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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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离婚,遗嘱继承,合同,5,侵权行为,正当防卫,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侵权行为,6,民事行为:民事主体,主动,为自己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民事主体,不具有主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即:民事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自己设立,的。,事实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设立,的。,民事行为:民事主体主动为自己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7,但并不是所有民事行为都能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只有当行为人的,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那部分民事行为叫,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课件,8,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9,(二)特征,当事人,为了取得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而进行的行为,有“目的”的行为,(,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如:婚姻关系确立),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核心要素),(二)特征,10,意思表示,概念: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形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内部意思外化”,构成:,内心意思,+,外部表示,意思表示概念: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以一,11,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甲购买彩电一台,B.,乙拾得金戒指一枚,C.,丙赠与妻子项链一条,D.,丁创作长篇小说一部,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12,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有因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双方的民事法,13,(一),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依据:民事主体数量多少,A,、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免除债务等,B,、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行为为其典型,C,、多方法律行为:,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伙合同行为为其典型。,(一)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依据:,14,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甲给付报酬,甲据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行为属于:,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实践法律行为,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甲给付报酬,甲据此,15,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水泥厂多创税利,县长与水泥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水泥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2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水泥厂多创税利,县长与水泥厂厂长签订合同约,16,(二),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依据:,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对价,有偿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无偿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使用借贷等,(二)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依据:是否应,17,区分意义,1,、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有偿行为,高,无偿行为,低,典型: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区分意义1、确定行为人的责任,18,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合同,19,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三种:免除、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免除、无偿转让,直接要求撤销,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须举证,甲 乙,丙,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20,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原告某建设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原告于,2005,年,3,月,10,日找被告催要工程款时,被告提出以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债务,因此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2500,万元。被告正在寻找买主,卖掉楼房后将立即偿还原告的债务。同年,6,月,28,日,被告与第三人某贸易公司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1200,万元。以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原告某建设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原,2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说,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在本案中,被告所实施的低价转让楼房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这种低价转让楼房的处分行为,将直接导致被告不能筹集到,2000,万元的资金以偿还对原告的债务,而只能筹集到,1200,万元用于还债,而原告仍有,800,万元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可以认为,此种低价转让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资产,从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 主观上而言,以有偿的但明显低于市价出售财产的处分行为,还应当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在被告低价转让房屋时,第三人作为贸易公司,对市场行情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其应当知道买卖标的的大体价值,而被告仅以,120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时,此价格与其应当预见的价格相差是巨大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与被告共同实施低价买卖房屋的行为,可以认定第三人具有恶意,明知该行为将有害卖方的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22,(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区分依据:意思表示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如:口头买卖合同,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如:自然人之间的质押、定金、保管。,(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区分依据:意思表示外,是否以标,23,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诺成民事法律行为,D,实践民事法律行为,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4,赠与行为属于,( ),A,无偿法律行为,B,实践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D,诺成法律行为,赠与行为属于( ),25,(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区分依据:是否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一定的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法定程序,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如:即时结清,(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区分依据:是否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要求,26,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1,、要是行为金额一般比较高,如:借贷合同,2,、交易规则比较复杂,当事人比较多,如:融资租赁合同,3,、存续期比较长,如:租赁合同,6,个月,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27,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28,(五)有因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依据:,在两个相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后一个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以前一个法律行为为条件。,有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五)有因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依据:在两个,29,无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受原因制约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典型:票据行为,无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受原因制约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30,(六)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区分依据,:引起的法律效果是身份关系抑或财产关系,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行为,辞去委托监护,双方行为,收养、协议离婚,(六)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区分依据:引起的法律效果是身份关系抑,31,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物的行为,抛弃、交付,债权行为,买卖、承揽合同,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32,区分意义,1,、,适用的法律不同,身份行为,收养,收养法,财产行为,买卖,合同法,2,、,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为,离婚合同、收养法(年龄限制),财产行为,民事行为能力,区分意义1、适用的法律不同,33,我国法律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在,14,周岁以下,而且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如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至少,40,周岁。,我国法律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在14周岁以下,而且收养人必,34,(七)其他民事行为,为主行为与从行为,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七)其他民事行为为主行为与从行为,35,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的形式口,36,(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直接的方式,如:面谈、电话交谈,优点:简便、迅速,缺点:缺乏客观记载、难取证,(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37,(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直接的,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优点:权利义务明确清楚、保存证据、预防和处理争议,适用: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标的数额较大,(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38,(三)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民事行为成立。