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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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债法总论,债法总论,1,参考书目,:,基本必读书,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2,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3,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4,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一节,债的涵义,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5,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6,债的法律关系,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债权和债务。,债的法律关系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7,债权,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8,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9,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10,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11,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三节 债的分类,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三节 债的分类,12,以发生原因分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发生原因分类 意定之债,13,以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14,以标的分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完全债和自然债,主债和从债,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以标的分类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15,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16,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17,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18,完全债和自然债,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完全债和自然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19,主债和从债,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主债和从债,20,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21,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四节 债的相对性,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四节 债的相对性,22,债的相对性的涵义,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案例讨论,债的相对性的涵义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23,案例讨论(1),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案例讨论(1)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在,24,案例讨论(2),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案例讨论(2)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转,25,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物权化,涉他契约,债的保全,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26,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五节,债务与责任,及债上的义务群,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五节 债务与责任,及债上的义务群,27,债务与责任,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债务与责任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28,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主张请求权,?,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不,29,给付义务,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给付义务 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课,30,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 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31,给付义务的分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给付义务的分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32,给付义务的分类,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给付义务的分类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33,附随义务,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使用隔壁小区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号码。2005年7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附随义务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小区,34,附随义务,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 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35,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36,附随义务,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附随义务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37,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权利?,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38,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约过失。,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责。,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39,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不真正义务,40,不真正义务,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己过失。