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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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經 濟 部,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業務,經濟部商業司,9,8,經 濟 部,1,簡報大綱,壹、,前言,貳、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定位,參、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依據,肆、商業預查申請、保留,伍、,商業,名稱規範,陸、商業,所營業務,規範,柒、附錄,2,壹、前言,修法前,審核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7條、,28,條,須審查是否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名稱經營,同類業務,問題。,比照公司登記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參照本部79年函釋,係比照公司登記辦理。,3,壹、前言,商業登記法第28條修正,98.1.21,公布,商業預查修正意旨,商業名稱-表彰企業主體辨識,名稱與所經營之業務無涉;是否類似,涉及主觀判斷。,法規鬆綁僅審查是否同名,.,不及於類似,商業預查,-,簡政便民,.,便利商業登記,為避免業者於申請商業名稱不符規定,而須重新整理商業登記文件重行送件,增加申請人勞費;簡政便民,提供商業名稱及業務預查服務。,參,照,公,司,預,查,4,貳、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定位,商業登記法,28,條第,3,項,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商業登記之前置程序,依法准駁,行政處分,5,貳、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定位,商 業 登 記,(,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商業名稱、業務預查,商業登記,修,法,6,參、商業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依據,1.商業登記法,27,條,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 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2,8,條,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商業,相同,之名稱。,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預告草案,),規範商業名稱及業務預查之申請、審核規則。,共計,15,條。,7,肆、商業預查申請,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準則,2),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 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變更登記,:,商業之負責人,。,申請人,8,肆、商業預查保留,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二個月,。,(準則,3),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以,一次,為限。,超過保留期限即失其效力,9,肆、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換申請人,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間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準則,4),但如繼承之事實或為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關係,屬正當理由,防制藉預查謀不正利益,10,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準則5),阿拉伯數字、注音符號、標點符號(-.),非屬,我國文字,11,伍、商業名稱之規範,商業名稱組成之要素,1.,必要組成:,特取名稱,+,商業名稱文字,例,:,大同行,2.,得標明之組成:,(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區別文字) +,商業名稱文字,例:,台北+,大同,+電子+,行,12,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商業名稱審查,(準則6),二商業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商業名稱為不相同。,二商業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商業名稱視為,不相同,。,即二公司之特取名稱相同時,需再比較二公司是否標明不同之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例:以下為不同名,三洋與三陽,中華與忠華 。,大同,電子,行與大同,機械,行 。,中興,實業,社與中興,百貨,店 。,中華社與中華,實業,社 。,13,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非屬可資區別文字:,(準則6),商業名稱中所標明之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等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二商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例:大同,社,與,台北,大同,社,、,新,大同,行,、大同,行,、大同,堂,、大同,店,、大同,廠, 為同名。,大華出版,行,與,大華出版,社,、,大華出版,事業社,為同名。,14,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地區名,(準則,7),以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名為限。,業務種類,(準則8),原則上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內所列業務項目為準,並以,一種,為限。,區別文字,例如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應標明,-,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準則9),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等文字。,但,已標明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營業組織事業性質文字,不在此限。,15,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商業名稱,不得使用,(準則10),易於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公司、商社、會社或其他,類似公司,字樣之文字。,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商業結合,之文字。,不當之文字,16,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商業,特取名稱,不得使用,(準則11),單字、連續4個以上疊字或2個疊詞、我國及外國國名、業務種類、商品名稱、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等文字。,防杜混淆、以利主體識別,17,伍,、商業名稱之規範,(,續,),商業名稱之作用,僅在表彰其主體,於商業為各項行為時作為辨識之用。,商業名稱之使用,倘涉及違反其他法令,而侵害他人在先權利者,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與行政機關賦予名稱之使用權,係屬二事。,商業登記法主要在規範商業主體,商標法則規範商品或服務。又商標權所涉及者,係屬私利益之領域,與,商業登記法注重保護公益,之目的並不相同。,註冊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之案件,倘,商標權受到侵害,,受侵害之人可依,商標法第61條及第62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保護其權益。,如商業名稱之使用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應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處理 。,涉商標、不公平競爭爭議之處理,18,陸、商業所營業務之規範,商業所營業務記載,(準則12),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逐項(,+,概括,ZZ99999,)】,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業務。,【,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19,陸、商業所營業務之規範,(,續,),不得為預查登記:,(準則13),違反公序良俗。,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者。,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者。,政府依法實施專營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20,准駁核定,商業名稱-應為准駁之核定。,(準則,14),所營業務-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21,簡報結束,敬請指教,22,附錄,2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98.1.14,預告,),2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25,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26,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27,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28,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29,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30,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31,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草案,(,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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