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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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 .(指定日期付款),4.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 & s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以企业或个人为汇票承兑人的、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为汇票承兑人的、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远期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出票(),提示(),承兑( ),付款(),背书(),拒付(),(四)汇票的使用,出票(),出票():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受款人的几种写法?,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可背书转让),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无须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就可流通转让),返回,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提示分为:,返回,付款提示,承兑提示,承兑(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债务即告终止。,背书(),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返 回,就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在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义务。),拒付(),退 票,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 ),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 ),均称为拒付。,二、本票( ),出票人向持票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将来可以推定的时间,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关键点:,2个当事人出票人和受款人,(二)本票的必要项目,与汇票类似,(一)本,票,的,定,义,受款人,出票,出票人 付款人,21,(三)本票的种类,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当事人不同 :汇票三个(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本票二个(出票人、受款人);,是否需要承兑不同:本票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无须承兑;远期汇票要承兑 ;,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不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向受款人所作出的付款承诺,出票人是债务人;而汇票则是出票人命令付款人向受款人付款,出票人是债权人;,(一)支票的定义,关键点,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3个当事人,付款命令,出票人(应在付款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银行,受款人,三、支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与汇票相似,(三)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保付支票:支票加银行保付( ),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第二节 常用结算方式,二. 托收,商业信用,三. 信用证,银行信用,一. 汇付,一、汇付(),(一)含义,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四个当事人及其关系:,汇款人(),受款人(),进口地银行(s , ),出口地银行(s , ),(二)汇付的种类,A.信汇( ),是指汇出行通过信函的方式将其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送交汇入行,委托其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速度慢,费用低,应用不太广泛,B.电汇( ),是以电报的方式通知,速度快,费用高,应用广泛,C. 票汇(s ),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并将该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其自行寄给收款人或亲自交给收款人,最后由汇票的受款人凭票向付款银行收款。,速度慢,费用低,应用不太广泛,4电子系统汇付:国际银行之间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 ,)系统进行高速度电子资金转移,即电子系统( )汇付。,29,30,成立于1973年5月,到2007年6月为止,的服务已经遍及207个国家,接入的金融机构超过8100家。的设计能力是每天传输1100万条电文,而当前每日传送500万条电文,这些电文划拨的资金以万亿美元计。,中国是会员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均加入了组织,开通了网络系统。,在系统中,每个银行(包括每个分行、支行)都有一个代码,110 ,1-4位为一家银行的统一代码(中国银行为),5-6位代表国家代码(中国为),7-8位代表城市代码(北京为),110代表北京市分行。,31,电汇诈骗案一,中国某公司2000年向美国A公司出口工艺品。两公司多次曾有多次磋商,关系不错,但没有成交。第一笔成交后,客户坚持要以TT(电汇)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且对双方有利。考虑双方长时间交往,还算是了解,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在完成装货收到BL后即给客户发传真。客户很快将货款11100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方同意,三个月内连续4次返单总值 44000,目的港为墨西哥。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出货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运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物全部出运以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说负责人不在,一会儿说马上付款,半年后客户人去楼空,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32,本案中,我方出口公司对客户未真正了解就轻易接受TT结算方式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签订TT纯属商业信用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TT付款。我方出口公司对客户的拖延付款,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在国际贸易中,不管采用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询款项的下落,防止客户迟付或不付。TT方式下没有收到货款,根本不应寄物权单据。,33,电汇诈骗案二,我方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批价值80多万美元的出口五金工具的合同。其中规定分批装运;每批的出口商品数量及规格以买方的详细订单为准;货款的支付方式为买方下订单时先TT预付该订单总额的30,其余的70采取DA 90天支付。,为规避收汇风险,A公司投保出口买方信誉险,保险公司批准保额为25000美元。