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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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版:,2011.12.31,修改签发,第一版:,2002.5.1,实施,第二版:2011.12.31修改签发第一版:2002.5.1,出台背景(,2002,年,5,月,1,日),1,辐射快,:,新兴产业的迅猛发展带来职业危害,职业病发病率的越来越高,发病形势越来越严峻。,2,传播广,:,由境外向境内、经济发达向欠发达地区、城市向农村、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转移。,3,危害大,:,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权益侵害问题的日益突出,从业人员防范意识维权意识的越来越高。,4,防治难,:,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劳动力流动性强,今后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将远远高于生产和交通事故。,出台背景(2002年5月1日)1辐射快:新兴产业的迅猛发展带,3,修订 背 景(,2011,年,12,月,31,日修订签发),一、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60,万人,存活的有,47,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料,我国每年尘肺新发病例在,1,5,万人左右,其他的职业病例在,5000,人左右,每年的职业病诊断新发病例在,2,万人左右。,3修订 背 景(2011年12月31日修订签发),二、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农民工成为受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云南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相继有数十名从安徽省凤阳县砂石厂打工返乡的农民工,共同患上了一种“怪病”,,1 2,名青壮年男子相继死亡。卫生部对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农民工死于矽肺。事发后,当地政府为,400,多位曾在安徽石英砂厂打过工的农民工进行了体检。结果发现,有,30,多人得了尘肺病。卫生部的结论是,这是一起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事件。,二、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农民工成为受职业病危害的高,重大典型尘肺病赔偿事件,(,案例,),1,、辽宁高速公路事件,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名泰顺民工鉴定,,196,人在辽宁高速公路隧道建设中患尘肺病,一期,110,人,二期,71,人,三期,15,人,法院判,2.0886,亿元赔偿。,2,、,2003,年福建仙游矽肺事件 死亡,10,人,,46,人患矽肺,一期,8,人,二期,21,人,三期,7,人,福建省赔偿,2000,多万元。,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3,、开胸验肺,自打,2004,年,6,月,农民工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后,他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举向人们讲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故事。最终企业向他赔偿,61,万余元。,3、开胸验肺自打2004年6月,农民工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4,、2002年,河北白沟事件,不法业主在毫无防护条件下使用含苯粘胶生产箱包,致使10余人得了再生障碍性贫血,均因无力治疗死亡。,4、2002年河北白沟事件,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三、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三、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年月日,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新修改,1,2,3,4,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立法目的,1234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14,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14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1-13,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 附则(,8790,条),15,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3条)第二,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16,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病分类与目录(,20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1,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16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新法与旧法的改变,政府部门监管职能调整,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标准制订,+,诊断,+,监测,+,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卫生行政部门,诊断,+,监测,+,标准制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审批,变化之一,新法与旧法的改变政府部门监管职能调整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责任主体转向企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曾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需无条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七十二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需要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对象由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扩展到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五十三条),变化之二,责任主体转向企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全面负 责职业病防治,主张健 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全面负 责职业病,进一步向劳动者倾斜,用人单位拒绝(无法)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九条、五十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四十七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旧版条文),变化之三,进一步向劳动者倾斜用人单位拒绝(无法)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法规处罚力度加大,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对企业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惩处力度,将监管中心移交到了更具执行力的安监局,并同时强调工会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调解义务。,处罚金额提升:,第六十三条中,将以前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第六十四条中,将以前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七十条中,将以前的“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变化之四,法规处罚力度加大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对企业的违反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一级预防,:,病因预防,即最大限度减少乃至消除职业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的危害,如改变工艺,改进生产过程、,“三同时”制度落实等,二级预防,:,为通过职业性健康体检,尽早发现职业病人,及时予以处理;,三级预防,:,即对已发生的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促进康复,防止并发症和病情进一步恶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职业健康监护目的意义,(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患者;,(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危害程度,;,(4),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5),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置,.,(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一、职业健康监护目的意义(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健康监护新概念,定义,:,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态,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结果报告给单位和劳动者,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特点,:,不是一般查体,而是观察,早期发现劳动者的健康变化与职业,(,确切是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便早期采取干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新概念定义: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职业健康监护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包括:,(,1,)上岗(前)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3,),离岗时健康检查,(,4,),应急医学检查,(,5,),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要,),职业危害潜伏期长的职工需要追踪随访,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应急,离岗,1,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目的,:,发现职业禁忌证,;,建立接害人员基础健康档案,.,包括,(1),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特殊,:,转岗,休假再上岗,潜水员每次潜水前,增加新项目,改变工,艺,改变产品等,.,(2),将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前,:,驾驶,电工,高处,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应急离,2,在岗定期健康检查,:,(,1,)定期健康检查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有利于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2,)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2 在岗定期健康检查:,3,应急检查,:,(,1,)适用于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2,)适用于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者。,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4,离岗时健康检查,:,(,1,)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4 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2,)尘肺病患者离岗后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作业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反映职工健康信息的客观记录资料。,是通过个体或群体“人体信息”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可用于评价职业病防护和控制效果。,可有利于发现未知或不明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物效应。,重要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粉尘作业需长期保存)。,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档案(不能拿走),复印件必须由复印者签字盖章,加侧页章。,档案专人管理。动态连续管理。一人一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行政处罚要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职业健康监护行政处罚要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到了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其它有毒有害等职业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范围:,患病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1,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2,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4,必须是因接触了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3,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到了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其它有,对概念的理解,(认识上的误区),1,、,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不都是职业病,譬如“鼠标肘”、颈椎病等,虽与工作有关,但不在法定职业病范围内,叫做职业相关疾病。,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不一定都会患职业病。,对概念的理解(认识上的误区)1、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不都是职,Copyright Sieyuan Electric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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