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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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5,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6,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7,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8,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9,第十四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10,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11,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12,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第二十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13,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4,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15,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16,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17,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18,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19,第二十九条,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20,第三十条,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21,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22,第三十二条,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23,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24,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25,第三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26,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27,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三十九条,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28,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29,第四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30,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课件,31,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32,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33,(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34,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35,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36,第五十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侮辱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37,第五十一条,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38,第五十三条,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39,第五十四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4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课件,41,谢谢观赏!,2020/11/5,42,谢谢观赏!2020/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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