不久,B公司发来了第一份订单,总值14000多美元并告知请抓紧备货,且已TT汇出了该单项下的30的订金。,接着A公司又收到B公司传真发来的银行汇款单,但该单上银行印鉴模糊不清。因所订商品均为大路货,为确保按时装运,A公司便开始备货,但却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TT订货款。B公司解释不能按时收到的原因可能是中美双方银行间渠道不通的问题。一个月后,我方收到了第一批订单项下的30TT货款,接着我方便报关出运和制单结汇。,34,紧接着B公司又接连发出了该合同项下的六七个订单,并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号分批汇出,接着传真发来了六七份银行汇款单,汇款单上银行印鉴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随后B公司来电称,现他们销售情况非常好。这时A公司业务员在第一批出运货款未安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美元的商品,直到第一批收汇到期时,才发觉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此时A公司停止了余下订单的装运,并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按期支付货款。,35,B公司却以当前业务量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支付货款,还要求继续发货,并保证他们会尽快付清货款。此时A公司看出了B公司的诈骗行为。经与我国驻美国商务处调查,此公司在美国有巨额债务。A公司后又委托保险公司通过美国某公司去追收此欠款,最终也被告知无法收回。这样A公司被B公司骗去40多万美元,虽然每批出运前A公司投保了买方信誉险,但因保险公司对此合同所批准的保险额度为25000美元,对于A公司的超额度出口损失,保险公司只理赔了额度内的金额,最终A公司在这批贸易中直接损失了30多万美元。,36,B公司从一开始便设下圈套;利用所谓汇款渠道问题,造成汇款到达时间较长的现象来骗取A公司信任,然后利用第一批出运90天的付款期限,诱骗A公司多次发货,以达到骗取大批商品之目的。而A公司业务员仅从表面观察后就听信了B公司的谎言,急于扩大出口创汇,从而使诈骗犯轻易得手,给国家和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第一单交易,客户都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以此麻痹出口商。在诈骗分子的诱惑下,出口商急于求成,盲目发货,从第二单开始起客户就欺诈。,37,应对利用非信用证付款方式进行诈骗的方法,1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采用非LC(信用证)付款;对于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MT(信汇)、TT(电汇)下成交,应规定权限范围,增强业务人员的责任心。,2对确实需要用电汇方式支付的客户,我方将所有单据传真给客户,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将正本单据快寄给客户。对卖方来讲,在没收到货款以前,应牢牢控制着货权。,3必须在保险公司审批的保险额度内出运。保险公司规定,对于同一商人所审批的保险额度,在前一批安全收汇以后可循环使用,若不能正常收汇,保险公司只在审批的额度内理赔。,4当外商提出汇款渠道问题时,我方则可要求外商在当地的中国银行汇出,我方不仅收款快而且在出现问题时便于查询,此类骗术不易得逞。,5汇付方式下保证收汇安全的做法是在出运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38,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挂牌运营,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中国信保”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国家风险包括买方国家外汇管制、政府征收、国有化和战争等;买方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担保、国际商帐追收和资信服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产品有: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汇出行,(进口地银行),汇款人,(进口商),汇入行,(出口地银行),收款人,(出口商),(1),(2),(3),程序图:电汇、信汇,(1)填写电汇/信汇申请,书,付款交费;,(2)业务回单;,(3)汇款通知书;,(4)汇款通知;,(7),(4),(5),(6),(5)出具收据;,(6)给付货款;,(7)付讫借记通知。,货合,物同,汇出行,(进口地银行),汇款人,(进口商),汇入行,(出口地银行),收款人,(出口商),(1),(2),(3),程序图:票汇,(1)申办银行汇票,付,款交费;,(2)银行即期汇票;,(3)银行即期汇票;,(4)票汇通知书(票根);,(7),(4),(5),(6),(5)银行即期汇票;,(6)给付货款;,(7)付讫借记通知。,货,物,合,同,(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A.预付货款:,卖方先收款,后发货。,如“买方应该支付给卖方,在装船前20天。”,B.货到付款、赊销(),卖方先发货,后收款。,如“买方应该在装船后若干天内支付给卖方。”,(四)特 点,返回本节目录,A.风险大,(是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只是充当了“接受委托,转交款项”的角色。较少用于整批货款结算,多用于订金、佣金、货款尾数或费用等的支付),B .手续简便,费用少,二、托收(),(一)含义,根据托收统一规则(522)规定:,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 以便取得付款/承兑。,通俗地说法,也即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二)当事人及其关系,委托人(收款人)(),出口方,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付款人(),进口方,(三)种类及程序,光票托收( ),是指在托收时仅凭汇票而不随附货运单据。一般适于收取尾款。,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国贸中货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单托收。,付款交单,即期( ),远期(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后,经进口商审核单据无误须立即付款赎单的方式。,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后,经进口商审核单据无误后先行承兑,再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的方式。,委托行,代收行,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进口商),(3),(6),(4),程序图:付款交单( ),(1)贸易双方合同中约定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2)出口人发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3)托收银行将即期汇票及其项下的全套货运单据交代收行,据托收委托书向代收行作业务指示;,(7),(2),(1),(4)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单据;,(5)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6)代收行电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7)托收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5),托收行,代收行,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进口商),(3),(7),(4),程序图:承兑交单(),(1)贸易双方合同中约定以承兑付款交单方式结算;,(2)出口人发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3)托收银行将即期汇票及其项下的全套货运单据交代收行,据托收委托书向代收行作业务指示;,(8),(2),(1),(4)代收行收到远期汇票及其项下的全套货运单据后,即向进口人做出承兑提示;,(5)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取得全套货运单据,代收行保留远期汇票;,(6)代收行于汇票到期日向进口商作付款提示,进口人付款;,(7)代收行电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8)托收行将货款拨交出口人。