,不真正义务 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41,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六节,债法,及债法的发展,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第六节 债法,及债法的发展,42,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债法为财产法,债法多为任意法,债法为交易法,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43,债法的发展,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则),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债法的发展 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44,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 概述,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概述,45,债的发生原因,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关系的原因。,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债的发生原因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关系的,46,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 合同,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 合同,47,合同的涵义,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律行为,。,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305条,合同的涵义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相对的意思,48,合同的特征,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致,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2条,合同的特征,49,英美法合同的定义,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英美法合同的定义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诺或,50,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排除社交行为,须有合意的存在,:,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或盖印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无约因则无合同,。,无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不生效力,协议须无瑕疵,:,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不当影响,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合同标的为合法或有效,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 :排除社交行为,5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52,合同自由原则,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民1134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缔约自由的限制,内容自由的限制,要式合同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 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53,合同正义(公平)原则,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但在发生,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介入干涉。除此以外,关于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正义(公平)原则 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54,鼓励交易原则,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围大为缩小;,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鼓励以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合同法,61,、,62,条,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方法的规定。,鼓励交易原则 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围大为,55,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约与预约,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合同的种类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56,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4,类,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为有效之合同,。,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57,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纯粹非典型合同,:,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有关特别法规、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加以确认,。,合同联立,:,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一类是单纯的外观结合,各合同效力独立判断 ;另一类是效力依存的结合,。,混合合同,:,由数个合同的部分构成的合同,。,a,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b,类型结合合同 ;,c,二重典型合同 ;,d,类型融合合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纯粹非典型合同 :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有关,58,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多数合同关系均属之,。,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之,。,区分意义:,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不同,风险负担规则不同,违约责任不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59,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多数合同均属之,。,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之,。,区分的意义,:,责任轻重不同,主体要求不同,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6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多数合同属之,。,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赌博合同、购买彩票合同等,。,区分的意义,:,对等价有偿要求不同,法律保护程度不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6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所谓形式,往往是书面、登记、公证等形式。,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注意法定形式在效力上的差别,:,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合同法第36条,,,合同法第44条,,,合同法第188条,“,公证赠与,”,,,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5条,“,六个月以上租赁,”,,,合同法第239条,“,融资租赁,”,,,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62,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即成立的合同。多数合同属之,。,实践合同:,除双方合意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方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质押合同为典型之实践合同,。