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五章-学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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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学校,1,第五章 学校1,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概述,一、学校,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中,“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2,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概述一、学校2,劳凯声在其著作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中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审批设立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现代学校是,体系化,和,结构化,。我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3,劳凯声在其著作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中认为,法律意义,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它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学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学校所具有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三个方面:,4,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学校,行政机关,教职工、,学生,社会组织、,公民,5,学校行政机关 教职工、社会组织、5,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作为法人是其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方式。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6,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三、学校法人的特点,(一)学校法人一般特性,1. 学校法人是独立的组织,2. 学校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3. 学校法人独立承担责任,7,三、学校法人的特点(一)学校法人一般特性7,(二)学校法人的特殊性,1. 学校法人的,公共性,2. 学校法人的,公益性,3. 学校法人的,教育性,8,(二)学校法人的特殊性8,学校的公共性是指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向社会提供的教育服务都体现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服务对象和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9,学校的公共性是指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向社会提供的教育,首先,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0,10,其次,学校法人的公益性还表现在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1,其次,学校法人的公益性还表现在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一是价值性。是指学校开展的教育活动体现国家的价值观、办学者的价值观,体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观。这主要体现在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办学目标等方面,也体现在课程和教学内容以及教育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例如我国所有的学校都要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12,12,我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该方针所提到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等都是价值规定,反映了我国政治的要求。,二是教师的主体性和学生的主体性以及二者交互作用。,13,我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四、学校的设置,(一)学校设置的,条件,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4,四、学校的设置(一)学校设置的条件14,学校的组织机构指的是学校的职位结构系统或职务结构系统。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根据拟建立的学校规模和类型确定。我国的,幼儿园组织机构,大致如下:主要是由园长、副园长、教务部及教务主任、生活部及生活主任、财务部及财务主任、教师、医师、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15,学校的组织机构指的是学校的职位结构系统或职务结构系统。学校组,学校章程是学校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根据教育法规,对学校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各部门的职能和教师的职责以及财务活动等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学校师生员工具有法律效力。,16,学校章程是学校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根据教育法规,对学校办,学校组织机构和章程一旦确定就需要把合格的教师聘任到合适的岗位。选聘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并有教师资格证书。我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17,学校组织机构和章程一旦确定就需要把合格的教师聘任到合适的岗位,十一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18,十一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19,(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规定了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活动室、 卫生间、衣帽、教具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办公,及辅助用房(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保健室、晨检、接待室 、值班室、贮藏室、传达室、教工厕所)以及,生活,用房(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休息室)三部分组成。,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必要的活动经费,并且能够保证有稳定的来源。,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办学经费的拨付和要求有严格的规定。如教育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21,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必要的活动经费,并且能够保证,(二)学校设置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1.审批,举办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办法,对申办的办学机构的名称、章程、机构、经费来源、场地、师资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就批准其设立。,22,(二)学校设置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审批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筹备阶段,也就是审核其可行性;第二阶段是正式批准阶段。经过筹建后,主管机关对其进行审核,正式批准建立。,23,审批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筹备阶段,也就是审核其可行性,2.登记,登记注册制度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设立学校的报告进行审核,只要拟办的学校符合设置标准,就可以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地位。我国对幼儿园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度。,1989年9月11日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4,2.登记24,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 干涉,25,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5,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学校章程的目的就是保证学校工作的有序性,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学校根据章程自主制定办学目标、设置组织机构,规定岗位职责,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搞好课程建设,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实施财务管理。,26,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学校的章程自主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27,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专业设置等,学校是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这种服务必须通过招收受教育者才能实现。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学校类型,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招生人数,制定本校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本着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招生工作。,28,学校是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这种服务必须通过招收受教育者,案例分析,某文化艺术学院在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散发内容严重失实的招生简章,擅自许诺“招收美术专业四年制大学本科生,学成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该学院共招收学生90余人。后该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该学院对此事作出深刻检查并对要求退学的学生退还全部学费。,29,案例分析某文化艺术学院在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教育行,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既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籍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学籍管理办法。,所谓“学籍管理”,主要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升级、留级、降级、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的管理办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30,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既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具体的管理活动。目前我国对学生处分的法定方式有6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 令退学、开除学籍。,学校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学生处分权。否则,学校的 处分行为,不仅违法、无效,而且因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某校王某等四名学生在4月30日、5月2日考试中抄纸条作弊。该学校于5月2日公告开除四人学籍。又于5月4日根据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王某等四人作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决定。该校作出该处分未报告主管部门。四名学生不服该处分,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2,32,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4名学生考试作弊尚属首次,且能主动承认错误,具有从轻处理情节,并未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程度。该校做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决定,属处分过重、有失公正的行为,而且处分程序违法。据此法院认定该校的处分程序违法,显失公正,而且超越职权,判决撤消该处分决定,限制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恢复王某等四人学籍。该技校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3,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4名学生考试作弊尚属首次,且能主动,学业证书,是学校按照国家有规定颁发的证明学生文化程度和学历水平的证件,是学生经过学习并通过考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获得的学业资格证明,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认可。,学校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业问题管理的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学业证书。,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34,学业证书是学校按照国家有规定颁发的证明学生文化程度和学历水平,一位成教界的业内人士称,成教界的确出现过不少卖文凭的事例,仅湖北省高校就有多位领导因此落马,除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原院长被免职外,武汉科技大学党政一把手在今年六七月份相继落马,检方在该校校长刘光临家中搜出400万元现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一些不经过考试就拿到该校大学或研究生毕业文凭的人士。,选自瞭望东方周刊,35,一位成教界的业内人士称,成教界的确出现过不少卖文凭的事例,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36,36,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但学校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不得侵害国家或举办者的财产权利。同时,学校的财产受国家的法律保护。,37,37,为了维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必须有效制止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这种非法干涉在现实生活中形式多样,如强占校舍和场地。侵犯师生的人身安全、随意要求停课、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乱摊派,等等。,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8,为了维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必须有效制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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