,(6),(5),案例11-1,的损失案,国际商报,2000年,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 (即期付款交单)。,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案 情,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承兑交单)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分 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 30天。出口应考虑到的风险和后果。,承兑交单()项下产生的拖欠,国际商报,2001年11月6日,案例11-2,案 情,我国沿海一家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历史,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贸易关系。合作初期,B公司的订单数量不大,但是该公司的订货也很稳定,且付款情况也较好。,后来,随着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进出口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优惠付款条件,由最初的信用证即期、即期、 60天到 90天,而双方的贸易额也由每年的六、七万增加到七、八十万美元。,199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墨尔本,而我进出口公司在未对该客户进行严格信用审核的情况下,同意给予对方 180天的信用条件。,1999年11月,全部货物如期出运,我进出口公司也及时向银行议付了单据。,2000年5月,汇票承兑日到期时,B公司以市场行情不好,大部分货物未卖出为由,要求延迟付款。之后,我进出口公司不断给B公司发传真、等,要求该公司付款或退货。B公司对延迟付款表示抱歉,并答应尽快偿付。,2000年11月,B公司一资金困难为由,暂时只能偿付我进出口公司3万美元。我进出口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马上汇款。即使这样,B公司一会儿说其财务人员有病,一会儿又称其主要负责人休假,继续拖欠付款。,2001年1月,B公司总经理K先生辞职,在此之前,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经由K先生达成的。以后,B公司对我进出口公司的所有函件没有任何答复。到2001年3月,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失去联系。,2001年5月,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受理此案,通过调查得知,B公司已于2001年3月申请破产。,根据当地清算委员会的最初报告,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了解到,B公司是债务总额为其资产总额的3倍,且该公司90%以上的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言而喻,我进出口公司将蒙受巨大的坏帐损失。,分 析,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一笔海外应收帐款没有即使收回的时候,企业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因对方破产而带来的坏帐损失,即使对方的信用状况较好,有时候,遭受这种风险的可能也在所难免。,返回本节目录,三、信用证( ,),是指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出口商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一)含义,(二)信用证的当事人,申请人( ),受益人( ),开证行( ),付款行( ),通知行( ),议付行( ),六个当事人,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情况下,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银行、往来银行,其义务和责任是验证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把它通知给受益人,除此之外,不承担其它义务。,受益人,付款行/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1),(3),(三)程序图,(8),(4),(5),(7),(2),(6),开证申请人,(1)贸易双方合同中约定采用;,(2)进口人填写申请书、交保证金,请开证行开证;,(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交出口人;,(5)出口人审核与合同相符后,按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货运单据,开出汇票,送议付行议付;,(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索款;,(7)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关于本身,号码、开证日期、开证金额、当事人(6个)等;,关于货物的说明,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包装、价格等;,关于装运,装运期、起运地、目的地、可否分批、可否转运;,关于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装箱单、商检单、产地证、运输单证(提单等),银行承诺和银行间的安排,银行承诺是指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承诺,保证只要受益人交纳了符合该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证后,则保证付款或承兑,银行间安排:偿付方式、寄单方式,其他特别条款(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无关),(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五)信用证支付的特点(P279),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2.是独立自足的文件,3.是一种单据交易,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500第14条A款规定,对于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当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若有的话)有义务:()对已承担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进行偿付;()接受单据。”,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2.独立自足的文件,500第3条阐明了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的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据合同约定开一经开出,就构成了开证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契约关系,银行仅凭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来决定是否偿付款项,而与任何其他合同无关),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对于信用证与合同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B信用证的履行受买卖合同的约束C有关银行只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信用证业务D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时合同是其依据E信用证的履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案例11-3,1986年底,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1万美元。