,注意:赠与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区分的意义:,成立要件不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63,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合同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涉他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使第三人享受权利的情形。如保险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合同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64,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有因合同:,与财产上给付的原因不可分离的合同。债权合同属之,。,无因合同:,与给付原因可以分离的合同。如债权让与合同、物权合同,以及债务约束和债务承认,。,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 有因合同:与财产上给付的原因不可分离的合,65,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均属之,。,区分的意义:主合同变更、消灭,从合同同其命运。,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66,本约与预约,观察下来法律现象,判断本约与预约,乙与甲约定,于,2007,年,10,月,1,日结婚,为证明此约定,彼此给付订婚钻戒一枚。,丙与乙约定,在,2007,年,9,月房屋建成后,则出售给乙一套,价格为当时市价的九折。,丁与乙约定,在,2007,年,9,月,30,日借给乙,10,万元,用于筹备婚事之用。,本约与预约观察下来法律现象,判断本约与预约,67,本约与预约,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履行预约所订立的合同,。,预约的几个特殊问题:,预约的形式问题,预约的认定问题,预约的效力问题,预约的种类问题,本约与预约 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68,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一时的合同:,一次给付即使合同实现的合同,。,继续的合同:,通过持续不断的给付方能实现的合同。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能源供应合同等,。,区分的意义,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违约的处理方式不同,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 一时的合同:一次给付即使合同实现的合,69,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性质通说为双方法律行为,故应符合一般法律行为的要件,特别强调意思表示的合致性,即所谓,“,合意,”,。,除合意外还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思,。,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性质通说为双方法律行为,故应符合一般法律行,70,要约,以缔约为目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希望对方承诺。亦可称为发盘、发价、出盘、报价等。,要约,71,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为意思表示,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区别于要约邀请。,案例讨论,要约内容须确定,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为意思表示,72,案例讨论,A,公司开发一个综合市场,为招商而发布广告。广告中对市场情况做了介绍,并承诺,“,承包人一次性预先缴纳3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4个月的优惠,”,,,“,一次性预先缴纳10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1年的优惠,”,。某甲见条件优惠,遂与,A,公司接洽租赁摊位事宜。2001年9月7日,某甲向,A,公司预先支付了3个月租金,从而获得71号摊位的经营权。同年11月,双方补签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对71号摊位享有为期一年的经营权。租期自2001年9月8日至2002年9月7日。租金每3个月为一期。某甲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预付租金。2001年12月8日,某甲拒绝支付第二期租金,理由是,A,公司未履行广告中的承诺。,A,公司认为某甲违约,遂收回摊位经营权。,问题:,广告内容的性质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案例讨论A公司开发一个综合市场,为招商而发布广告。广告中对市,73,要约的效力,生效时间:,对话当事人之间采,“,了解主义,”,,非对话当事人之间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即不得任意撤销或加以变更,。,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因此获得承诺的权利,。,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定有存续期间的。,合同法23条第一款,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同法23条第二款,要约的效力 生效时间:对话当事人之间采“了解主义” ,非对话,74,要约的撤回,概念:,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17条,要约既然没有生效,要约人当然不受其拘束,并非任何要约均可撤回,如果撤回之通知迟到,其效力如何?,需讨论的是,迟到的撤回通知能否直接转化为撤销的通知?,要约的撤回 概念: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75,要约的撤销,概念:,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表示,。,合同法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旨在缓和法律,形式主义,之僵化性弊端,。,要约的撤销受到法律限制,。,合同法19条,虽然法律对要约的撤销做出限制,但此项规定的性质应为保护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要约的撤销 概念: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76,案例讨论,英国,1876,年上诉法院一个判例。要约人于周三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出售房屋的要约,并指明本要约的有效期至周五上午,9,点。在周四下午,要约人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移转所有权。受要约人知道后,于周五上午,7,点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法院裁定,要约人以其实际行动表明撤销要约的意思。,案例讨论 英国1876年上诉法院一个判例。要约人于周三以书面,77,要约的消灭,(,合同法20条,),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要约被撤销。,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要约的消灭(合同法20条) 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 。,78,案例讨论,A,贸易公司与,B,装潢公司于,2002,年,1,月,5,日达成供应大理石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支付定金,600,万元。后因客观原因,,A,公司无法向,B,公司提供大理石。,2,月,1,日,,A,公司将自己草拟的终止合同协议书传真给,B,公司,要求其在,2,月,3,日之前签字确认,并传回,A,公司。,2,月,4,日,,B,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书传真给,A,公司。,A,公司收到后并未提出异议。,2,月,5,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B,公司向,A,公司催讨余款,,A,公司抗辩,B,公司逾期承诺,解除合同的协议未生效,且该协议亦未经过,A,公司的签字盖章,也是协议未生效的原因。,问题,:,协议生效与否?