,间接的意思表示,如:,延长租期,(三)推定形式,39,(四)沉默方式,沉默方式,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民事行为的效果。,如:继承法,(四)沉默方式沉默方式,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40,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41,四、民事行为的效力类型,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四、民事行为的效力类型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42,(一)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1,、法定条件(一般生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一致,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一)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43,(,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内容,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内容,44,2,、特别生效要件,(,1,)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如: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2、特别生效要件(1)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45,(,2,)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2)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46,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47,甲乙相约如果明年甲结婚,乙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甲使用。该行为是( ),A,附期限的法律行为,B,附条件的法律行为,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D,附终期的法律行为,甲乙相约如果明年甲结婚,乙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甲使用。该行为,48,条件的种类,条件对民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作用,暂时不生效,停止条件,尚未生效,效力开始,条件成熟,条件的种类条件对民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效,49,甲、乙约定,如果今年,9,月甲去美国留学,甲将把他的三居室以优惠价格租给乙。该法律行为是:(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始期的法律行为,C,附终期的法律行为,D,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甲、乙约定,如果今年9月甲去美国留学,甲将把他的三居室以优惠,50,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作用,消灭,已生效,效力终止,条件成熟,b. 解除条件效力终止条件成熟,51,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儿子大学毕业分配北京后的十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儿子大学毕业分配,52,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以一定的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要件:,1,、将来事实,2,、必成事实,,,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的期限的到来作为效,53,a.,解除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终止,已经生效,到来,效力终止,a. 解除期限 民事行为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终止,54,b.,延缓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而开始。,尚未生效,到来,效力开始,b. 延缓期限 民事行为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而开始。,55,期限与条件的异同,期限与条件相同之处:两者都是对民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都是期待中的未来事实。,期限与条件的不同之处:任何期限都是确定地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期限与条件的异同期限与条件相同之处:两者都是对民事行为效力的,56,甲的外甥乙今年,14,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当年的中考中,乙如愿考上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辆汽车,后又听说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超出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民事活动,因此乙无权接受这辆汽车。于是甲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乙返还汽车,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汽车。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吗?为什么?,(,2,)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有何特点?,(,3,)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为什么?,(,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汽车?为什么?,甲的外甥乙今年14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57,(,1,)该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是以未来不确定发生的事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符合条件的法律特征。,(,2,)该条件是的停止条件。,(,3,)不受影响。因为乙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的民事行为中如果纯获利益,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4,)无权。因为乙已经实际占有汽车,取得对汽车的所有权,且甲赠送汽车的民事行为是一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已经生效。,(1)该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是以未来不确,58,(二)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二)无效的民事行为,59,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特征(1)自始无效,60,2,、类型,(,1,)主体不适合,自然人、法人,民法通则,58,条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同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2、类型(1)主体不适合,61,(,2,),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1999,年的,合同法,52,条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2)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1999年的合同法52条规定:,62,(,3,)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63,【,案例,】,原告王某于,2001,年,3,月,5,日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李某所有的卫浴淮安市清浦区东方花园,C,区,8,楼,213,号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房屋、房产证,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李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上述房屋房产证挂失手续,然后补办了房产证。今年初,李某又将该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戴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戴某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64,【,审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王某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李某通过挂失房产证的方式重新办理了房产证,再次卖给戴某,同时戴某购买房屋时不对房屋的状况进行核实,且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李某与戴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李某与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判】,65,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意思,66,分类,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分类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67,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68,2,、显失公平的行为。,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2、显失公平的行为。,69,民法通则,59,条第,1,款第,2,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法通则59条第1款第2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70,3,、一方实施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合同法,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通则,第,58,条将此类民事责任确认为绝对无效。,3、一方实施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71,甲向乙买了一幅名画,后来发现此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甲退回该画,并要求乙退还其支付的价款,乙拒绝,甲于是诉至法院。经查,乙在购得此画时也不知是复制品,故卖给甲时也以为是真迹,无隐瞒之情。问:,(,1,)甲、乙实施的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该民事行为有何特征?,(,3,)此案应如何处理?,甲向乙买了一幅名画,后来发现此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甲退回,72,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73,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以及,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绝对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74,2,、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对财产(包括物和权利)没有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75,3,、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76,效力确定:,(,1,)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法定代理人未及时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2,)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确定为不发生效力。,效力确定:,77,甲现年,16,岁,在电器维修部工作,收入较高,但仍与父母同住。甲购买一只 价值,5000,元的 钻戒送给女友。甲父得知后,要求甲的女友归还该钻戒。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A,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无效,B,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可撤销,C,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属有效,D,甲购买钻戒的行为有效,将其无偿赠送的行为是无效的,甲现年16岁,在电器维修部工作,收入较高,但仍与父母同住。甲,78,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A,、小花(,8,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B,、江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C,、小曹(,12,岁)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D,、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79,Thank You,世界触手可及,携手共进,齐创精品工程,Thank You世界触手可及携手共进,齐创精品工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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