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87年2月6日开出010100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A公司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入,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箱一捆。没要求外套麻包。有关人员经过推敲,认为信用证收汇方式,应遵循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当信用证与合同有出入,应凭信用证,而不凭合同,以保证安全收汇。后运往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行上海分行办理收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后的N天,全套单据由中国银行寄开证行,整个过程并无异常。但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香港客户致电A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麻包,现通知能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的货物。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分析,1.信用证与合同的独立性 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文件。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买卖合同则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订立的契约。2.信用证条款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以信用证包装条款的变化来推断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如按信用证办理则可能会授对方以把柄,以违反合同为名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此案中,包装条款是销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作为卖方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以信用证为依据,不按合同条款办理被对方提出赔偿是有道理的。但它如按合同条款办理,就会有因单证不符而遭到银行的拒付风险。凡涉外经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信用证上有所更改,造成两者不一致时,作为卖方,应尽早向客户指明不符条款,令其修改信用证,以实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即便囿于一些客观条件,改证有困难,至少应让客户确认,以便履约交货时,既不违反合同,又能保证信用证下的安全收汇。,3.是一种单据交易,500第4条和500第15条分别规定单据与货物、服务、履约行为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履约行为”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六)信用证的种类(P276),中既没有规定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应如何确定?,作为受益人应接受哪一种?,1.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 ),2.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与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有什么关系?,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 ),是开证行(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单据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是开证行(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货运单据后一定时期内付款的信用证。,4.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未写明”可转让”,就视为”不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 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这种转让称一次转让,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应用: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只有注明“可转让”字样才可以,其他语句“可分割”等均不可。,5.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 ),信用证中规定:,6.循环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以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应用:长期分批交易,申请人为避交多,次开证费用和节省开证押金。,应用:易货贸易、加工装配贸易等,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7.对开信用证( ),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是大致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8.背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人以此方式来沟通贸易。,(七)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返回本章目录,“出口软条款”,(详见P280),(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二)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三)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四) 、与国际保理结合,第三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使用,是指一笔出口合同金额的一部分由信用证支付,另一部分通过汇付(一般采用电汇,即)支付。,一般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先采用信用证付总金额的若干百分比,余,下的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了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方法支付。,(二)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是光票信用证还是跟单信用证?,是光票托收还是跟单托收?,关键点:,即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采用跟单托收支付。,(三)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工具等的货款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银行保证函,又称银行保证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其内容与信用证基本相同。,与信用证有什么区别?,(四) 、与国际保理结合,赊销、承兑交单与国际保理的结算方式相结合。