逾期承诺的法律后果如何?,案例讨论A贸易公司与B装潢公司于2002年1月5日达成供应大,79,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21条,承诺,80,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但允许承诺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的变动,。,合同法30条,合同法31条,承诺须在承诺期内到达。,合同法23条,合同法28条 ,合同法29条,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81,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法22条,明示的承诺,默示的承诺,沉默,要约对承诺方式有要求的,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82,承诺的生效,我国法律采,“,到达主义,”,,英美法及日本民法采,“,发信主义,”,。,合同法26条第一款,承诺的生效,8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法27条,承诺的撤回,84,特殊缔约形式,竞争缔约,强制缔约,附合缔约,交错要约,意思实现,事实合同,特殊缔约形式竞争缔约,85,竞争缔约,招投标程序: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拍卖: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权利转让给竞买人的买卖方式。,竞争缔约招投标程序: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86,强制缔约,受要约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的缔约形式。邮政、电信、电业、煤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负有缔约义务。医院或医生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诊。出租车司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强制缔约 受要约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的缔约形式。邮政、,87,附合缔约,含义:,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格式合同由一方预先拟定。,格式合同具有整体性。,格式合同具有反复适用性。,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附合缔约含义: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88,格式条款及其规制,表现形式:格式文本、标准条款、店堂告示等,合理、适当的提示义务。,合同法,39,条,1,款,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39,条,1,款前半段 ,合同法,125,条,根本违约原则 。,合同法,53,条,严格解释原则。,合同法,41,条,个别协商优先原则。,合同法,41,条後半段,格式条款及其规制表现形式:格式文本、标准条款、店堂告示等,89,案例讨论,某超市通过店堂告示承诺,凡在本超市购物发现假货的,超市给付相当于货物价格,10,倍的赔偿金。某消费者购物后,证明货物系假货,向超市索赔,10,倍的赔偿金。超市援引合同法,114,条第二款予以抗辩,消费者则援引,114,条第一款主张权利。,问题:赔偿额度如何判定?,案例讨论某超市通过店堂告示承诺,凡在本超市购物发现假货的,超,90,案例讨论,某甲告知房屋中介其有一套,100,平米房屋,坐落于某街某号,售价,100,万元。同日,某乙告知同一房屋中介其看中某甲的房屋,如某甲原意以,100,万价格出售,他原意购买。,试问:此时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与否?,案例讨论某甲告知房屋中介其有一套100平米房屋,坐落于某街某,91,交错要约,含义:,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恰好对方亦为对应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均彼此不知有要约的现象,。,能否成立合同?英国,美国,德国,台湾地区之立法例。,交错要约 含义: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恰好对方亦为对应内容,92,意思实现,含义:,指依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为要约时的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成立的现象,。,依交易习惯,承诺无须通知,依事件性质,承诺无须通知,依要约人在要约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的,意思实现含义:指依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为要约时的预先声明,,93,合同的条款,合同提示性条款。,合同法,12,条,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必备条款,欠缺则导致合同不成立。主要条款依不同类型合同分别确定,合同非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其他条款,合同的条款合同提示性条款。合同法12条,94,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95,口头形式,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口头形式体现出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均可选择口头合同形式。,口头合同也会发生一定的书面凭证。此书面凭证仅为合同关系的证据,并非合同成立要件。,口头形式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口头形式体现出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96,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类型:,合同法,11,条,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等均不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32,条,,,合同法,33,条,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97,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 单方允诺,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 单方允诺,98,案例讨论,案情:某软件公司为提高产品质量,面向社会发布广告称,凡能指出其新开发的某种软件所具有的内在缺陷者,将奖励,2008,年北京奥运会门票一张,并负责往返机票。有奖征集截止日期为,2007,年,4,月,1,日。,3,月,31,日,软件公司同时收到,5,封应征来信。且,5,封来信均指出软件存在的相同缺陷。,问题:奖励应如何兑现?,案例讨论 案情:某软件公司为提高产品质量,面向社会发布广告称,99,单方允诺,含义:,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典型者为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广告人以广告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含义: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100,悬赏广告之性质,单方行为说:悬赏广告系承诺负担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系要约,他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承诺。,评述:以单独行为说为宜。如果行为人不知有广告,而径完成行为,则债的关系依旧发生。此时,很难说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存在。,悬赏广告之性质单方行为说:悬赏广告系承诺负担义务的单方法律行,101,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要件,指定的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指定的行为完成(或条件成就)。,相对人可以确定。,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要件指定的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102,单方允诺之债的效力,允诺人应向行为完成人给付报酬。,数人先后完成行为者,由最先完成者取得报酬。,数人共同或同时完成行为者,数人共同取得报酬 。,悬赏的性质或广告中声明只能由一人获得报酬者,应抽签决定。,报酬请求权应设定,一年,的除斥期间。,单方允诺之债的效力允诺人应向行为完成人给付报酬。,103,悬赏广告的撤销,广告人在悬赏的行为完成前,可以采用与广告相同的方法,撤销悬赏广告。