付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以及政府对国民的转移支付。,2.,从静态的支出形式和最终的支出用途出发,可分为补助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等。,27,转移支付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转移支付法的调整对象,是在转移支付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转移支付关系,.,我国至今仍然没有一部,转移支付法,,甚至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28,转移支付法的经济原因,不同层次与地区的公共需要。,应当由不同层次和地区的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需要安排相应的财政支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财政失衡:,纵向失衡和横向失衡。,过度的财政失衡会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问题,,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财政失衡问题,,实现公共物品提供的大致均等化。,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关系,需要财政转移支付法,。,29,转移支付法的作用,转移支付法是与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紧密相关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主要,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一,),它是强化财政职能的重要手段,(,二,),它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准则,(,三,),它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全,(,四,),它有利于保障其他财政法律的实施,30,转移支付法的基本内容,转移支付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立法宗旨;,(2),法律的适用范围;,(3),法律的基本原则;,(4),转移支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5),转移支付的形式、方式和条件;,(6),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7),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8),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1,转移支付法的主体,一般来说,转移支付法的主体与转移支付的主体一致,包括两类:,(1),发,出,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上级地方政府;,(2),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在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依据转移支付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转移支付分为以下三类:,(1),政府间的转移支付,;(2),政府与企业间的转移支付,;(3),政府与居民之间的转移支付。,32,转移支付的形式,转移支付从其最终用途的角度来看,总是表现为,居民所享有,的转移支付以及,企业所享有,的转移支付,相应地,,转移支付,也就体现为,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支出等形式,。,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又称体制性转移支付,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所实施的无 条件拨款,主要解决财政失衡问题。具体表现为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也有学者称为无条件拨款。,专项转移支付:,又称政策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而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或支付的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特殊转移支付:,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应急性。,33,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是整个转移支付制度的关键之一,为此,转移支付法,必须规定科学合理的数额确定标准。,一般认为,,稳定、大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数额确定应有一个统一的量化的客观标准,而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则需根 据每个具体事项的不同而定。,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确定,应考虑一般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及特殊因素(因素分析法),具体主要是:,(,一,),财政供养人口;,(,二,),总人口;,(,三,),少数民族人口;,(,四,),疆域面积;,(,五,),农业产值,34,转移支付的方式和条件,转移支付的方式和条件,,涉及转移支付应如何进行、如何操作等问题。,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应根据上述各相关因素的变化,一年一定,,这样确定的转移支付额能够随时势的变化而变化,科学合理。,应科学、准确地测定各地的,税收能力指数和平衡指数,,为各地之间的财政横向平衡提供基本依据,并且,只有当一个地方的税收能力指数小于平衡指数时,才有资格取得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的具体操作方面,一般转移支付可采取,就地抵留,的办法,.,35,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转移支付的最主要、最经常的监管主体,.,监督方式:,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监管应依据,预算法,,通过对预决算的审查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来实现。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可由上级财政部门采用跟踪检查、验收项目等办法进行监管。另外,应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进行转移支付、不如期足额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转移支付资金、骗取转移支付资金等行为均应严惩,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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