,保 理,保理公司受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调查、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管理和贸易融资的综合性服务项目,也是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信用担保于一体的融资结算方式。,公式:,保理=评估+ 融资+管理+担保 。,第十章,!,返回本章目录,第十章,85,信用证付款方式中保兑行的责任,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与西班牙威尔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宏图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问:,1保兑行是否可以不承担对本案信用证的付款责任?,2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应向哪个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86,保兑行的保兑构成在开证行之外的承诺。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即保兑行承担的是独立的责任。在加保兑的情况下,开证行和保兑行都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具有双重银行信用保证的信用证对卖方最为有利。,可见,本案保兑行不可以不承担对本案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应向保兑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87,六、受益人与中间行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被指定行,受益人(出口人),服务贸易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保兑行,交单/付款,保兑服务合同关系,贸易合同关系,交单/付款,保兑合同关系,通知行,88,受益人只与保兑行存在直接的保兑合同关系,保兑行依其保兑的内容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则须提交与保兑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受益人与通知行或被指定行等其他中间行无直接的合同关系,除非其他中间行同意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无权利用各中间行之间和中间行与开证行之间合同关系向其他中间行要求付款、承兑汇票或索赔。,89,连城商人有限公司诉加拿大皇家银行案(1982),原告(连城商人有限公司)凭被告(加拿大皇家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出口了一笔价值662 082美元的货物,该信用证要求提单标明的日期不晚于1976年12月15日。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为12月16日,装货经纪人却倒签了一份标为1976年12月15目的提单。原告对此并不知情,被告却以存在欺诈之嫌为由拒付原告的单据。,英国法院1982年判决认为,国际贸易中保兑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的总体目的是,赋予卖方获得付款的保证权;经英国法院判例确立的保兑行对卖方合同义务的惟一例外是:卖方为获得信用证下的款项,欺诈性地向保兑行提交明示或暗示包含据其所知为不真实的关于事实的重大陈述;本案中却未出现这种欺诈例外,原告提交单据时并不知道货物装船日期不准确,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提交的与信用证袁面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90,七、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及中间行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被指定行,受益人(出口人),服务贸易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保兑行,交单/付款,保兑服务合同关系,贸易合同关系,交单/付款,保兑合同关系,通知行,中间行,9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着货物销售或其他合同关系,信用证中可能通过说明条款等方式援引了这些合同,但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在货物销售或其他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有关的国际条约、惯例或国内法决定,600则不涉及。,开立信用证可能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可能是受益人交货的前提。,开证申请人与中间行在凭信用证结算中一般没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也不能产生侵权赔偿法律关系。,92,环球有限公司诉公司案(2004),原告(环球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根据务件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要卖汽油的合同,规定每月在安全的港口交货,装货时间为3天,凭信用证支付货款。对于2001年6月的一批货物,被告指定了船舶并通知原告称,该船会在6月28至30日到达装运港。该船在6月28日到达装运港并发布了准备就绪的通知书。此时,因炼油厂的问题而未备好货物的原告要求被告开出信用证。后者于7月5日至6日开出了信用证。自7月9日开始,货物得到装运并于11日结束。,被告声称,装运时间应从6月28日至30 日起算,原告应当支付船舶的滞期费。原告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支付滞期费,因为其装货义务直到信用证开出才开始,且装运时间应从信用证开出后的合理时间起算。英国上诉法院以本案中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为由,支持了原告的主张。,93,尹戴卡诉伊利诺斯全国银行案(开证申请人诉保兑行),原告(尹戴卡)购买了500万美元的黑豆,经原告申请,危地马拉银行开出了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获得了被告(伊利诺斯全国银行)的保兑。,受益人第一次向被告提示单据时,被告的雇员经审查发现这些单据以下几处与信用证不符:原产地证书不合法;缺乏汇票;保险凭证不舍格;提单上的托运人写错。被告于是退回了这些单据。出口方重新提交的新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比第一次提示单据的日期早3天,且是用另一台机器打出的,其上的签名也与第一次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不同。被告试图与提单上的承运人联系,却未成功。尽管如此,被告还是接受了新提交的上述单据并向出口方付了款,然后,被告将这些单据寄与开证行并获得了开证行偿付。原告没有收到货物,后查明上述单据都是伪造的,原告便向美国法院指控被告违反合同、存在欺诈和疏忽,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4,美国上诉法院认为,信用证不适用侵权法;信用证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无义务审查单据表面以外的事务;而且在1985年格兰叔自助公司诉阿努尼玛公司案中即判定:保兑行只对其自己顾客即开证行承担义务,对最终的间接顾客即开证申请人并无任何义务。,95,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计算机的合同,每台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96,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2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谢,8月-24,21:13:58,21:13,21:13,8月-24,8月-24,21:13,21:13,21:13:58,8月-24,8月-24,21:13:58,2024/8/26 2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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