,撤销仅对知悉撤销者有效。如果以广告方式为撤销,应推定相对人可知。,广告人在广告中明示悬赏期间的,不得撤销。,广告人应赔偿相对人因广告撤销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悬赏广告的撤销广告人在悬赏的行为完成前,可以采用与广告相同的,104,优等悬赏广告,含义:,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完成指定行为且经评定为优胜的人给付报酬,。,评定义务:应由广告人承受。,评定的效力:一经评定,应产生优胜者。其结果相对人不得提出异议。除非评定人违反了在广告中预设的评定程序,或者评定结果明显违反或有悖于公序良俗 。,优胜者有权请求支付报酬。,优等悬赏广告含义: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完成指定行为且经,105,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 缔约过失,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 缔约过失,106,案例讨论(,1,),案情:顾客甲进入乙经营的商店选购商品。在选购过程中,商店吊灯脱落,将甲砸伤。经查,该吊灯系丙经营的施工队安装,工程存在瑕疵。,问题:乙是否需要为丙的行为负责。,案例讨论(1) 案情:顾客甲进入乙经营的商店选购商品。在选购,107,案例讨论(,2,),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接触生产体育器材。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样品,9,件,要求乙公司依照样品进行复样。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开模复样,为此支付复样费,4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复制的样品,甲公司表示认可,并请乙公司就产品报价。乙公司向甲公司传真报价单,甲公司修改后传回乙公司。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尽快下订单,以便组织生产,甲公司以乙公司价格过高,不具有竞争力为由终止与乙公司缔约。,问题: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如何处理?,案例讨论(2)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接触生产体育器材。甲公司向,108,案例讨论(,3,),某甲与某乙合资设立企业。某甲出资,100,万元,某乙承诺以自有专利技术一项出资,折价,80,万元。甲乙双方草签了合作意向书,约定一个月后正式签订合资协议。一个月后,乙告知甲,该项专利技术系其与某丙共同开发,如欲继续合作,则要么吸收某丙加入,要么某甲向某丙给付,30,万元,购买丙在该技术中享有的份额。甲不愿意让丙加入,无奈只能向丙支付了,30,万元,换取丙让渡其技术权益。,问题:甲多支付的费用能否要求乙承担?,案例讨论(3)某甲与某乙合资设立企业。某甲出资100万元,某,109,案例讨论(,4,),某甲与某乙合伙开酒店。双方签署合伙协议。协议约定,某甲出资,50,万元,某乙以当地闹市区的一幢门面房出资,折价,70,万元,酒店由甲负责经营管理。协议签订后,甲开始为酒店开业做准备工作。后某乙将出资门面房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丙,并移转所有权。甲得知此事后与乙交涉。乙表示房子已经出售,但原意以另外一处房产继续出资。甲考虑已经为开业做了很多准备,此时放弃损失会更大,遂答应变更合伙协议。酒店开业后,由于地段不好,营业状况很不理想。半年後,酒店歇业,亏损,50,余万元。,问题:甲的损失如何填补?,案例讨论(4)某甲与某乙合伙开酒店。双方签署合伙协议。协议约,110,缔约过失,含义:,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背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并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因信赖所受到的损害,。,理论基础:,缔约当事人之间由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到缔约的积极义务范畴。基于诚信原则,缔约当事人之间应对彼此负担一定限度的注意义务。否则交易关系将暴露在外,不受法律保护,。,缔约过失含义: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背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担的注,111,缔约过失构成要件,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 。,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注意义务。,合同法,42,、,43,、,52,、,54,条,加害人应有行为能力。,相对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害 。,义务违反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构成要件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 。,112,违反诚信原则注意义务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告知及说明义务的违反,保密义务的违反,出于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或其他显失公平合同的,其他违反保护、照顾、通知、协助等注意义务的,违反诚信原则注意义务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113,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等。但因契约履行可得利益不再赔偿范围。相对人有过错的,难谓有善意的信赖存在,故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114,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 侵权行为,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 侵权行为,115,案例讨论(,1,),案情:某甲有名画一幅,市场估价为,5000,元。但甲对该画甚为喜爱,曾表示此画非出,8000,元不卖。乙从甲处窃得此画,以,7000,元价格出售给善意的丙。,问题:甲的损失应是多少?,案例讨论(1) 案情:某甲有名画一幅,市场估价为5000元。,116,案例讨论(,2,),案情:游客甲到某城市旅游。在去火车站途中迷路。向该城市居民乙问路。乙故意为错误的指引,致使甲南辕北辙而延误火车,损失火车票费用若干。甲被迫留宿当地,花去住宿及餐饮费用若干。当晚因酒店供应饮食不洁,致使甲患急性肠炎,入院治疗,又花去医疗费若干。又由于医生当夜诊疗失误,复增加医疗费若干。第二天,由于甲未能及时返回单位上班,被工作单位扣工资、奖金若干。,问题:如果甲能找到乙,则上述损失是否可以向乙主张索赔?,案例讨论(2) 案情:游客甲到某城市旅游。在去火车站途中迷路,117,案例讨论(,3,),案情:甲、乙、丙、丁共同合伙经营一辆货车。甲为司机,其余三人负责装卸货物。某日,到一地装货。甲、乙、丙三人均下车装货,丁因天气炎热而躲在汽车下面休息。货物装好后,甲等三人发现丁不见了。由于甲知道丁素有偷懒之恶习,遂决定不等丁归来而开车离去。结果将卧于车下的丁轧死。,问题:丁之亲属可否向甲主张索赔?,案例讨论(3) 案情:甲、乙、丙、丁共同合伙经营一辆货车。甲,118,侵权行为,含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民通,106,条第,2,款,侵权行为,119,一般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须有可归责的意思状态,须有违法行为,须有损害的发生,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须有可归责的意思状态,120,可归责的意思状态,行为人有责任能力,行为的行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能够认识行为,并追求行为,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应能认识行为并预见行为,结果,而未能认识并预见,以及已经认识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包括:具体过失,抽象过失,重大过失。,可归责的意思状态 行为人有责任能力,121,违法行为,行为不必有意思表示,性质上不是法律行为。,类型:,侵害权利。此处所谓侵害权利,应指有名权利而言。,违反法律保护性规定:此处所谓法律保护性规定系指对于无名权利之保护性规定。,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之加害(不当故意) 。,违法行为行为不必有意思表示,性质上不是法律行为。,122,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可衡量的人身损害)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适用抚慰金制度。,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损害应以,实际发生,为限。此实际发生之损害既可以是既得利益之损害,也可以是确定的可得利益之损害 。消极损害,又可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可衡量的人身损害)适用,123,因果关系,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含义:,无此行为,虽未必没有损害,但有此行为,则在通常情形下足以发生损害的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的,为无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事实判断):采,“,若无,则不,”,(,but-for,)方式验证。,相当性(价值判断) 。,因果关系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124,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讨论(,1,):张三与李四有宿怨。一日,张三跟邻居王五之子小明(,9,岁)说,你去把李四家的玻璃窗打碎,我给你买一个电动玩具。小明就将李四的玻璃窗打碎。,问题:李四的损失有谁负责?如果小明,11,岁,本案该如何处理?,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讨论(1):张三与李四有宿怨。一日,张三跟邻,125,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讨论(,2,):某甲患病入医院治疗。由于医生乙的误诊而对甲实施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同时由于使用的药物系假药,且所用医疗器械也有质量问题,最终导致甲不治身亡。,问题:甲的死亡的后果有谁承担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讨论(2):某甲患病入医院治疗。由于医生乙的,126,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讨论(,3,):春节期间,甲、乙、丙三人在街上比赛放炮竹。三人约定使用同种炮竹,同时向一个方向发射,看谁的炮竹射的远。于是三人同时向同一方向点燃炮竹,恰好丁从对面走来。丁被其中一颗炮竹炸伤,但无法证明是谁发射的炮竹引起的损害。,问题:丁的损失由谁负责?,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讨论(3):春节期间,甲、乙、丙三人在街上比,127,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讨论(,4,):某甲一日行至某居民楼之下,突然从楼下掉下一只玻璃烟灰缸。烟灰缸击中某甲头部,甲当场昏迷,被同行的朋友送至医院抢救,为此花费,9,万元医药费,并留下严重后遗症。甲出院后,由于无法找到烟灰缸主人,遂将该幢居民楼二楼以上居民告上法庭。法庭判决除能证明事发当日不在家的两户居民以外的,25,户居民对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讨论(4):某甲一日行至某居民楼之下,突然从,128,共同侵权行为,含义:,数人为不法行为,并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种类:,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含义:数人为不法行为,并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129,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共同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共同行为人应有行为能力,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须各为非法,各违法行为须相互关联地成为损害的原因或条件,共同行为须造成损害,教唆与帮助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共同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130,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数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数人主观上均有过失,某一行为致损害发生,数人中何人行为致损害发生无法证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数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131,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可能的加害人为多数,实际的加害人仅为多数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实际加害人无法证明,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可能的加害人为多数,132,侵权行为的责任,关乎侵权行为的效力或者后果的问题。侵权行为发生后,究竟发生侵权行为之债,还是侵权行为责任?传统民法认为,先发生侵权之债,债不履行复发生侵权责任,是为第二次债。但本于侵权法填补损害、制裁违法之功能,区分债与责任并无实益。,侵权行为的责任关乎侵权行为的效力或者后果的问题。侵权行为发生,13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关于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134,过错责任,意义:,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义务,。 (耶林语),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举证责任:过错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法 。,与有过失(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民通,131,条,过错责任意义: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义务。 (耶林,135,过错推定,含义:,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适用范围:,民通,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8,款,(医疗事故) ,,最高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1,条、,23,条、,24,条,。,过错推定含义: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136,无过错责任,含义:,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特征:,1,)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行为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2,)不考虑加害人过错(但应该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含义: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37,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民通,106,条,3,款,,一般规定;,民通,121,条,,职务侵权;,民通,122,条,,产品责任;,民通,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通,124,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通,12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依法理,,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负责。,责任限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多数都能享受最高赔偿限额的待遇,如海商法、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华沙民用航空公约等。,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民通106条3款,一般规定;民通121条,138,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民通,107,条,,不可抗力;,民通,123,条,,受害人故意(多指自杀或自残的情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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